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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经营与业务管理(第5页)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与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等,包括各类存放同业款项的利息收入以及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对这类非营业性收入国家不征收营业税。

●手续费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资、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类债券、代办保险等项业务获得的服务报酬。农村信用社发生代理业务时,均要按规定标准或协议规定计收手续费,并做到及时入账,不准截留、私分、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其他营业收入:具体包括租赁收入、咨询收入、代保管收入、无形资产净收入等。

3。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的管理

经营成本控制是影响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确保其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灵魂。农村信用社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中,不仅要吸收大量的资金从而相应地支付利息,而且还要支付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等项费用,同时还要耗费一定数量的物品。所有这些耗费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构成了农村信用社的成本。农村信用社的成本反映了其为经营而耗费的货币数量,是计算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果的基础和衡量价值补偿的尺度。

(1)农村信用社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

成本管理是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工作的总称。成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环节: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为事前管理,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为事中管理,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为事后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成本管理工作要践行:制订成本计划与进行成本预测,加强成本核算与严控成本费用,强化日常管理且开源节流并举。

(2)农村信用社成本管理的具体内容

●利息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位以及个人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而实际支付的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与信用联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之间以及金融同业之间发生资金往来而支付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收贷手续费、代办储蓄费支出和其他手续费支出等内容。

●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具体包括通信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交通费、会务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公务杂费、外事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取暖降温费、劳动保障险费支出、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绿化费、理事会费、上缴管理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

其中,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一律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而不得预提。

●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四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其中,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其计算公式为: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5%-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值得指出的是,农村信用社对已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其追索权,回收已核销的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对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表外核算并保留其追索权;回收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时,应作为当期“营业外收入”处理。

(1)农村信用社利润的管理

利润是农村信用社最终的财务成果,它充分反映农村信用社各方面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是衡量其经营实力的重要综合指标。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相抵后的收支净额构成。农村信用社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加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即为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是一定经营周期内进行业务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超过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差额部分。

●投资收益:是债券资产所得和对外投资收益所得,投资收益如为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从利润总额中扣除这部分收益额,避免重复纳税。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非常项目收支净额,即在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非常的、偶然性的事项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固定资产盘盈、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2)农村信用社利润分配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要遵循“扩大农村信用社自主权与加强宏观调控相支撑、经济利益与经营成果相挂钩、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三原则。

就其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而言,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利润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做相应调增、调减后,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进行计提与分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对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农村信用社要对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两项调整内容: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即以前年度如发生亏损,可以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未能连续弥补完时,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其在缴纳所得税时增减有关收入或支出项目,如国家为了避免对农村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投资收益重复征税而需要对已税利润或股利在确定计税利润时加以调整。

第二,计算缴纳所得税。农村信用社经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农村信用社依法缴纳所得税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税后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①抵补农村信用社已支付的在成本及营业外支出中无法列支的相关费用,如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延期缴纳各项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少交或迟交存款准备金的各项加息等。

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除了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可用于转增资本金,但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④提取法定公益金,原则上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儿园、卫生所等福利设施的建设支出。

⑤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信用社章程或董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计提没有限额和具体比例。

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即按照信用社章程或董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农村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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