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集中单一式金融监管体制
也称集权式或一元集中式,指由中央的一家监管机构集中行使金融监管权。代表性国家有英国(1997年后)、日本(1998年后)。
10。3。2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1。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早期的金融监管体制
最早的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于美国。以1864年国民银行制度的确立为标志,美国建立了财政部货币总监局,设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结束了以州为单位的单线监管状态,开始了联邦和州的二元监管历史。1913年威尔逊总统签署《联邦储备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储备体系,终结了美国没有中央银行、货币供应混乱的历史,成为世界近代金融监管工作的开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催生了美国《1933年银行法》。该法的基调是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设立一道防火墙,使得美国的金融业进入了分业经营时期。相应地,金融监管也采取了多头分业监管的体制。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一度放松了金融管制。1991年底,美国国会通过《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据此强化了金融监管。
(2)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及其改革与发展
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架构,但未改变美国金融业多边监管的状况。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这种分散制约型的监管体系虽然有利于防止金融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使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点选择监管机构,但也导致监管机构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存在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缺陷,这些问题在2007年次贷危机中更是集中暴露。面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风险管理的制度性缺陷,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扩展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组建超级监管机构,赋予美联储综合、跨业协调监管的权限,特别强调了赋予美联储处理金融系统稳定问题的权力。2009年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认为将规则制定和执行分开,才是解决监管不力的良方,美国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应该是令金融系统足够强大,不轻易受金融公司错误的影响,从而在允许大型公司倒闭的同时不带来过大的连带损失。2010年3月16日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公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法案,内容包括建议对场外交易的衍生品进行结算,并要求场外衍生品遵守场内交易规定。该法案涉及掉期产品的部分将给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S。odityFuturesTradingission)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ission)监管场外交易市场的新权力。
2。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自律及多头监管时期(1979-1997年)
英国传统上是自律监管的国家,1979年之前并无正式的金融监管体制,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法定的审批要求。1979年与1987年英国两次颁布银行法,赋予并完善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1997年英国金融监管局成立之前,英格兰银行与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局、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是一种集中的分业监管框架。
(2)金融监管局与金融监管权的高度集中(1997年以后)
1997年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等不同监管与自律机构的监管职能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法律上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根据该法,英国金融监管局负责全英各种银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与期货交易机构、住房信贷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的监管。英国金融监管局的设立,意味着金融监管职能与中央银行的分离,金融监管远离中央银行但更直接地服从于政府。1998年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匈牙利、卢森堡等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3。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1)传统的“护卫舰”式监管
传统的日本金融监管方式往往被形象地称为“护卫舰”式。“护卫舰”式金融监管实际上是政府以“航速最慢的舰船——效率最差的银行”为标准,决定各种监管措施。大藏省和日本银行长期共同行使金融监管权。1978年日本开始金融自由化改革,但直到1998年4月以前,日本的金融改革一直以渐进式为主,由政府主导,并且改革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利率市场化以及放松金融管制方面。
(2)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199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日本银行法》是日本金融改革重心转向监管体制的重要标志。1998年6月22日,日本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金融监督厅,原由大藏省行使的民间金融机构监督与检查、证券交易监督等职能移交给金融监督厅。2000年7月,日本又在原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2001年1月,进一步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财务府(原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处理的制度性决策。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的规定,拥有对所有在日本开设账户、与日本银行存在交易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权力。当然这种检查主要着眼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的是为了执行货币政策,同时还有义务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
10。3。3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自此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大体上讲,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统一监管阶段(1984-1992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行政法规。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
(2)“一行两会”阶段(1992-2003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这是我国分业监管的起点。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保险监管权交由该会行使,我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在“一行两会”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实施监管。1998年,我国还对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取消省分行、设立大区分行的机构改革。
(3)“一行三会”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授权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监督职能剥离,交由中国银监会行使,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至此,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成
(1)中国人民银行
在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居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正式组成成员,比“三会”(国务院直属的部级事业单位)拥有更高的政治地位;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拥有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等行业的直接监管权,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具体事务监管的权限有所下降。与过去相比,央行已经由通过机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实施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转换为主要通过监测、监控、评估与研究等方式进行。央行职能最大的变化集中表现为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也正因为如此,在金融监管方面,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发挥不同于过去的重要作用,并被国务院赋予金融稳定、反洗钱、征信管理等和监管有关的重要职能。
首先是金融稳定职能。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国务院从金融运行和风险防范、金融监管协调等综合角度,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便利性。
其次是反洗钱职能。近年来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反洗钱工作,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中国积极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和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中央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因此,国家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全社会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最后是征信管理职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征信管理工作先从信贷征信起步的要求,国家安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全国的信贷征信业,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二是征信法规建设;三是培育征信服务市场,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开展征信宣传,促进公众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高;五是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负有建设和管理全国征信数据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