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赎当环节
赎当又称回赎,是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归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从典当行换回原当物的行为。赎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包括按期赎当、提前赎当和逾期赎当三种情况。
1。按期赎当
按期赎当是赎当的基本形式,它表明当期届满且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常规活动。在赎当过程中,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要收回当金并获得利息及相应费用,同时应向当户返还原当物,但必须保证返还的当物完好无损,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2。提前赎当
提前赎当指当期未满典当双方中止典当交易的特殊行为,提前赎当的关键在于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和相应费用。通常有按实际典当期限计收、按单位典当期限计收和混合计收三种方式,目前我国典当业实行混合计收方式。如当期不足五日的,按五日收取有关息费;倘若当期超过五日,一般应当按一个月计收息费。
3。逾期赎当
逾期赎当指当期届满后或者当期届满后的一定宽限期内,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逾期赎当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赎当宽限期和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对于宽限期的确定和息费的计收,《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标准、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罚息和有关费用。
(四)续当环节
续当,又称展期,是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在同一典当行继续进行典当的行为。续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但当户表明不赎当而向典当行清偿所欠的利息、费用债务后,不存在续当的情形。《典当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实行续当制度有利于维护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户可以因此缓解偿债压力,而典当行则可以多获得一些息费收入。
续当次数与期限依据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并未对续当次数加以任何限制,即我国实行续当次数无限制的制度。同时,“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双方可按原当物、当金、利率、综合费用率和期限进行展期,若典当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对利率或综合费用率做调整的,则续当时按调整后的利率和综合费用率执行。
(五)绝当环节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称为绝当。绝当同样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我国典当业始终实行的都是短暂且固定宽限期,如中国人民银行曾规定:自典当期限届满十日内,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商务部更是将十日又缩短为五日,如当期为十五天,则宽限期为五天,即二十天后就为绝当,依此类推。
处理绝当物品是典当行通过变现弥补损失并期望赢利的必要经营过程,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保护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绝当处理始终纳入市场化、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而典当行对于绝当物品的处理,既可以折价变卖,也可以拍卖,但必须根据当物估价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具体方式,即估价金额三万元(含)以下的可以折价变卖,估价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拍卖方式予以变现。
四、典当行会计核算特点及主要会计科目
(一)典当行会计核算的特点
典当业务决定了典当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典当业务涉及收当、存当、赎当、续当和绝当五个环节,而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收取又区分为预收、分期或到期一次性收取三种方式。此外,典当行还会发生评估、佣金、鉴审等方面的支出,并会取得代办、罚金等其他业务收入。总之,流程环节多、交易笔数频繁、息费结算方式不同等,决定了典当企业会计核算的内在特征。
只有典当企业在进行绝当贷款资产的账务处理时,才按照当物属性或相应的资产属性予以确认,即不能直接用货币资产取得和确认投资性金融资产。例如,以国库券质押的贷款绝当时,可以通过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贷记“质押贷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仅作为备用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典当企业一般也不存在这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等。而其他绝当贷款资产一般均通过“绝当物品”科目进行核算,下面予以详细说明。
(二)典当行主要会计科目及核算
根据典当业的业务特点,其会计核算与其他企业亦有所不同。由于本书的篇幅所限,以下仅介绍几项典型核算业务和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一,当户提交典当物品时,收取抵质押物品、发放贷款、预收综合费的核算。根据贷款金额,借记“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科目,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并按预收的综合费贷记“预收综合费”科目。值得注意的是,贷款发放以后,典当公司应在每期期末估计贷款回收情况,通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方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实际收回贷款时,根据收回的金额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数予以转销,并对应转销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二,当期或续当期内赎回典当物品,典当行收回贷款时的核算。通过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并贷记确认“综合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科目。
第三,确认及销售绝当物品的核算。确认绝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按绝当物品的初始估价金额借记“绝当物品”科目,按尚未收回的贷款金额贷记“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科目,按尚未收回的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销售(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应退还当户的剩余部分贷记“应付绝当溢价”科目;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结转绝当物品的销售成本,等等。
其相关会计科目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收综合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付绝当溢价、预收综合费,资产减值损失、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抵押贷款:属于资产类科目,主要应用于核算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收当房地产当物时借记该科目、减少时贷记该科目,余额在借方。
●质押贷款:属于资产类科目,主要应用于核算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典当业务,核算方法同抵押贷款。
●贷款损失准备:属于资产备抵类科目,期末典当行应根据分类标准估计贷款损失金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记入该账户贷方;实际收回贷款时根据收回金额或分摊的比例,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数予以转销记入该账户借方。如抵押贷款发生损失确认无法收回,经批准直接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按收回金额借记抵押贷款,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抵押贷款科目;该账户余额在贷方。
●绝当物品:属于资产类科目,绝当物品增加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减少时记入该账户贷方;借方余额表示库存绝当物品的现存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预计贷款损失或当物发生损失时记入该账户借方,损失转回时记入贷方;期末将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应收综合费: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
●绝当物品减值准备:属于资产备抵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额。
●预收综合费: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除此之外,“综合费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而实现的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发生的实际成本。“其他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除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以外实现的其他收入,如鉴定评估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
(三)典当行的财务列报
典当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业务分部报表和地区分部报表等。其报表格式和项目内容与其他企业大致相同但略有差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予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