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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控制与监管(第2页)

1。风险资本投入之前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资本投入之前的风险主要是基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而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在某种交易活动中,各自占有的相关信息不均衡对等的现象,包括事前信息和事后信息两种不对称形式。这一时期风险控制措施的形成,应建立在如何保证风险投资机构能够尽可能得到来自风险企业的完整、准确的信息,杜绝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风险,主要通过借助商业计划书识别、依靠中间机构推介与专业队伍评估、采取辛迪加投资方式、采取投资组合方式、采取分段投资方式、采取专业化投资方式等手段来予以实现。

(1)借助商业计划书识别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商业计划书发现一些问题,如商业计划书中对风险企业管理层的描述,可以作为全面了解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基础;从商业计划书中风险企业主要项目的介绍,可以了解治理层群体或主要高管的创业经历及风险企业的发展沿革等。风险投资机构要通过与有关人员的交流来证实商业计划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更要与风险企业家进行频繁和全面的接触,还原或校正纸上谈兵与现实状况的偏差。

一般而言,风险企业家本人的特质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命运,对一个不合格风险企业家的投资也就意味着风险投资的选项失败。风险企业家必须具备企业者的素质,与风险投资机构有着共同的投资经营理念,这是投资双方共同合作的基石。

(2)依靠中间机构推介和专业队伍评估

鉴于风险投资机构在选择风险企业的过程中可能无法获取对方更多的信息,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一些中介或关联机构的推介来筛选拟予投资的风险企业,如风险投资顾问机构、投资银行机构、信用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孵化器机构等。这些机构由于同所介绍的风险企业的特殊关系,可能会比风险投资机构更了解风险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它们又同风险投资机构在多年的交往与合作中形成了相互信任的默契关系,因此,借助它们所掌握的对其推介的风险企业的真实信息,能够成为风险投资机构过滤风险的一道屏障。

这些中介机构替代风险投资机构履行了获取风险企业信息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风险投资机构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美国,大约有90%的风险投资项目都是经过中间机构或业内人士推荐的。

与此同时,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在内部建立起一个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聘请财务、法律、技术相关领域的专家,为项目把脉并辅助决策。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的财务信息,聘请律师事务所审核法律程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估值等。这些措施都可以保证风险投资机构获得信息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合法性,从而确保降低投资风险。

(3)采取辛迪加投资方式

辛迪加投资是借鉴银团组合贷款即辛迪加贷款(Syndi)形式而衍生的联合投资模式,即两家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对一个项目进行注资入股。这种方式的产生源于一些项目所需求的风险资本数额较大,一家风险投资机构难以承载且需多家合作并分解风险。通过联合投资彼此之间都为对方增加了接触优秀投资项目的渠道,而某一项目如果被多家机构共同认可并投资,则必然增加了成功的概率。总之,辛迪加投资可以使风险投资机构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渠道,减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4)采取投资组合方式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将一项投资基金分别投到相互独立的不同项目上以分散投资风险,即使某个项目投资失败,而另一些项目的投资成功也会完全弥补其损失。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在自己的风险投资制度中都有规定,如对某一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所筹集风险资本总额的20%等,通过投资组合方式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5)采取分段投资方式

根据风险企业的不同发展时期,将风险企业的投资期区分为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对风险企业发展所处不同阶段,分期注入资金就是所谓的分段投资方式。而以不同额度和时段陆续投入风险资本,能够实现规避风险和减少损失的特殊功效。在这一动态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对下一阶段的注入资金数额及交易价格,均依赖于投资双方对项目前一阶段的运行状况的评价。如果项目运行良好且风险呈现下降势态,则风险投资机构继续追加投资;否则,风险投资机构可能减少甚至停止追加投资。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风险投资机构对项目的认识更加清晰,对项目的把控更加精确,更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决策。

(6)采取专业化投资方式

专业化投资方式包括了两层含义,即风险投资机构应该选择自己比较擅长的“行业”进行投资,而一般情况下不对自己不熟悉的行业进行投资,同时将投资常规性地特定于某一个“地域”。行业投资专业化是基于投资项目的高技术特点而设定的;地域投资专业化是基于风险投资机构更了解某一地区的市场、行业发展状况及前景,从而便于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一特点来考量的。一般而言,对所投资的行业和地域越熟悉,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就越强。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应该划定边界,这个边界就是风险投资的专业化,即对“行业、地域”的正确界定。

2。风险资本投入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资本投入之后的风险主要来自事后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还要考虑风险企业自身所面临的固有风险。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企业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转移、稀释、降低或化解风险。

(1)利用双方认可的投资契约控制风险

投资契约是对融投资双方的一种约束协议,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在协议中通过对投资形式、投资工具、退出安排以及对风险企业的制度要求等条款的设计,来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将风险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部分转移到风险企业身上,以激励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同舟共济,实现共同的目标。一套有效而完备的投资契约,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削弱风险企业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利益损害。

风险投资机构为了保证风险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往往在投资契约中要求风险企业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二者所追求的目标尽可能地保持一致,避免经营过程中滋生不应有的风险。对经营者的激励主要通过经营者持股和赋予经营者一定的购股期权等形式;而对经营者的约束则通过雇佣条款和规定经营者的工作职权范围等加以限定。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经营者过分追逐风险、不遵循机构本身的投资策略或方针、给自己订立过高的报酬,以及一些关联交易等问题的发生,使经营者能够真正自律或他律自身的行为。

(2)通过风险投资的后续管理来控制风险

风险投资机构必须要应对风险企业本身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等,而唯一可行且有效的措施就是参与风险企业的管理。参与的方式是通过在风险企业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以及向风险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动态地对风险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层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审核风险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报表和例外事宜等,有对关键岗位人选的解聘建议与聘用推荐权,并有权在管理层不遵循契约规定或经营出现偏差时向风险企业提出整改意见。风险投资机构通过监督和介入风险企业的重大决策,帮助风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在其内部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借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创利能力。

二、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行业监管

(一)我国风险投资监管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组建、投资、退出、监管等方面的完整法律。可适用的规范性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对外投资比例、股东出资形式、股权设置等不利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与运作的限制进行了局部修订,使其更加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定要求。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降低了企业上市的标准,对风险企业通过上市而实现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退出起到了一定的护航作用。2006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对规范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管理风险投资行为的第一部特定法规。虽然是针对风险投资企业而进行的规范,但其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对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的规定,该办法在中国风险投资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此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对风险投资的监管。如2007年2月国家财税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起草,并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在2003年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基础之上,商务部于2006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其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出资和变更以及经营管理的规定等方面都做了较大改动,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且管理及可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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