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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拍卖行的经营与业务管理(第2页)

四是委托人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泄露拍卖标的底价,与拍卖行恶意串通,成交后不依法合规办理正常的过户手续、移交手续等所造成的损害。

●拍卖标的导致的损害:是指拍卖标的因其质量、数量、权证、保管、包装、运输等方面存在瑕疵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三、拍卖行的业务流程

(一)拍卖标的的征集与筛选

征集拍卖标的是指拍卖行作为中介方从参加拍卖的卖方处获得拍卖标的的过程,即接受卖方的拍卖委托。拍卖必须围绕一定的拍卖标的展开,只有这样拍卖行才能根据拍卖标的之具体情况,组织有效的拍卖活动。

建立征集渠道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如发布信息、经人介绍、合作交往等,通过自愿委托、寻求委托和竞争委托等方式开辟市场、征集货源,并与卖方达成委托合同关系。

并非所有征集到的拍卖标的都符合拍卖条件,拍卖行对于征集到的拍卖标的必须进行精心筛选,最终确定哪些标的适合投放拍卖。筛选拍卖标的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拟参加拍卖的标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其拍卖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或政府的委托事项,拍卖行必须予以充分保障,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规避。

第二,稀缺和不可再生性原则。拟参加拍卖的标的应当是供求不易平衡、价格不易确定的稀缺性较高或不可再生性的社会公共资源,如城镇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土地“摘牌”等,不以拍卖方式进行竞标就不足以达到社会资源和效益优化配置的目的。只有这样的拍卖标的才适合入选,而稀缺性不高或者没有稀缺性的标的,则尽量不要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市场化原则。拟参加拍卖的标的应当是流通性强、具有较高成交率的商品或权利,而某些有行、无市及无行、无市的商品或权利,因其流通性差、变现率极低、贬损率极高等内在因素,往往容易流标而不适合入选。

第四,质量要求原则。拟参加拍卖的标的应当符合一系列质量标准的规定,如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禁止假冒伪劣、赝品、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等拍品入选,以确保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签订委托合同

在拍卖正式开始前,拍卖行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拍卖经纪合同即委托合同,这是拍卖当事人形成拍卖法律关系的基础。

1。合同的主体

委托合同的主体由委托人和拍卖行构成。从拍卖行的视角考虑,订立合同之前应基于以下四种情况对委托人进行选择,即委托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与委托事务的关联性、委托人的资信状况以及委托人有无被禁止参与交易的情形。

也就是说,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从事拍卖的资质条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通常不能充当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对拍卖标的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委托人与其所委托事务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则拍卖行不应当与其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这是防范拍卖风险的重要条件之一,如委托人没有相应的资信能力,则拍卖行不应当与其订立委托合同。同时,在某些特定领域,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某些人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如文物、古董的拍卖),当委托人属于禁止参与交易的主体时,拍卖行不应当与其订立委托合同。

2。合同的内容

所有委托合同原则上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拍卖当事人之间又可以根据拍卖活动的特定情况约定其具体合同内容。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拍卖机构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拍卖标的的种类、品级、规格、数量、质量等;委托人提出的底价;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价款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三)选择拍卖场所

除了采取网上拍卖方式,凡从事现场拍卖活动的都应当有一个适合的拍卖场所,以便从客观物质条件方面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选择拍卖场所应符合三项要求。

第一,适应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拍卖场所有多种类型,如室内场所与露天场所、专业场所与简易场所、固定场所与临时场所等。选择拍卖场所应当根据本场次拍卖活动的基本特点而量体裁衣,如拍卖活动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就应当选择大型室内场所,且应是专业化的固定场所;反之,则选择简易场所或临时场所等。

第二,实用性。理想的拍卖场所应当是一个具有多元化功能、实用性较强的地方,如其所在区位适中、客源充沛、交通运输便利、内部设施齐全等,从而有利于拍卖活动的顺利举办并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

第三,经济性。选择拍卖场所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关注成本管理,考虑投入产出,不能因盲目追求高档次、高品位而贪大求洋、挥霍浪费,从而造成拍卖行额外的经济敷出,甚至或有的经济损失。

(四)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是拍卖行在拍卖活动开始前,通过适当媒介形式向一定的社会层面与范围所发出的拍卖信息即要约或邀请。通过报纸、期刊、电视和广播等形式的新闻媒体,邮政寄送和网络媒体等实现广而告之,吸引意向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拍卖公告必须在拍卖活动开始前进行发布,重大拍卖活动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左右,而普通拍卖活动可提前10~15天。

拍卖公告的内容通常包括: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的方式,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参与拍卖应当办理的手续等。公告的基本格式通常由标题、正文、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公告用语应当规范,尽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要求和行业习惯。

(五)展示拍卖标的

拍卖公告公布后,拍卖行应当安排时间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展示时间由拍卖行自行决定,这是拍卖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直接关系到其他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标的多方面信息的充分了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拍卖活动的成败。

1。展示货样即样品展示

样品展示适用于大宗同类拍卖标的的交易。拍卖行把从每个拟拍卖的货批中抽选出来的一定部分对外陈列,供拍卖相关当事人查看。不同标的的样品可以取量相同或不同,主要根据每种标的的类型、价值和标准来确定,如拍卖粮食与油料的抽样便不同。拍卖行应当保证样品的全部质量指标与拟拍卖的货批完全相符,并且能够充分反映它所代表的货批的全部特点。拍卖当事人不仅可以仔细查看样品,而且可以有偿提走样品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或试用。

2。展示货批即大样展示

大样展示适用于少量不同类拍卖标的的交易。拍卖行将全部拍卖标的对外陈列并供拍卖相关当事人查看。拍卖当事人一般出于对拍卖行的信任,往往不会整批全部查看,但拍卖行却不能免去展示货批的责任与实施。

(六)办理拍卖手续

拍卖活动开始前,拍卖行需要为竞买人办理相关的拍卖手续,其手续涉及竞买人资质证明和提供拍卖保证金两个方面。

首先,竞买人应当按拍卖行的要求及时提供参与竞买的相关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经拍卖行审核符合拍卖条件时方可受理其参与拍卖活动,并为其办理必要的拍卖手续,如发放竞价号牌、填写相关拍卖文书等。

其次,竞买人应当按拍卖行的要求数额及时缴纳保证金,包括拍卖保证金(又称交易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又称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在拍卖活动开始前一次性足额到账,由此竞买人方可取得参与拍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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