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房、租赁与“月供”相互依存,衍生出一部分城市中的体制性贵族。一大批“蜗居”者,永远背驮着“房姐”们的财富大山;为数众多的“房奴”,一生将为“房叔”们间接买单。
房产的温饱需求、改善需求、迁徙等刚性需求、投资(租赁)需求、投机(预期恶性增值)需求,合力托举起一定区域内(主要是大中城市)房价的攀升。人口的单向流动,何时才能引导向“城镇化进程”真正转型。换句话说,我们社会老龄化的保障供给、工业化的业态布局、院校场所和科研基地等,一定要向中心城市内延吗?县域经济、卫星城、城镇化、大学城等,是不是应该通过我们的设施安排、就业导引、优惠政策、税制支撑和投资取向等多元举措来实现?
2。对目前国内住房空置率现状的反思
房屋市场的两极分化是阻碍和谐社会构建与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住房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凸显着“蜗居、房奴”们的艰辛与无奈,又彰显着“房姐、房叔”们的寻利与掠夺。这里,我们有必要从住房空置率这一特别现象进行剖析。
住房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闲置或空置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率。比照国际惯例,住房空置率在10%以下为合理配置区,10%~20%为空置危险区,空置率20%以上为住房结构的严重扭曲区。2010年7月《北京晨报》曾报道:国家电网公司在全国660个城市的调查显示,有高达6540万套住宅的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这些空置的住宅可以满足近2亿人的居住。张景秋调查组2007年曾对北京的50个小区进行了住宅空置率的统计调查,经过有效样本的梳理并依据每户的电表度数测算出,北京的住宅空置率大约为27。16%。沿海某市中心广场旁的几栋高层豪宅,全年平均傍晚的灯亮仅占户数的27%,因此被当地民众呓语为“富豪夏宫”。海南的“候鸟楼”、城市名医院旁的“出租楼”等,无不折射着房屋持有的结构性矛盾。
在供求结构性失衡的市场环境下,既剥夺了普通消费者的有效需求选择权,又泯灭了民众的理性消费偏好。居住这项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得不到应有的满足,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得不到普惠,房产衍生的两极分化会日趋严重,甚至极可能导致社会动**。
(二)五次房地产新政实施的后续考量
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自2009年12月启动以来,已历经了四次“升级”。基于2009年12月的房地产调控政策,2010年1月的“国十一条”、同年9月的房地产新政、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加之此次的第五次升级版(简称“国五条”),其核心内涵基本都是限购并抑制投机。国务院通知明确提出了:“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等细化措施。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统计,2013年1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9812元平方米,环比2012年12月上涨了1%,这是百城房价自2012年6月止跌后,已经连续数月的环比上扬,回热的步伐预测将持续加快。
应该说,对于千变万化、内涵极为丰富的房地产供求市场结构,仅单一针对抑制投资需要的限购行政手段或信贷手段,难能称得上是一副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政府也难能真正管控好具有完全市场属性的房地产商品的生产、流通、交换与消费。而应该着力解决的税收调节机制、二次分配机制和补偿补贴机制,为何仍“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却始不来。
(三)对多房产持有征税的国外借鉴与国内探索
房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具体明确了对居民个人持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作为当时福利分配的住宅属于非商品,而城镇存量的私有个人住宅比例又微乎其微,全部免征有其历史的客观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房改的彻底完成,住宅商品化的配套推进,今天我们有必要梳理并借鉴一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应该说,对富人征税、对享受型居有者征税,这是各国或地区的惯例与法治基础。
美国税法规定,不论房屋用于何种用途,只要拥有房地产就需要缴纳“财产税”,基本税率为1%~3%。但美国政府规定购买第一套自住房时可以免除财产税,购买第二套就要对其征收财产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时则采取累进税率。
日本政府对土地、房屋的拥有者征收“固定资产税”,税率为1。4%,但免征点为土地30万日元、房屋20万日元、其他资产150万日元,超过部分则需缴纳固定资产税。
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其不动产征税的税种名称和税率具体如下:中国台湾地区“物业税”是依据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每年按房屋总值的0。8%~1。5%收取;中国香港地区房地产用作出租时,年度按照土地或楼宇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15%的税率缴纳“物业税”;新加坡对所有房产依据房产现值征收,自住房产的年“物业税”税率是4%,其他类型的房产年物业税率是10%;德国称“不动产税”,是根据评估价值的年1%~1。5%税率征收;意大利称“不动产税”,是按照税务评估价值的年0。4%~0。7%税率征收,等等。
第一,税率设计。上海是暂减0。4%或暂定为0。6%;重庆是0。5%~1。2%。第二,计税依据。上海是参照应税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重庆是应税住房的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再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第三,免税面积。上海以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60平方米为基准;而重庆一个家庭对一套应税住房可扣除免税面积,且存量独栋住宅为180平方米、新购高档住房为100平方米。
以上海模式中三口之家的一个上海居民家庭为例,这个家庭拥有城区两套150平方米和110平方米合计面积为260平方米的住房;已超过免税标准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假如当时的购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6万元,以0。6%的税率计算,即:年应纳房产税税额=超出标准部分(80平方米)×住房交易单价(1。6万元)×70%×税率(0。6%)=5376元(注:远远低于上海该房屋其中一套的月出租收入额)。
通过以上的横向对比和分析计算,我们认为这样的低税率及软性设置,既与现行税法的设计初衷相悖,又远远低于法治国家或地区的征缴标准;既没有对隐性的出租收益进行征税,又没有充分显现税收的调节功能与分配功能。雷声大、雨点小,形式大于实质,视角是基于维护部分利益群体和袒护地方经济增长之需要。
(四)对多房产持有征税的具体建议与实施路径
加大多房产的持有成本,正向倒逼减少目前的空、闲置房率,反向触及对房产可能收益的税管化,最终又促使房屋价格和供求回归理性与均衡。有人会疑虑,过去购房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国家再征税是不是秋后算账、对富不仁。事实上,房产增值的潜在收益已经大大惠及了多房产持有者。你可以继续持有并对其征税,也可以回归市场并功能于民众。也有人会质疑,加大房产持有者的成本,势必会推高房屋的租金价格或转让价格。从一定时期考察实则不然,只要政府用此税源专项资金,积极推动廉租房、公租房、政府经济适用房等项目进程及覆盖度,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房产供求结构和价格也必定趋于成熟与稳定。
总之,以房地产为基石,对房产富有者或享受型居有者征税,并反哺中低收入人群,努力缩小两极分化并构建起“和谐房产”,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对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我国的户籍管理较为严格,且实行二元制户籍结构,这就为以户籍为起点的城镇个人房产(包括公建、商住、写字楼、经营房等)征收房产税奠定了税基信息基础。一般应严格按城镇户口人数对应房产的居住人数进行核定,根据经济发展的现状并结合小康社会的预期目标,具体可借鉴人均60平方米免税面积的上海模式。超出部分按剔除面积的房产现值额年1。2%税率计征,不足的部分可对户籍外本家庭房源,提供交付其已完税面积和税额的缴税证明后予以抵减。户籍家庭同时拥有的廉租房、公租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房、小产权房等均作为其商品房免税面积的共同抵减额。
对于城镇户籍家庭持有的第三套及以上房产,均按房产现值额的年5%税率,比照出租收入计征营业税。对于农村户籍家庭(注:农村的私有家宅可不抵减免税面积,享有廉租房、公租房等时必须抵减免税面积)和外籍人员购置非户籍地商品房者,均享有同等标准且承担对应纳税义务,并将其住房信息及时输入征管数据库。
2。对全国房产进行信息联网、税收核定及征管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表
第一,国务院应责成有关部委牵头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2014年全年完成对全国城镇区域坐落的各类商品房(包括公建、商务房、经营房、房改房、公租房、廉租房、城郊小产权房等)的普查、登记工作;与户籍单元对应并将房源信息输入房产管理和税收征管系统,最终统一合成为全国联网的房屋信息和税收征管共享系统。
第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一线、二线城市房源群的税收核定、征收及信息入网工作;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三线城市等中小城市房源群的税收核定、征收及信息入网工作;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县镇房源群的税收核定、征收及信息入网工作。最终形成全国的房产信息、税收征管、稽核督察对接系统。
第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应设立对应的房产税收征管部门,专司房产类税收的核定、征收、监管、稽查等工作,并与地方的房管业务部门、房屋产权交易所和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等进行业务对接,实施立体、交叉与动态监管。
3。政府应用好税收专款并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效供给
将房产类税收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住房(如廉租房、公共赁租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棚户区改造房、动迁安置房等)建设,用于城市普通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完善、开发和建设等,并予以低收入群体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支出等。
通过增加“有效供给”的多元正向支撑,税收逆向压迫空、闲置房倒逼回归市场,利用信贷、补贴和扶持等综合手段。调节房产收益,平衡供求结构,缩小贫富差别,实现国民共同富裕,并使整个社会和谐、均衡与可持续发展,真正实现十八大提出的“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