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质量指标
贷款质量指标包括逾期贷款比例、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和呆账贷款比例三个指标。这三个比例就是逾期贷款余额、呆滞呆账贷款余额和呆账贷款余额分别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分别是:
这三个比例越低,说明贷款质量越高,经营风险越小;反之,则说明贷款质量越低,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进行考核,规定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比例不得高于8%,呆滞呆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
(2)单户贷款比例指标
单户贷款比例包括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和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两个指标。其计算公式分别是: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资产分散化原理要求贷款资产在客户中要适当分散,规定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而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信用社资本总额的1。5倍。如果贷款过度集中在一个客户或少数客户,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一旦这些客户经营出现风险,将使金融机构的经营也派生出或有风险。而且由于贷款过度集中,其风险将可能使金融机构无法承受。考核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主要是基于经营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其公式中的资本总额为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
(3)存贷款比例指标
存贷款比例指标反映的是各项贷款余额占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是: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类存款余额×100%
为了保证农村信用社经营安全,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自我约束,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均进行严格监控,规定农村信用社年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与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区、市)级联社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对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进行监控,不仅可以限制农村信用社过量发放贷款,还可以促进农村信用社向资产多元化方向发展,以期降低经营风险。
(4)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中长期贷款比例是指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中长期存款余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是:
中长期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余额中长期存款余额×100%
该指标是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中的结构对称原理而制定的。结构对称原理要求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短期负债一般用于短期资产,短期负债中长期稳定的部分也可用于长期资产。规定农村信用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20%。考核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可以督促农村信用社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其经营的安全性。
(5)贷款利息回收率指标
贷款利息回收率就是贷款实收利息(利息收入减去应收利息额)与总贷款利息收入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贷款利息回收率=贷款实收利息贷款利息收入×100%
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期实收利息与本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比率不得低于90%。考核贷款利息回收率,可以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确保其提高经济效益,并保证贷款资产的赢利性。
(二)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对财务目标、成本控制、利润分配和财务改进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它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综合反映,贯穿于农村信用社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对于农村信用社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筹集资金、垫支资金、价值增值、价值实现、价值分配和财务监督”六大方面的职能。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以农村信用社经济业务引起的收入和支出及其相抵后的损益作为对象,为实现办社宗旨服务,更好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应该说,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了财务活动涉及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表现的事项,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
第一,投资决策关系到流动资金的投放与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对外投资决策的核心内容。主要解决合理配置各项流动资金、协调保持良好偿债能力和提高赢利能力两方面的矛盾,确定建立在现金流量比较之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以及确定在投资报酬与风险程度合理平衡前提下的对外投资方案。
第二,企业筹集资金的量和时间取决于对资金使用的合理诉求,但资金的筹集结果又影响和制约着资金的使用。筹资决策的关键在于确定合理平衡财务杠杆的正面效应(如提高赢利)和负面效应(如增加风险)的最优资本结构。
第三,利润分配决策就是以利润的多大比例发放于投资者,多大比例留存企业用于规模扩张、提高内涵和对外投资等。这也将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与走向。
2。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它是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主体。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手续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等,是农村信用社基本业务收入的补充部分。
(1)营业收入管理的基本要求
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记录和反映,在营业收入的管理上应做到以下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并及时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权责发生制和收入确认原则,不得将应计收入放在账外。
第二,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列入有关收入项目,不得截留或作其他账务处理;发生少收或多收收入时,要积极查找原因并更正。
第三,农村信用社放款本息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即按约定的合法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计入当期损益即列入表外科目控制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2)营业收入管理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位以及个人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的实收和应收利息。各项贷款要按约定的合法利率标准计收利息,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额;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的浮动范围执行,对逾期贷款要加收罚息。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