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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与房产调控举措(第3页)

成员资金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得到有效保值和增值,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收支计划安排和实施运作如何透明化,成员(类似于股东)如何真正行使其职责和权利,这是公积金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面对的一项新课题,也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职责定位的重新考量。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实施的最高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虽然原则性地做出了实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等类似公司化治理结构的规定。但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显然是南辕北辙。如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任用上,不是聘任经理和雇员,而是实行政府任命和录用制。再如我国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几乎都是超量提取,这就是公司化治理缺失的一个典型实证。同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员会对管理中心有人事推荐权但没有人事决定权,有财政和行政监督权但没有处分权。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非常设,其决策监管功能被完全虚化了。这就要求我们在强化公积金公司式治理结构、科学构架人事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由银行代理制向依托制转型以及加大信息披露四个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公司式治理结构的内在功能性

首先,比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应的机构名称可以称之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公积金成员代表大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司职并履行“董事会”的职能,其董事会成员由应来自于属地人民政府的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代表三分之一比重,工会组织代表、非公有制经济和农民工等缴存成员代表三分之一比重,大中型缴存单位(如大中型企业、高校、医院、军队等)代表三分之一比重。

监察委员会应当司职并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其监事应来自于属地人民政府的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五分之二比重,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大中型缴存单位(如大中型企业、高校、医院、军队等)代表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缴存成员代表五分之三比重。

公积金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司职并履行“股东会”的职能,其成员代表应当依据单位、行业并结合所有制结构其公积金缴存的规模为基数设定代表人数。

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公积金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完全按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内在监督与管理。

(二)科学构架管理中心的人事管理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常设机构,定期审议季度或年度计划与实施报告以及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决定公积金缴存率变化、贷款标准变更、国债购买总量等原则性事务,决议重大及例外事项,真正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形成有效监督与约束。

第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公积金成员代表大会完全按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内在监督与管理的基础上,住房公积金委员会依据相关任用标准,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招聘与任免,并向管辖地方政府的组织部门报备,彻底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任用标准负责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和职员的聘任与聘用,实行成本绩效考核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整体加强服务的绩效考核,并尽快建立起全系统的内控、考核和奖惩机制。如少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财务违规行为和贷款、提取的内控约束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专用账户资金的随意调度、随意提取公积金、随意做假账、贷款放纵标准、印鉴管理松懈与合同签署程序草率等方面,导致了公积金损失以及贪污或挪用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其内控管理与约束机制,包括贷款管理、财务管理、业务运营、薪酬管理、支出约束、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或领域。

与此同时,应建立正向的激励传导机制,构建目标责任与岗位评价、奖惩体系。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事业制人事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形成市场竞争的奖勤罚懒、能上庸下、优胜劣汰和退出机制。这就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尽快地建立起任期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成本绩效考核制等,以促进中心管理效率和服务效率的全面提高。

(三)设计由银行代理制向银行依托制的彻底转型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体系中,由于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管理,因此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代理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代理银行的业务对接关系。对管理中心而言,自己与代理银行都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代理人,处于同等地位并形成业务关系,理应相互约束和互为犄角。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代理银行存在不完全契约,而管理中心作为公积金具体运作的实际掌控者,其资金的存量和组合贷款总量左右着代理银行的命运,代理银行的地位又退居次位。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代理银行的父与子、子与孙之关系格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代理银行的业务关系也发生了异化。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担任公积金资金托管的代理银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选定,选定的代理银行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托管并代办委托业务。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且监管权限不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成了代理银行事实上的选择者和委托者。管理中心既是老板又是运营操作者,同时承载了信贷风险的名义承担人,掌控着公积金的全部调度权。而代理银行在与管理中心的业务对接中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更没有任何法理来约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逐步就蜕变成受托听命的办事机构。这种实际存在的“不完全契约”代理制,以及代理银行与管理中心关系的异化,直接反映了公积金制度运行和操作层面上的设计缺欠与瑕疵,十分不利于公积金住房保障目标的最终实现。

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或突破。

第一,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指定商业银行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的内在精髓,可以依托并逐步并入属地的城市商业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属地分行,下同),设立公积金业务分(支)行;总体负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划转等纯资金性操作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该行长。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某商业银行公积金分(支)行并行。但其资金专款专用,资金运行不纳入该商业银行的运营管理体系,也不纳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范畴。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原有的权责和监管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了例行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划转等纯资金性业务进行合并外,继续履行其他相关管理职责。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成“准银行”的事业型机构后,应借鉴集团财务公司的某些职能属性,加大其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能力,如允许一定的沉淀资金向银行业进行“同业拆放”,允许短期“协议存款”,允许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委托贷款并由政府承担利息等。

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纯资金性操作业务并入商业银行后,可以借助银行的网点布局优势方便用户,能够改变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存取和贷款过程中早已形成的“事难办、脸难看”的被动形象。同时,能够从整体上提高对贷款风险的控制能力和预警能力,全面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值能力。

第四,归并后的公积金业务分(支)行,应设立公积金征缴的宣传与推广部门(类似于营销部)。过去是凭借“红头文件”而坐门等客,这种衙门式的工作作风十分不利于社会与经济变革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应该说,城镇区域全社会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率明确仍存在着许多死角和盲区;而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向城镇居民的阶梯形转化,留给我们许多需要研究的课题。

第五,成员缴存的公积金存款计息及收益分配,应按照本节第一个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运营诟病与法律瑕疵”中所提出的具体对策予以实施。这是确保公积金所有者根本利益的“红线”,即到达“保值”或“增值”的最底线,并为公积金制度未来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四)对住房公积金运行与管理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住房公积金公司式治理结构的外在功能性要求,就是要对住房公积金运行与管理的信息予以披露。而作为公积金的所有权人即公积金缴存成员,对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发放、增值收益、收益分配或使用,应该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否则,其自身或成员代表相应的否决权、罢免权等权益就无从谈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具体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一般而言,对住房公积金运行与管理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管理费用财务收支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及有关附表等,年终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五、对多房产持有征税是调控房地产供求的最有效举措

构建和谐而小康的社会,最显现的就是要满足人们的“衣、食、住、行”等需求,其中“住”是考量“和谐与小康”达标的最有效且最直接的度量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既给我们积累了建设经验与物质成果,又积淀了利益分化或和谐异化的顽疾。如何解决好“住”?如何调控好“住”?如何构建“住”的小康普惠与和谐发展?是我们执政党必须深度思考、权衡并着力解决的大课题。

(一)我国房产需求和持有的结构性矛盾与住房空置率

1。深度思考我国房产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曾经的“城市化”浪潮意味着什么,它带来城市繁荣和发展的时候,也伴随着人口的迁徙与涌动,西部向东部、内陆向沿海、县域向中心城市、三线二线向一线城市依次递进。改革开放的一部分先富者,通过购房户籍配套、招商引资户籍配套等机制,分享着城市教育、医疗、文化等制度性赐予的专有福利。英才的集聚和集中,共同铸就了大中城市群房产的刚性需求。两亿多农民工兄弟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化进程带来福祉的同时,刚性的租赁需求又为城市房产保有者贡献了财产持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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