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拍卖行为
拍卖活动总是通过一定形式和规模的拍卖会来进行,拍卖会是拍卖行具体运作的必要载体,拍卖的实施过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拍卖师主持拍卖
任何拍卖活动都是以拍卖师为核心的具体运作过程,拍卖师作为拍卖会的主持人,应当严格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第一步是宣读拍卖规则。拍卖师宣布拍卖活动开始后,首先应当众扼要宣读该次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其内容一般是着重强调几个例行条款,如“价高者得”、“击槌表示成交”、“成交不得反悔”、“违约当受处罚”等,以便警示竞买人,敦促其严格按照拍卖规则行事。
第二步是报出起始叫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首先按照拍卖目录顺序依次宣布已轮到出售的拍卖标的的号码和内容;然后高声报出该项标的的起始价,供竞买人展开竞价。这时,拍卖会场上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需要拍卖师跟进处理。
●多人竞价:拍卖师报出起始价后,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轮番出价,竞价场面追逐而激烈,故拍卖师便可推波助澜,直到最后无人竞价时再顺势收山。
●一人竞价:拍卖师报出起始价后,只有一个竞买人出价,竞价场面冷清,故拍卖师需要强化感召与动员力,争取更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价,把竞价推向成交实现。
●无人竞价:拍卖师报出起始价后,没有一个竞买人出价,故拍卖师应宣布“流标”,做无成交处理。
第三步是击槌表示成交。木槌是拍卖师手中的特殊工具,拍卖师的击槌动作表示竞价成交。由于拍卖的类型不同,拍卖师以槌击案的具体条件亦有所不同。首先,在增价拍卖中,当出现最高应价(有底价竞价应达到底价)时,拍卖师为最高应价击槌表示成交。其次,在减价拍卖中,当出现最先应价(有底价竞价应达到底价)时,拍卖师为最先应价击槌表示成交,此时的最先应价即为最高应价。最后,在三声报价拍卖中,当出现最高应价时,拍卖师便就最高应价先重复三遍,然后再击槌表示成交。三声报价不是法律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没有法律效力,但三声报价制度是依据拍卖习惯的约定俗成而形成的,长期以来已形成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业内人士普遍认可并遵守。
2。拍卖笔录和公证
笔录和公证是否成为拍卖的要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但拍卖笔录和公证具有实践中的必要性,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拍卖活动中比较流行。
拍卖笔录是指拍卖行指定专人对其拍卖过程所进行的书面记录,也是说明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以及处理拍卖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要书面证据。主要记载:拍卖会举办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等,拍卖标的的号码、种类、品级及数量等,拍卖成交事实或不成交或终止的原因及情况等。在记载拍卖成交事实时,尤其应当明确记载成交价额和数量,以备付款提货时查证。
拍卖公证是拍卖行委托国家公证部门指派专职公证人员对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行为,包括场内公证和场外公证两种形式。场内公证就是公证人员亲临拍卖现场且参加拍卖过程,并对这一过程或行为予以鉴证,一般适用于大型重要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等。而场外公证就是公证人员不到拍卖现场,只在拍卖结束后对拍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合同进行公证,一般适用于各类普通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如某粮库小宗库粮周转拍卖等。
(八)订立买卖合同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除了要与拍卖行订立拍卖成**同外,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应向委托人即卖方交付约定的成交保证金,这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前提。按照国际惯例和行业交易习惯,买卖合同应遵循“尽速订立”的原则,这一切均构成了拍卖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条件。
买卖合同原则上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拍卖当事人可以根据拍卖活动的具体情况约定合同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拍卖收尾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应当按拍卖规则的规定缴付必要的款项,这是买卖双方应当履行的重要义务和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买方应付款项通称购买价,其构成一般包括成交价款、成交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除拍卖成交后当场一次付款清结者外,买方均按照事先约定的成交价比例及时向相关机构支付一部分价款或定金。卖方应付款项主要是成交佣金,即买卖双方均应按约定的比例及时向拍卖行缴付成交佣金。而付款时间通常由拍卖行以拍卖规则的形式与买卖双方约定,并要求买卖双方严格遵守,买方通常须按“尽速付款”条件支付。
(十)拍卖标的交割
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应当按拍卖规则的规定,妥善办理拍卖标的的交割,这是买卖双方应当履行的重要义务和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最后环节。通常采取“先付款后提货”方式,即由买受人通过拍卖行向委托人支付价款或同委托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时间缴付全部价款,然后按约定时间向卖方提清货物。
四、拍卖业务的税收征管与缴纳
拍卖行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事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在拍卖业务完成后如何进行税收缴纳或代缴,这是相关当事人必须掌握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拍卖业务中增值税的征管与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古玩、字画等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拍卖行拍卖商品、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性质动产的,税法上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商品,按受托代销商品的货物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的征缴处理。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货物具备拍卖条件时,其公开拍卖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法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而不予征税;而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依法征缴增值税。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应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税务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二)拍卖业务中营业税的征管与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明确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时,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比例佣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从2005年起司法拍卖佣金改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而且随着成交额的上升依次递减。
拍卖行受托拍卖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人即委托人按其取得的土地或房产价款,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拍卖行拍卖不动产或动产时收取的佣金收入,应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个人物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视具体情形分类实施如下。
第一,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扣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时适用,否则不得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