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拍卖行的经营与业务管理
拍卖的内涵具有不同的表述,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则其定义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一、我国拍卖行的类型结构
依据拍卖行的股东构成和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金的来源,可以将拍卖行分为内资拍卖行和外商投资拍卖行。内资拍卖行是指由国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拍卖行,而外商投资拍卖行是指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设立的拍卖行。
依据经营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拍卖行分为经营范围中不含文物拍卖的一般拍卖行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文物拍卖行。除了经营范围的区别外,法律对这两类拍卖行在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要求和注册资本金的来源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拍卖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拍卖行区分为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类型。我国目前多为有限责任制拍卖行。《拍卖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拍卖行,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有时,一家拍卖行就是多种类型结构的复合体。如苏富比(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拍卖行,既是可经营文物拍卖的文物拍卖行,又是有限责任制拍卖行,正可谓“三位一体”。
二、拍卖行的交易规则
从全球的拍卖实践角度考察,拍卖的标准形式主要包括升价拍卖(亦为公开拍卖或英式拍卖)、降价拍卖(由于荷兰的鲜花销售多用此种形式拍卖,故又称荷兰式拍卖)、一级价格密封拍卖和二级价格密封拍卖(亦称为维克瑞拍卖)四种方式。由于篇幅所限,以下仅讨论拍卖行的交易规则问题。
(一)价高者得规则
价高者得规则是指根据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确认拍卖成交的一种制度,即按照这项规则竞买人的出价必须达到最高价才能成交,可分为增价拍卖中价高者得和减价拍卖中价高者得两种形式。
●增价拍卖中价高者得:要求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以增价方式出价且价格上行,直至达到最高时落槌成交。
●减价拍卖中价高者得:要求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以减价方式出价且价格下行,直至产生最高价(有底价时限定达到底价)时落槌成交。
(二)底价规则
底价规则是指根据竞买人的出价与底价之间的关系确认拍卖成交的一种制度,即按照这项规则竞买人的出价必须达到底价才能成交。
●底价与出价:在有底价拍卖中,竞买人可以按照竞价阶梯反复出价,而且无论怎样出价均不受底价限制,因为竞买人通常不知道底价,故其出价可能低于底价、等于底价或者高于底价,然而都是有效出价。
●底价与成交价:在有底价拍卖中,由于竞买人的出价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价格递增或者递减,故底价作为其中的一个价位,又往往起着调节最高应价的作用。换言之,竞买人的出价必须等于或者高于底价,才有可能被确认为成交价,否则便属于不能导致成交的出价而只能“流标”。这充分表明竞买人的有效出价并不完全等于成交价,只有符合底价要求的有效出价才能成为成交价。
(三)审核规则
审核规则是指对拍卖的主体和客体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制度,依据这项规则拍卖当事人有权相互审核并对拍卖标的进行认定等。
●主体审核:主要是指拍卖行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审核。对委托人资质审核的重点在于通过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了解和确认被审核对象是否具备委托人的资格条件;而对竞买人资信审核的重点在于通过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了解和确认被审核对象是否具备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客体审核:主要是指从是否适合拍卖的角度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审核。如审核权利、权属限定与瑕疵,拍卖标的是否存在流通上的法律障碍、限制或禁止;审核物品的瑕疵、真伪认定、品质评估、价值估算等。
(四)保密规则
保密规则是指对拍卖的重要信息进行保密的一种制度,即拍卖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必须保守秘密,表现为底价保密和客户资料保密两个方面。
●底价保密:是贯彻保密规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如果委托人与拍卖行约定对拍卖标的底价必须保密,当事人各方都应当遵守。其目的是防止底价泄漏从而造成拍卖风险。但在拍卖的具体实践中,有时底价也可以公开,而公开的前提必须是要得到委托人的允许和同意。
●客户资料保密:是贯彻保密规则的又一项十分重要的要求。无论是在有底价拍卖还是在无底价拍卖过程中,拍卖行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即对买卖各方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或对外披露。
(五)保证金规则
保证金规则是指制约竞买人和买受人信用履行、防范其道德风险的一种特殊的债权担保制度。竞买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拍卖行(或其他指定机构)提交一定比例的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可以合并收取也可以分项收取。
●拍卖保证金:又称交易保证金,是由竞买人提交,用于获得竞买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拍卖行和竞买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成交保证金:又称履约保证金,是由买受人提交,用于制约买受人履约行为的货币保证。
(六)赔偿规则
赔偿规则是指对拍卖当事人在拍卖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或损失给予救济的一种制度,拍卖当事人的损害方应当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包括拍卖行为导致的损害和拍卖标的导致的损害两大情形。
●拍卖行为导致的损害:是指拍卖当事人的损害方因其拍卖行为瑕疵或不当,对受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害。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拍卖行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发布虚假拍卖公告,泄露拍卖标的底价,与委托人或竞买人恶意串通,未达底价击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成交,不依法合规办理正常的拍卖手续等所造成的损害。
二是竞买人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相互之间恶意串通等所造成的损害。
三是成交人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成交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如买受人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和佣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