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发展阶段(2003年4月至今)
撤销国家经贸委以后,2003年又将典当行业划归商务部进行监督与管理,同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12月联合修订并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典当行业的发展与自律行为,拓展了典当行的生存空间,加强了监管与扶持并举的力度。如明确典当行可以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允许典当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允许机动车典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等。一系列典当新政策的出笼,有效地保护了典当市场的占有份额,并为典当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典当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资金融通发挥了辅助功效,并已逐渐成为我国多元化融资体系和现代服务业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我国典当业的发展现状
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典当行业运行保持平稳增长。行业全年实现典当总额2764。6亿元,同比增长22。1%;营业收入118。8亿元,同比增长19。5%;利润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12。7%。从业务结构看,动产典当业务占26。5%,房地产典当业务占53。3%,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占20。2%,业务结构保持稳定态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和经营特点如下。
1。行业总规模扩大并以自有资金经营为主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典当行数量已达6084家,同比增长了16。2%;全行业注册资本达到994。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27。5%;从业人员为5。3万人,同比增长了23。7%;典当余额为706。1亿元,同比增长了29。5%;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18。8亿元,同比增长了19。4%;利润总额达到44。1亿元,同比增长了12。7%;净利润为33。2亿元,同比增长了10。7%。2012年全国共有166家典当行增加了注册资本,从连锁经营角度全国分支机构2012年已达到了672家,同比增长了25。6%。企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连锁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趋势明显。
同时,典当行业资产总额为1168。2亿元,同比增长了34。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1052。6亿元,同比增长了38。5%。但典当行的银行贷款余额仅为63。8亿元,全行业银行贷款余额只占注册资金的6。4%,即典当行多以自有资金开展经营业务。
2。以小企业为主体并以服务微小企业或个人为己任
在我国6084家的典当行中,员工人数不到10人的约占全部典当行的88。1%;员工人数11~50人的约占全部典当行的11。9%,员工人数50人以上的典当行仅有两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占全部典当行的52。5%,注册资本在1000~2000万元的占全部典当行的30。3%,注册资本2000~5000万元的占全部典当行的15。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占全部典当行的1。9%。从业务规模来看,2012年典当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典当行有2778家,占全部典当行的45。7%;典当总额1000~5000万元的典当行有2087家,占全部典当行的34。3%;典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有1219家,占全部典当行的20%。
应该说,与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相比,典当行发挥了“小额、短期、快捷、灵活”的特点,并以服务微小企业或个人为主流特征。2012年全国典当行业共完成收、续业务237。1万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为11。7万元,且49%的典当业务当期在三十天以内。一些典当行动产质押当场发放当金,汽车质押一小时发放当金,房地产抵押十二小时发放当金,为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等提供了便捷和高效的服务,成为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补充。
3。业务结构稳定但息费水平呈现下滑态势
2012年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三项主营业务结构比重分别为27∶53∶20,总体结构与2011年相比基本稳定。受宏观调控、行业竞争、业务转型等因素影响,2012年房地产抵押业务比重较2011年略有下降,但仍然超过了50%。
与此同时,2012年全国典当行业月平均综合息费率为4。05%,比2011年有所下降。其中,动产平均息费率降低了0。21个百分点,房产平均息费率降低了0。62个百分点,财产权利平均息费率降低了0。22个百分点。
4。区域发展与社会经济水平总体相适应
截至201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东部地区典当行占全国51%,注册资本占全国59%;中部地区典当行占全国25%,注册资本占全国23%;西部地区典当行占全国24%,注册资本占全国18%。应该说,我国典当业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稍慢。典当业地区发展现状如表12-1所示。
表12-12012年我国典当业地区发展现状单位:亿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共有典当行6833家,平均每个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是1781万元;典当余额总计较2012年增加了866亿元,增长比例达到28%;全国典当从业人员已达到了5。8万人。
(五)我国典当业的未来走势
鉴于目前的金融生态和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这个古老的融资服务方式可能面临着必须全方位变革或逐步寿终正寝的命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典当业的法规支撑弱化,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
典当业的监管部门几经更迭,从最初的中国人民银行过渡到国家经贸委,又从国家经贸委传递给商务部(公安部兼具前置审核职能),至今典当业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目前只有监管典当业的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部1995年下发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而原《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已同时废止。尽管个别省市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与行政规章,但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一部立法意义上的典当业法规。这就很难从根本上规范和保障典当业的经营行为,使得典当业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扶持与引导机制、风控与监管机制、补偿与拨备机制等,从根本上制约了典当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2。现代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已使典当业步入了生存峡谷
第一,我国银行业整体规模和数量急剧扩张,呈现了原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外资银行、地方城市商行、村镇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多元化发展的格局,银行经营以客户为导向、注重服务创新、信贷品种更加多极化,大有独领**、指点江山之势。第二,近二十年来,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担保授信的一种全新融资方式得到了飞速发展,截至2011年年底已达6030家。由于担保授信的反担保措施更为灵活,并融合了“过桥投资”等潜在职能,一定意义上已取代了典当业赖以生存的客观基础与条件。第三,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其势如破竹、雨后春笋,小额贷款公司从其职能和经营服务范围,已彻底地覆盖并取代了典当业生存环境。第四,农村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公司、消费公司、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等已部分蚕食了典当业的业务量和市场范围。
3。典当业自身制度性和体制性的瓶颈窒息了其生存发展空间
第一,不依赖经营现金流或经营状况判断,仅仅围绕着典当物予以项目资金融通,已完全背离了现代金融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总潮流。第二,各类抵、质押月综合费率、当期和当票约束等监管规定,已被小额贷款公司或投资公司等灵活多变的运营方式全方位取代。事实上,典当业只能通过违规操作或“挂羊头、卖狗肉”等来苟延残喘。第三,典当业不允许从事当物零售或寄售方面的业务,其死当或绝当品的变现受到了制度性约束。而对很多奢侈品拥趸者的名表、金钻饰品、箱包、古玩、文物、字画等典借当赎活动等,难以衍生出创新产品或业务种类,其整体内涵亦失去或彻底背离了传统的固有特征。第四,现实的典当行整体经营实力和规模与社会经济需求总量相比,已经难以在资金融通领域有所建树。
总之,我国典当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是令人担忧的,终极结果是此消彼长并逐步转型或翻牌为小额贷款公司。这样,能够减少全社会监管成本和管理幅度,使全社会资源配置更为合理、优化和高效,并真正践行科学发展观之目标。
二、拍卖行的职能、发展沿革与现状
所谓拍卖就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而拍卖行就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也是集中开展财产拍卖活动的竞价场所。从法律角度而言,它是依法定程序而设立的,专门接受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财产拍卖业务的法人;拍卖行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拍卖行的社会与经济职能
1。价格发现的职能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有许多特殊商品按照传统的计量方式很难确定其真正的市场价格。但是拍卖行通过拍卖这种交易方式,能够在特定时间、召集多个买家,通过竞价的方式,为需转让的标的物找到一个确切的价格。尤其是那些无形资产以及稀缺、不可再生、新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方式较之普通交易方式更具竞价优势。拍卖交易方式是发现商品价格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价值规律本能的体现,即在拍卖过程中,所有竞买人集中在一起自由竞价,能够最直观地反映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
2。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许多公共资源是由政府直接掌控的,如土地、矿业、林业、海域使用权等资源,优化配置这些稀缺或不可再生的资源对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因为拍卖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采用这一交易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并促进廉政建设。在拍卖行进行拍卖交易的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取得的方式,成交的买受人通常具备最佳条件或最需要拍卖标的物,这就使拍卖标的适得其所,能够得到最好的开发和利用。拍卖者(或政府)也能够取得最佳的拍卖所得,从而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