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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经营与业务管理(第3页)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保证的业务,一般特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信用社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信用社可撤销该项承诺。不可撤销承诺是信用社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5。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农村信用社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运动的记录与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需要的服务活动。具体包括:企业信息或农户咨询业务(如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农户或个人信用等级评估、资信证明、经营管理咨询等),资产管理顾问业务(如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纳税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财务顾问业务(如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等)以及资金管理业务。

6。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农村信用社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一般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和其他代理业务(如保管箱业务等)。

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赢利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其赢利水平基本取决于贷款的管理及效益,贷款管理也就成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

1。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原则

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管理要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坚持优先向本社社员贷款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总原则。从总体上看,其资金投向要坚持以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主,社员贷款优先且确保利率优惠;在保证农业贷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可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和农村其他工商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就特定借款人而言,还需考虑其信用状况。具体在发放贷款时应当遵循“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三原则。

2。农村信用社借贷的一般程序及职责

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业户、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一般需经过下列程序: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农村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审查由贷款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核准岗负有贷款审查、认定实施和本息清收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重新核准认定,重点是对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进行认定,并重新测算贷款的风险程度。

●对贷款规模、资金头寸、贷款投向政策以及贷款合法性进行认定,并根据本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头寸情况提出贷与不贷的理由。

●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进行贷款安全性和贷款效益性的调查,并测算贷款风险度。

●贷款发放即出账工作由贷款调查岗的信贷人员负责,贷款后应对其进行贷中监管和到期本息的清收工作。

3。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信贷品种及管理

农村信用社常用的贷款品种及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贷款和签发信用社承兑汇票。

(1)信用贷款的管理

信用贷款是完全凭借债务人的信誉、信用而发放的一种贷款。要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对信用贷款的发放、回收、展期、逾期等环节加强日常管理。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要进行跟踪调查,不仅要重视了解其过去,还要掌握其现状,更要科学预测其将来;防止出现或有风险,并把风险防范工作落到实处。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最为典型的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2)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对经营项目额度较小、分散且信用难以准确度量的借款人,可采取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抵、质押贷款的管理

抵、质押贷款是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质押标的物作为担保措施的一种定期贷款方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除了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外,还需选择抵、质押标的物,并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测算,同时还存在对抵、质押标的物的权属登记、收受保管、解押退回或拍卖处置等有关事宜。有关抵、质押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计息等核算方法与其他贷款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借款人一旦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农村信用社要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确保收回贷款本息。

(4)票据贴现贷款的管理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贴现贷款的功能和作用,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贴现贷款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贴现的商业票据必须是合法票据,即农村信用社对贴现汇票必须审查其记载是否完备,背书是否符合应有的方式、程序和手续等,必要时还要核对承兑是否真实。二是贴现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其信用必须符合设定标准,以防止贴现贷款的承兑风险。三是要充分发挥贴现利率对商业信用的引导、限制、投放等杠杆作用。四是统筹安排和合理组织贴现资金,合理控制信贷规模并调节货币流通。

(5)签发信用社承兑汇票的管理

信用社承兑汇票授信是由买方企业(出票人)签发给卖方(持票人或称收款人),买方向信用社申请“承兑”该票据,同时由出票人提供担保措施的一种融资方式,兼具支付手段和延迟支付两种功能。承兑是“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向信用社申请“本汇票请你社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信用社加盖“汇票专用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社付款”。

信用社办理“承兑”已承载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果在到期日申请人不能对信用社付款,信用社就必须在到期日对票据持有人无条件给付资金,这样就伴随着潜在的授信风险。因此信用社对于风险敞口即超过保证金部分,必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一般而言,信用社出于业务简化的需要多选择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方式予以实施。

信用社承兑汇票授信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票据外延融通,可简化为票据的申请、承兑、背书转让或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几个方面。具体可参见第一章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信贷、国际金融管理与应用”中相关内容。

4。贷款利息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贷款利息一律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即农村信用社要按季(月)根据贷款本金和利率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时应冲减应收利息科目。农村信用社对未到期跨年度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超过原约定期限(不含展期未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贷款利息,暂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则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连续三年不能回收并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可以核销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以调节收益并确保损益计算的真实合理性。

5。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相关指标体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进行了修改)的要求,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投放量及质量监管应遵循以下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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