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典当行、拍卖行的职能与发展现状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且交付或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而典当行是指依照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一、典当行的职能、发展现状与未来
伴随着微经济时代的到来,众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对资金的需求更加多元化,典当行便捷、快速的融通方式更加适用短期、临时和急切的资金需求,直接促进了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快速发展,并确保了整个经济生活的协调运行。
(一)典当行的社会与经济职能
第一,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典当行为最主要体现的就是价值交换与融通的特殊性货币流通职能,该职能总是独立发挥或是先于典当行的其他职能而发挥出来。当户借助典当融资,无论是否出现赎当,典当行的融资服务职能都显而易见。典当业之所以能够存在1500多年,并在中国内地一度中断三十年之后又得以重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融灵活性、短期性和简捷性为一体,并辅助整个金融体系进行资金融通。
第二,当物保管职能。这是典当行附加的、居于第二位的商业服务职能。当户借助典当形式融资,在赎当情况下,典当行当物保管与担保职能便随着典当行的资金融通功能同时作用。而在绝当情况下,典当行的当物保管职能将在典当行的资金融通职能消失后继续延伸,直至当物变现的担保职能终止。
第三,商品交易职能。商品交易职能总是不能独立发挥或是位次于典当行的其他职能而发挥作用。当户借助典当形式融通资金,只要出现绝当,典当行的商品销售职能会随着典当行的资金融通职能的消失而表现出来。
面对多次典当交易来说,由于收当、赎当、续当、绝当业务的大量存在和交叉相错,典当行的三大职能必将伴随着典当行的全部经营活动而共同发挥作用,达到差异性和完整性的相对统一。资金融通职能是典当行的核心职能,制约着其他两项职能的发挥;当物保管职能是典当行的辅助职能,分别协助其他两项职能而作用;商品交易职能是典当行的派生职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显现。
典当行除了上述三大职能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职能,诸如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职能。
(二)我国典当业的历史回顾
纵观中国的历史,我国典当业俨然是世界金融原始业态的始祖,跨越了汉代至南北朝的萌芽期、唐宋至元明清的繁荣鼎盛期和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衰退消亡期三个时空。
1。汉代至南北朝的典当业
中国典当业产生于封建社会的初期,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是《后汉书》的描述,即东汉(25—220年)末年的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之书立。“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就是说,刘原打算把受赏之财产“典当”给外族,却被公孙瓒劫掠。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典当”形式付诸笔端,并把典当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
南北朝时期的典当业均依附于寺院经济,即寺院安排一些僧人专职或兼职从事典当活动,将多余的钱财对外投放,从而用来进一步积累寺院财富,于是典当业开始萌芽,佛教寺院经济成为中国典当业的发祥地。
2。唐宋至元明清的典当业
唐朝国力强盛且工商业发展迅速,货币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间典当业的崛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间典当的特点之一是当金低、当期短、涉及面广,一般由乡绅或商人经营。此时,突出体现了典当以物质钱的行业特征,统称为“质库”,即当户以动产质押形式向当铺借贷,而当铺发放质押当金则为质库。唐代典当业是中国典当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宋朝对唐代的典当业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官府经营的典当业也同时出现,僧办典当复兴而专业司职的行业特征亦形成。
元朝在僧办典当、民间典当、官办典当三位一体典当格局不变的基础上,又出现了道教宫观典当。道教宫观类似于佛教寺院,是道教组织宗教活动的场所。此时,典当机构的名称更加多变,除了质库诸如解库、解典库、典解库、解典铺等都一度流行,但元代典当业比较平淡且特色不多。
明代典当业在历朝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民间典当的商业资本雄厚且官办典当的官僚资本称雄,但僧办典当逐渐消失,道教宫观典当也日渐消亡。
清代典当只有民间典当和官办典当两种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均得到了壮大与发展,并出现了清廷独创的“皇当”。皇当是指皇帝或皇室拥有或出资开设的典当,其本质属于官当。清朝典当业是中国典当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
3。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典当业
清末民初,尽管当铺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但由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结构,以及军阀混战、社会急剧变革等原因,当铺的发展是起起落落。中国的典当业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步入下行线,并走向了衰败。尽管民国典当业已从清代典当业发展的顶峰跌落下来,但其典当模式却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外资典当机构的大量出现,官办典当机构的经营改革,典当业务拓展到了一些中间业务领域等。民国时期的典当业在中国典当发展史上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49年至1956年,采取了保护民族资本和工商业等多种灵活政策,使金融领域的典当业得以延续。其次,新中国成立初期严峻的经济形势促使国家在金融领域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使旧典当得以生存。1957年至1966年,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步展开,典当业处于改造、整合和过渡期。1967年至1987年伴随着“**”的浪潮,典当业被彻底地赶下了历史舞台,并销声匿迹二十年。
(三)改革开放后我国典当业的发展沿革
现代典当业与旧社会的当铺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再是简单地以物换钱的活动,它的内在功能在于提供资金融通。由于银行信贷主要服务于大中型企业,因而造成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融资困难,使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瓶颈制约。然而典当业融资的便捷、快速、门槛低等特点,正好弥补了银行业的体制缺陷,使典当行的复活成为必要与可能。
20世纪80年代末期,曾被定为剥削制度残渣余孽的典当业在中国大陆消亡二十年后,竟然又奇迹般地枯木逢春,迎来了步履维艰的新征程。从1987年12月至今,我国典当业已历经了27年的风风雨雨,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无序发展的阶段(1987年12月至1993年6月)
以成都市华茂典当行的诞生为标志,该时期典当业经营普遍浑浊,基本复合了地下钱庄、高利贷和业霸势力的灰色彩,大体处于无序发展、肆意生长和原始的自由状态,其违法经营、违规操作等行径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当时,没有典当法规和全国统一的典当监管部门,市场准入亦相当混乱,相继有22个部门或机构审批典当行,总计批设了3013家典当行,但注册资本总额仅为9亿元人民币,导致各类型经济组织或个人无序从事典当活动,严重干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2。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7月至2000年6月)
1993年7月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正式把典当行的性质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又颁布实施了《典当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的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治理整顿工作,有1354家典当行领取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全行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多亿元人民币,从业员工达到了1万人。
3。改革调整阶段(2000年7月至2003年3月)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取消了典当行业的金融机构资质,又重新界定为工商企业,国家经贸委接管了典当业监管职责。此时共接收1110家典当行,经清理整顿后仅存890家。2001年8月颁布实施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业务。2001年12月新批设114家典当行和五家分支机构,2002年7月新批设150家典当行和14家分支机构,2003年3月又新批设了221家典当行和15家分支机构。该阶段全国共计1375家典当行和34家分支机构,全行业注册资本金达到9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