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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第2页)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的法律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教师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教不断被提上教育管理建设日程,学习教育法规显得十分必要。教师们应将“依法治国”思想具体化到“依法治教”中来,全面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必须认真知法、学法,既要熟悉一些综合性的教育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单项法规,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这样才能按有关规定恰当而妥善地处理教育活动中的复杂问题,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失误。这也是对教师的一项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2。教师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应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来要求和约束自己,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任何人都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滥用教育法规,更不能知法犯法,以身试法。例如:在招生就业中,严禁以权谋私,要严格按教育法规办事,不徇私情。在学生学籍管理中,对违背有关规定者决不迁就姑息,应按规定严肃处理,从严治学,从严治教,从严治校,形成优良的学风和良好的教学环境。在教育财政方面,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教学经费,不可滥拨、滥收、滥用和挪用经费等。

3。教师应向学生宣传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本身除了认真学习和遵守教育法规外,还应履行向学生宣传的职责。及时、经常地宣传教育法规,增强学生及老师本身的法制观念,发挥广大师生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作用,这是教育法规贯彻与执行的必要前提,也是进行教育法规基础工作和行之有效的措施。要经常重申一些基本法规,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规要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和工具,宣传该法规的内容、颁行的意义及实施的办法和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师生共同学法、知法的自觉行为,有利于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4。教师应抵制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教育法规的颁布仅是贯彻执行的起点,教师们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同学、深入实际,调查和了解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和解决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如侵犯学生权益及相关的其他与教育法规相背离的行为,应该严肃处理,及时抵制,以保证教育法规的正常运作和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二、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我国《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关于教育的条款,甚至有专门关于教育的章节。通常规定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进行过修订。

我国《宪法》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同时也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宪法》中的“序言”和第一、二、三、四、五、十九、二十三、二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八十九、一百零七、一百零九条等,规定了与教育有关的内容。

具体说来,直接规定有关教育的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对教育事业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指明了学校教育制度体系的构成,下自学前教育,上至高等教育。此外,还对扫盲等非正规教育做了规定。

第三,详细规定了教育的任务。归纳起来,就是普及和提高。

第四,对教育目标做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对残疾公民、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做了特别规定。

第六,明确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第七,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等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宪法是一个国家内全部法的总渊源,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教育活动,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教育法律法规及分类

关于教育法律,学术界表述不一,最具典型性的有以下几种:(1)侧重教育法律的本质。有的学者这样定义:“教育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1](2)侧重于教育法律的性质。如有学者认为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定为调控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它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活动原则、教育管理的制度和工作程序为主要的规范内存,在管理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种种教育行政关系。[2](3)侧重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如有学者将教育法定义为:“教育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教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律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狭义的教育法律指的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为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国家调整教育领域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和全面规范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可以说是教育领域的“宪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如日本1947年的《教育基本法》,俄罗斯联邦1992年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法国1975年的《教育基本法》,匈牙利1973年的《匈牙利教育制度法》等。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基本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教育法》共有十章八十四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地位、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确定了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同时还规定了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一系列内容。关于《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后面会详细解读。

2。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前者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后者如《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完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他教育单行法律应基本覆盖教育的主要部类和教育的主要方面。

3。教育法规

广义上讲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把教育法规和教育法律混合称为“教育法律法规”。

狭义的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和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教育法规。它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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