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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与房产调控举措(第2页)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计提,必须按增值收益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如以前三年管理费用占增值收益的比重,结合新模式下增值收益可能增长的区间,下限核定计提比率。以促进管理中心提高运行管理效率并增收节支,扩大增值渠道并消除冗员,真正维护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变无偿划拨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为有偿借贷或投资。各地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之一:第一种方式是将资金投入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资金免息),其竣工房产归公积金缴存的动态持有人共同按比例拥有,房屋租赁收益划归增值收益专户,政府有财力时,可以按净值收购。第二种方式是将资金贷放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政府并通过其他土地转让收入等资金归还本金,其房屋租赁收益归政府房产部门。一般而言,“总有一部分群众由于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水平低等原因而面临住房困难,政府必须‘补好位’,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第四,应该增加收益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即公积金保值补贴。如对现存的公积金余额分账户每年末予以0。2%~0。5%年利率的保值补贴,划入个人公积金账户。鼓励公积金互助行为并引导积累、汇集住房建设或信贷资金头寸。

总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实施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公积金制度的职能又承载、蕴含了任务的复杂艰巨性,既取决于制度的社会贡献度,又取决于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方向选择。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一定要“努力把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办成一项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社会、经济变革对公积金制度的直接与间接影响

(一)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直接影响

第一,城镇区域相对狭小以及缴存率偏窄导致的受益面挑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能力。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为8618。3万人,实际覆盖率不到50%;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经济大量涌现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未能同步跟进。制度覆盖面与城镇化进程中的实际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农转非群体、大量个体经济群体、农村进城务工群体、自由职业群体等,已经被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边缘化,制度本身存在着外延拓展的客观基础与条件。

第二,多层面的住房要求挑战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力。随着住房保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住房分配货币化初衷设计的局限性已显露出端倪,市场化格局将被重新调整;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建设任务更加紧迫,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单向渠道有可能会随时被调整。

第三,现行公积金制度挑战着战略职能的准确定位。呈现了与国家政策不符、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原则不符、与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原则不符的内在顽疾,职能的交叉形成了职责的弱化;而社会权益保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管理机构面临着依法行政和手段单一、力量薄弱、机制匮乏的根本性矛盾,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四,金融业的市场竞争挑战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银行经营混业化、利率市场化、住房贷款证券化、借贷品种多样化,将给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保值增值带来较大的影响与冲击。

(二)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间接影响

与住房公积金存在关联的经济格局走向,主要反映在转型、民生和改革三个方面。转型就是经济发展模式或者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这或许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产生影响;经济政策越来越转向民富即民生,这将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产生影响;而经济发展方式将继续进行实质性转变及改革,将会波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总之,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应该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并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十二五”期间,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注程度将会越来越高。国务院2004年9月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将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一起列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的推手作用更加明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政策导向更加清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住房保障事业将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随着政策性资金规模总量与增量的不断放大,通过合理规范运作资金,更多地为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必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度。

三、宏观层面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配套与完善

住房公积金事业未来的发展,要按照公共事业管理的内在要求,建立起社会普惠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改变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单一、资金封闭运行的格局,坚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实现资金的社会保障功效;坚持以跨越发展为基调,发挥政府小康目标实现的政策性支持与导向作用;坚持以规范化管理为主线,建设社会化基金的规范运作模式。

(一)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定位

第一,建设普惠型住房公积金的目标定位。即以普惠社会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涵盖工人、农民、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的社会性基金制度,为全体国民提供住房普惠的社会公共产品。可借鉴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展经验,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广度与深度。

第二,建设民本型住房公积金的目标定位。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在贷款投向上优先用于个人购买或自建的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普通民宅等;对低保和低收入群体的个人贷款予以贴息,增强制度的民本效应。同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有效放宽至缴存人重大疾病、教育支付困难以及生存临困等生活领域,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人居条件和保障幸福指数方面的正能量。

第三,建设精细化和数字化住房公积金的目标定位。即住房公积金管理要引入现代化管理理念,可以考虑选择在政策、业务、服务、技术、安全、作风六大方面建立精细化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细化程序、规范流程、分明责任和时效,以精细化促进管理机制的深化。同时,要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信息技术数字化水平,着手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即全国统一的服务载体和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公积金业务;建立网络安全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效能、拓展服务、安全防范等领域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措施

1。在制度属性方面

应重新定义住房公积金的内涵,即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筹措和运用,属于职工个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义务性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确定应该适合现代化经济特征,扩大缴存对象并实行普惠制度。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无论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还是基于地缘经济差别,都不符合经济发展的格局,排除了相当比重的缴存及受惠群体。

2。在资金使用政策方面

应开放资金流通渠道,即允许跨行政区域调度资金,解决住房公积金周期性资金压力,使住房公积金资金保障能力与社会需求相挂钩。同时,应允许住房公积金进行融、投资活动,先行予以试点再采取分步放开政策,以解决资金存贷比波动所产生的资金冗余或头寸不足问题,扩大增值收益的来源途径,提高社会保障及住房保障的贡献能力。最后,应建立利率政策调整联动机制,由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政策。

3。在责任体系方面

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主体作用,规范管理机构的性质、内设机构的配置和人员编制。下放一定的审批权力,取消省(区、市)级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省级财政部门核销贷款呆账等规定,并分别下放至属地政府和当地财政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尤其是归集工作的责任,将其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行政责任体系。加强政策约束力度并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对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单位,采用追溯原则确定工资的若干倍数或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的若干倍数予以惩治等。

4。在政策扶持方面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列入清偿第一顺位,切实保障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住房公积金亏损的弥补渠道,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与支撑作用,消除只管增值收益分配、不管政策亏损弥补的非对称现象。同时,努力构建住房公积金的信用体系,并与银行业的征信系统相对接。

5。在政府职责和单位补充作用方面

以城市为基础平台并以政府和单位为两翼,建立独立的住房基金管理制度。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安排支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政府性房屋经营收入、住房基金的净收益等。城市住房基金的用途主要是保障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住房消费基本需求和政府性住房的保障与管理支出。而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其用途主要是满足企业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适当比例可发放困难职工的住房补助或购房货币化补贴等。

四、微观层面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深层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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