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办程序
第一步是申请企业须提交市级典当行业协会出具的营业场所审核意见书;第二步是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上报市商业局备案并初审;第三步是先期取得市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四步是报省(区、市)商业厅进行审核,然后呈报国家商务部复核批准,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五步是向市级公安局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六步是“两证”取得后向市级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3。申请材料
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金融安全防范等审核意见。
总之,只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三证”齐全后,典当行才能正式营业。
(二)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及禁止规定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典当行可以依法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动产是指小型化、精巧化、高值化的有形财产,如金银饰品、珠宝、钻石、手表、相机、摄像器材、古董、艺术品、机动车、部分生产资料等。这些动产易于鉴定、价估、保管和变现,市场行情相对稳定,货源比较充足且具有大众化财产的特点,一般能够成为典当行较好的质押贷款担保标的。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财产权利是指能够依法用于质押的各类无形财产。主要包括存单、债券、仓单、提货单等债权类权利;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股权类权利;著作权、专利权、专业技术等无形财产权类权利;其他财产权利,如特种经营权、广告权、收费(益)权等。
3。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不动产仅指以土地和房屋设定抵押的贷款业务,一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向房地产权属管理机构进行抵押登记后,才给付当金即贷款。
(三)典当行的禁止业务与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第28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而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以及对外投资。
三、典当行的业务流程
典当行的业务流程是指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事典当交易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总是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划分为各自独立且相互分离的环节和阶段来实现并最终完成典当业务,具体表现为收当、存当、赎当、续当和绝当五个环节。
(一)收当环节
1。当户的审核与当物鉴定
典当行应当依法审核当户的有效证件,即当户凭有效证件典当是典当的必要法定程序之一。《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典当行应当依法在自然属性方面、经济属性方面和法律权属方面对当物予以鉴定,即鉴定当物的性状且无物品瑕疵,当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且价值相对稳定,当物权属明确无流通障碍且无权利瑕疵。
2。价格评估
对当物进行价格评估是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合理确定当物的评估价格,才能根据一定的折当比例核定当金数额。关于当物评估的主体,我国目前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第一,典当双方是共同的评估主体。《典当管理办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当物的评估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项规定充分表明了当物评估权属于典当双方,评估价格是典当价格双方约定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享有凌驾于对方之上的评估特权,从而兼顾了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体现典当交易中的公平原则。
第二,第三方是评估主体。对于有时典当双方之间难以产生约定的评估结果或者典当双方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典当物品缺乏良好的评估能力等情况,允许典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参与当物评估,从而使其成为新的评估主体。如在开展文物字画物品典当、房地产抵押业务时,典当双方常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3。折当放款
根据当物评估价格一定的比例发放当金,使当户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当金,并按照一定的息费标准偿还当金,典当交易才能够正常进行。对当户发放当金是典当双方达成典当交易的标志,但必须要加强“折当比例的控制、典当金额的控制、典当期限的控制和典当息费的控制”。
第一,当金数额的实质是折当率问题。典当行发放当金是按当物估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它是指当金数额与当物估价数额的比率即折当比例或折当率。
第二,典当金额除了可以通过折当比例的高低来控制其数额的大小外,通常还依法根据当金发放对象或品种的不同,对其数额进行资产比例方面的控制。如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三,典当期限是典当行允许当户使用当金的时间期限,它同时也是典当行可以占有当户所交付当物的时间界限。《典当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当期“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后有权赎当。典当行接受赎当后有义务向当户返还当物。
第四,典当是以物换钱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当户与典当行的典当交易行为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此时典当双方商品交换的标的是货币,当户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必须承受一定的资金价格负担,即向典当行支付一定的当金利息,同时还应当支付一定的相应费用,如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同时,《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4。典当合同
狭义的典当合同专指当票,广义的典当合同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典当行凭合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凭合同从典当行获得当金。
当票实质上是最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所以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应载明下列事项: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有效证件(执照)及号码;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利率、综合费率;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以及当户须知事项。
(二)存当环节
所谓存当就是对当物的保管,妥善保管当物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这里的保管库房等便是用于当物保管的硬件设施,就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基础和条件。
对于典当行在当物保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应由典当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典当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则有免责之特殊规定。如《典当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