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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TRIMS协定的发展趋势(第1页)

第四节《TRIMS协定》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社会制定多边投资规则的努力

《TRIMS协定》虽然是多边国际投资协定的最新成果,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满足当今国际投资迅猛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对WTO现有与投资有关协定规定不满,普遍认为,只有制定一个全球性、综合性、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多边投资规则,才能符合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在进行多种努力。

1995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举行了有关《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其目标是“为国际投资提供一个广泛的、拥有高标准的投资制度自由化和投资保护,以及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多边框架”,以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就业环境,使国际投资在平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并且MAI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条约,它对所有OECD成员方以及欧盟成员方开放,并允许非OECD成员方加入,这一点将随着谈判的进展予以磋商。MAI提出的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资金转移、业绩要求、征用、争端处理等方面,考虑到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还规定了一般例外、临时性保护措施、某一成员方特定的例外等条款,以照顾申请国的发展利益。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全面的贸易和投资自由。所有投资协定的参加国都必须将任何形式的国民财富无保留、无条件地向任何投资者开放,任何违反自由投资的立法将限期废除。

MAI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与WTO在部分内容上是一致的。与《TRIMS协定》相似,MAI同样提出对将会限制贸易发展或产生贸易冲击的投资措施加以限制和规范,但它在涵盖的范围和约束的程度上要超过TRIMS(TRIMS仅对货物贸易加以约束)。MAI于1997年4月出台,由于种种原因于1998年宣告失败,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OECD是富国的俱乐部,并且设定的标准过高,不能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因而不具有普遍性。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没有放弃在WTO中进一步修改《TRIMS协定》,并在WTO框架下进一步发起多边投资谈判的努力,特别是在MAI失败后,这种努力显得更加重要。

实际上,早在WTO成立后的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经过协商,就已经同意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度3个工作组。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严格基于新加坡部长宣言第20节的授权,只限于研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其研讨限于WTO成员提出的与贸易和投资关系有关的议题,内容通常包括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投资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国际投资的作用、国际投资中政府干预的地位评估、国际投资中的技术转移的法律调控、投资鼓励的利弊分析、改进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规则问题、投资环境问题以及在WTO框架下制定新的多边投资协议的问题。但根据部长宣言的内容,工作组所从事的工作只具有研究探讨的性质,有关投资领域多边规则的谈判只有在WTO成员之间对这些谈判达成明确的一致决议的时候才能举行。

第四届WTO部长级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根据WTO《多哈部长宣言》,多边投资框架有助于建立一个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

关于贸易与投资的问题,《多哈部长宣言》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阐明了以下内容:

2nizingtheultilateralframeworktosesparent,stableaablesf-termcross-borderiicularlyfment,thatwilltributetotheexpansioheeicalassistandcapacity-buildinginthisareaasreferredtraph21,weagreethationslaceaftertheFifthSessioerialthebasisofadetobetakesus,atthatSessiononmodalitiesofions。

21。Wereizetheneedsofdevelopi-developedtriesforeforteicalassistandcapacitybuildinginthisarea,ingpolialysisasothattheymaybetterevaluatetheimplisofultilateralcooperationfortheirdevelopmentpolidobjedhumanandinstitutio。Tothisend,weshallworkiionwithotherrelevantialanizations,indthroughapprionalandbilateralels,toprthenedaelyresourcedassistaotheseneeds。

22。IiltheFifthSession,furtherworkintheWroupoioradeawillfotheclarifiof:sddefinition;transparenination;modalitiesforpre-establishmententsbasedonaGATS-type,positivelistapproaentprovisioionsandbalanentssafeguards;sultatiolementofdisputesbetweenMembers。Anyframeworkshouldrefleabalaerestsofhomeandhosttries,andtakedueatofthedevelopmentpolidobjectivesofhostgoversaswellastheirrighttulateinthepubliterest。Thespecialdevelopment,tradeandfinaneedsofdevelopi-developedtriesshouldbetakenintoatasaofanyframework,whichshouldeouionsandeewiththeirindividualneedsandces。DueregardshouldbepaidtootherrelevantWTOprovisions。Atshouldbetaken,asappropriate,ofexistingbilateralandregiementso。

多哈会议在2001年11月14日还达成了一项与执行有关的决议,其中第6条就《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处理:(1)将货物贸易委员会考虑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要求延长5年过渡期(根据TRIMS5。2条)的要求而采取的行动记录在案。(2)强烈要求货物贸易委员会明确考虑那些在TRIMS5。3条款或WTOIX。3条款下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要求以及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在制定包括时间框架在内的期限和条件时的特殊情况。

在此后的坎昆部长级会议上,与发展中国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加坡议题”[1]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2004年8月1日成员方同意仅就“贸易便利化”议题进行谈判,而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三个议题从多哈议程中剔除,有关多边投资框架的谈判最终没能启动。[2]

二、国际社会难以达成多边投资规则的困难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就达成多边投资规则所作的努力均以失败而告终,认真分析不难发现,其困难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扮演的角色不完全一致,比如,发达国家主要是资本输出国,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资本输入国,不同的角色决定了各方关注的重点不同。而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必须能够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方的利益才能达成,否则连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都没有。

(二)缺少一个普遍认可的谈判场所

MAI的失败已经证明OECD并不是一个作为制定多边投资协议的最适合的场所,至今难以启动的WTO下有关多边投资框架的谈判,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很多成员方质疑WTO能否成为一个最佳的场所。在是否支持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问题上,不能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界限来加以简单区分,实际情况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反对者和支持者。不仅如此,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强烈反对在WTO框架下进行有关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反对者根据自己的出发点,罗列出各种理由,比如WTO不是一个透明和民主的机构、WTO在本质上只是一个贸易组织等,无论这些理由能否成立,都在实际上起到了阻止在WTO框架下制定多边投资规则步伐的作用。

(三)内容复杂,难以统一

&O多边投资框架,可以发现多边投资规则所涉及的都是国际投资的重要问题,包括投资的定义、国民待遇、投资鼓励和履行要求、投资保护、争端解决等。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传统,涉及的内容也不相同,发达国家强调的重点是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三者紧密结合的内容,而发展中国家强调的重点则是如何通过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不受侵害,这就决定了国际投资规则内容的复杂性。在不同国家有关国际投资的立法理念和坚持的内容难以协调的情况下,统一国际投资立法的目的很难实现。

三、《TRIMS协定》展望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国际直接投资日益显示出对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TRIMS协定》作为这一进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调整作用毋庸置疑。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投资自由化也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客观上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多边投资规范已基本成为各国的共识。《TRIMS协定》的成果对于制定多边投资规则的积极意义及其内容和作用的局限性无论从信心和必要性角度都促使国际社会去寻求不断加强该协定的作用。

尽管以《TRIMS协定》为基础统一国际投资规则存在很大的困难,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利益的驱动是不会放弃这一努力的;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承受的压力太大,或者考虑通过某种让步换取其他方面更为迫切的需要也会接受这种现实,并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强大而由被动转为主动,积极加入统一国际投资规则的努力之中,在参与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TRIMS协定》的发展趋势将是:在渐进中使自身不断得到完善,但在WTO这样的贸易组织中,仅从贸易与投资关系的角度使其转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多边投资规则的前景并不乐观。

&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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