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多样化与差异化,既应对了中国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增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性,在促进各地住房保障进程中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3。缴存相关业务
第一,缴存业务的管理机构。缴存管理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等,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等。
第二,缴存业务的实施单位。缴存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托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计息、提款、划转、(月供)偿还等金融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补缴、迁移、销户等手续。
第三,公积金的缴补、迁出与销户业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月起开始计算,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其职工补缴;新设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单位不提供职工薪酬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薪酬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同时,职工调转异地工作时应核对其已缴存额,可将账户内的本息汇入异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应账户,存在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暂时不得迁出。存缴人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和死亡,可由本人或合法继承、代理人凭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公积金的提取及销户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所有权虽然归属缴存者个人,但并不意味就可以随意提取或使用,这也是由其“互助性”的内在特征所决定的。缴存者提取属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仅限定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满足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出境定居的必要条件,并由本人或合法代理人凭相关法律文本,可办理公积金的提取或销户业务。提取公积金的项目(申请原因)、所需手续、注意事项及额度限制具体如表14-3所示。
表14-3公积金提取项目、所需手续、注意事项及额度限制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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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符合前述条件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赴中国港、澳、台地区定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且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与此同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遇到下列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本人或者配偶患有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且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且无力供其就学。
2。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公积金的使用首先体现在对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及涉房应用的提取方面。但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我国住房公积金曾承载了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融资授信主体职能,其公积金存量的绝大部分用于了住房建设性贷款。而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使用及贷款授予的单向性,即只允许与个人有关的住房提取和贷款发放,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授信支撑城镇住房建设的功能被彻底叫停。
公积金的使用其次体现在对缴存人公积金衍生功能的支撑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又衍生出基本生活保障、大病大灾提取、教育困难提取、贷款利息补贴或贷款担保费补贴等一系列新的功能,初衷是解决成员家庭生活实际困难或满足困难家庭特殊支出的内在需要,即允许生活特殊困难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廉租房租赁费等费用支出;允许发生大病大灾的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生活困难家庭的教育使用提取公积金;以及帮助部分低收入者的贷款利息补贴或贷款担保费补贴等。
不过在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创新的同时,从国家层面上来说,还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总体运作方面做出必要的规范与指导,这就归结到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目标和职能的准确定位与动态把控。
而公积金使用中涉及的提取、贷款其具体品种、操作流程及约束条件等,可参见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以及下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与应用》中相关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与收益分配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内涵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用公积金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在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手续费支出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必须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亦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时,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增值收益做出的规定,即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第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确定。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详细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上缴财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的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2002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本级财政,再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应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该补充资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