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注册制。又称申报制,其特点是证券监管部门不对发行人能否发行股票进行价值判断,其权力仅限于要求发行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投资者自行对发行人及所发证券作出判断。注册制是一种理想化的证券监管制度,其依据是“太阳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注册制对公开的市场信息及投资者的素质要求较高,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②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须满足信息公开的条件,而且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审查并得到核准后方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发行申请。核准制使证券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力,同时也使其承担着较重的社会责任。核准制常见于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目前,我国在证券发行上采用的就是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代表国家出面保护投资者利益。2004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保荐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建立市场力量对证券发行上市进行约束的机制。
(2)证券交易监管
证券交易环节容易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是证券监管的重点。
①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或内线交易,是对投资者平等知情权的侵害,各国都将其列入禁止规定。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程度不同,相关人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②禁止操纵市场。操纵市场行为指某一或若干利益主体,背离自由供求关系而有意识地抬高、压低或平抑证券价格,影响或诱使其他交易者,从而加大其他交易者的风险。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对冲、连续交易、联合操作、散布谣言等。禁止操纵市场行为与一般反垄断法的立法原理相吻合。操纵市场的行为人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③禁止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这一基本证券法律制度和公开理念的背离。虚假陈述的行为人须承担相应责任。证券监管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对信息的监管,即实施持续性的信息披露管理,关键目标是解决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形式有: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告书,上市后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制度。
(3)证券经营机构监管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专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兼营证券业务的机构,是证券发行、交易市场的重要主体。各国对证券商的设立与运作都有相应的监管举措。
①证券商的设立监管。设立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应满足监管部门提出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证券商的设立条件,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包含对注册资本、专业人才、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证券商的设立体制分为注册制(登记制)和许可制(审批制)两种。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等,许可制的代表国家有日本、中国等。证券商的设立条件,既是注册制下进行登记的依据,也是特许制下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批的标准。
②证券商的运作监管。对证券商的运作监管主要集中在对证券商的财务责任和经营行为的监管方面。前者包括最低资本限制、负债比率等流动性标准,以及买卖损害准备金、收益准备金、证券交易责任准备金等多项准备金的提取等;后者包括证券商兼业禁止、从业人员竞业禁止等禁止行为的监管,证券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证券商定期报告制度的监管,证券商信息披露的监管等。
③证券商的变更与终止监管。在注册制下,证券商的变更、终止程序简便;在许可制下,证券商的变更、终止同样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
3。保险监管
(1)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
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是对保险组织(保险人)的监管,包括对保险人设立、整顿、接管、终止等方面的监管。保险组织的设立,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是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要求。保险公司的整顿,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对经营不善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保险公司,通过整顿措施促其改善经营状况,预防公司破产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接管是比整顿更为严格、彻底的监管措施,其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险组织的终止分为保险机构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
(2)保险经营的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规定保险人的经营种类和范围。实际上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禁止兼业问题和禁止兼营问题。兼业问题指可否同时经营保险业务和其他业务,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确立商业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企业不得经营非保险业务。兼营问题指保险人可否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一般各国保险经营都遵循“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保险人一般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与此同步,在监管上也确立了“产寿险分业监管”制度。保险监管部门还应禁止保险人的恶性竞争行为。
(3)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其实际资产偿付其负债的能力。各国都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资本充足率监管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手段。对资本的要求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又称静态资本管理,这是传统的资本管理方式;另一种是风险资本管理,即按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风险,要求保险公司保持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认可资产,又称动态资本管理,是一种新的资本管理模式。
(4)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是指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我国2001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将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保险经纪人在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基于第三者的地位,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我国保险公估人限于单位。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审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设立申请,并进行相关的执业管理。
10。3金融监管体制
10。3。1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1。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整套机构及组织结构的总和。从广义上讲,金融监管体制包括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的确立、监管权限的划分等。从狭义上讲,则主要指监管主体的确立及其权限划分。
金融监管体制与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制度、文化等密切相关。世界上并没有所谓最优的监管体制,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取决于该国国情。适应金融业发展需要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国金融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控制金融风险并防范金融危机。
从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金融监管体制一般可分为一元多头式、二元多头式、集中单一式三种,也可分为多头监管体制与单一监管体制两类,见表10-1。
表10-1世界各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2。一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
也称单元多头式或集权多头式,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的一种监管体制。一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以法国、日本(1998年以前)为代表。
3。二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
也称双元多头式、双线多头式或分权多头式,指中央和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拥有监管权,且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二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以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