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与房产调控举措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实施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取决于制度的社会贡献度,又取决于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方向选择,同时还与整个住房公积金运营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奠定了制度的持久生命力,公积金制度的职能又承载、蕴含了任务的复杂艰巨性,而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充分体现了政策的既定目标与方向。应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需要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并在动态中发展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运营诟病与法律瑕疵
(一)公积金所有者“保值”权益的缺失
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商品货币分配的一种特有转化形式具有强制性。除了个人工资所得直接扣除的部分,单位缴纳的部分也是职工个人薪酬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是职工的劳动所得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目前,公积金存款利率为年2。6%(注:一般比照央行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基准利率设定,这里为了计算方便假设存款利率为年2%),而且按单利累计滚动计息。假设某家庭夫妻双方年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额为30000元,十年间公积金未能提取并未取得公积金贷款,则以“普通年金”匡算的本利和即终值为:
SA=R×SAni=30000×10。950=328500(元)
(注:SA表示本利和即年金终值;R表示年缴存额;SAni表示年金终值系数)
经过运算我们得知,十年后这个家庭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本息合计为328500元。
反之,我们将这个家庭十年后的本息328500元再换算成现值,就是另一种结果。如果按2010年至2012年三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CPI平均值3。77%来估算(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消费物价指数为:2010年3。3%、2011年5。4%、2012年2。6%,三年平均为3。77%,这里为了计算方便假设为4%),则以复利现值匡算的现值为:
PV=S×PVni=328500×0。676=222066(元)
(注:PV表示复利现值;S表示终值;PVni表示复利现值系数)
经过再运算我们得知,结合货币贬值或物价的通货膨胀因素,即以保守的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为基准,这个家庭十年间的货币资产直接损失了106434元,即损失超过了三分之一。
(二)公积金“收益分配”的法律依据困惑与瑕疵解析
第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这种界定完全没有科学依据。这种计提比重一方面导致了大量资金的闲置;另一方面又缺乏贷款风险的核定基础,是行政命令式拍脑袋得出的结果。历史上个人公积金贷款的呆账比例均不超过0。36%,就是最好的佐证,而目前的补提行为可能就是在为历史上的项目贷款或单位贷款的坏账进行买单。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本级财政,再由本级财政拨付……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公益信托的性质,既不等同于基金管理模式,但也不能成为凌驾于公积金缴存人之上的官衙机构,并可能形成费用支出的无约束黑洞。
第三,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应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投入。这项规定是否存在着法律依据的瑕疵问题,我们应该进行深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章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5条和第66条强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对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通过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百姓问卷调查》中看出些羞涩的端倪(注:前后题目略,相关问题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的一部分,可用作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对此您的看法是:
A。合理,住房公积金属于公益信托性质,扣除规定的必要费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上缴财政用作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B。不合理,住房公积金本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由其产生的增值收益也应归属缴存人所有。C。不知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不断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进行了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实现住有所居充满期待,我们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解决好住房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以下几项需要完善的课题。
(三)对公积金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的诉求与对策
1。对公积金趋近保值的诉求与对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型单位,财政独立且不以赢利为目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并不能弱化其保值和增值的内在功能要求。“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且“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均表明了公积金的资金属性。成员资金如何有效得到保值和增值,这是公积金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面对的一项新课题,也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职责定位的重新考量。
我们认为,应该比照在商业银行存款的做法,根据公积金滚存的时间段,采用一年期的零存整取利率、N年期的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如缴存的每当年增加数额按现行2。6%的“零存整取”年基准利率结息;滚存的公积金存款满1年按3。0%、满2年按3。75%、满3年按4。25%、满5年按4。75%的现行“整存整取”年基准利率结息,阶段性的利息所得作为本金滚存并以五年期利率为限。对于年满55周岁的女职工和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如果不提取公积金可按累计年限的利率计息,并从退休年限起可于每年末提取当年的利息所得,以此鼓励公积金的延期滚存和汇集。
2。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诉求与对策
设计由银行代理制向银行依托制的彻底转型,努力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成“准银行”的事业型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原有的权责和监管职能,管理中心除了例行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划转等纯资金性业务进行合并外,继续履行其他相关管理职责。应借鉴集团财务公司的某些职能属性(注:相当于当地政府的“住房财务公司”),加大其资金的增值能力,如允许一定的沉淀资金向银行业进行“同业拆放”,允许短期“协议存款”,允许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委托贷款并由政府承担利息等。
其增值收益来源渠道及设定:①会员个人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目前贷款年利率根据不同期限和情况设定为4。0%~4。95%)。②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目前是年6。0%)。③购买适当比例的国家债券利息收入。④同业拆放、协议存款等利息收入。⑤其他收入,如罚款收入等。
3。对公积金收益分配的诉求与对策
第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应该借鉴商业银行的做法,依据数据库体系并采用技术手段或数理模型对其风险拨备进行量化,即对信贷业务的历史数据进行挖掘和实证分析,以支持风险计量及准备金计提比例的科学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