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投资的监管部门及监管内容
现行的对风险投资行业进行监管的法规主要是2005年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监管主体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工商管理、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而对于外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
从2005年开始至今,我国对风险投资机构采取非强制式的二级备案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必要对其设立实行审批制管理。但为了规范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并含副省级城市)二级备案管理。没有备案的风险投资企业,不受风险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且不享受国家政策扶持。
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并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其发展改革部门,但考虑到有些省级行政区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授予了科技部门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职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风险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
为便于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全国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并随时对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省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风险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与此同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风险投资机构设立条件上对资本、投资者和管理要求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金额也进行了限制。而备案管理主要涉及审查备案条件、依据投资限制条款对投资运作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的适当处罚三方面内容。
1。审查备案条件
(1)审查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要求仅限于以自有资本从事风险投资业务,代理其他风险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风险投资业务、从事风险投资咨询业务、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其他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2)审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具有约束的最低资本额
要求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审查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资质
要求必须有至少三名具备两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对委托其他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也相应地要求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三名具备两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从而体现出与自我管理型风险投资基金在管理资质上的公平对待。
2。依据投资限制条款对投资运作进行检查
投资限制不会导致对风险投资企业自主从事风险投资的干预,而仅仅是为了避免风险投资企业超范围经营非风险投资,并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投资限制条款具体包括: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买卖业务,但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风险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风险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3。对违规行为的适当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必须改正;未改正的则应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补缴其应缴税额;对已经享受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应退还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涉及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的相关特殊政策
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赋予了外商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经营、债权融资、外汇管理等特殊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登记
将外资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必备投资者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投资者,其设立至少应有一个必备投资者,但允许股东均为自然人时可以没有必备投资者。同时,通过减少对必备投资者的资金要求,降低了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门槛;但要求外方投资者为大股东时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而中方投资者不得低于3000万人民币;并对呈报送审的材料做了具体要求。
2。允许非法人制外商风险投资企业以“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注册
创业投资基金是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准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的契约型基金。以基金形式设立风险投资企业,有利于规避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降低税负和管理费用,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3。对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特殊规定
扩充了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即允许其经营四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其他风险投资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参与设立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4。允许外商风险投资企业以债权方式进行融资
债权融资方式是一种收购方以被收购企业资产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或发行债券来筹集收购资金的融资方式,通常被国际收购基金所采用。但为降低风险对以债权方式进行融资的资金额度进行了限制,如规定外商风险投资企业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四倍;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六倍。
5。对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与税收、政策优惠
对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的外汇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其境内投资、结汇、退出时的购付汇等外汇业务办理都制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强化了对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的外汇监管,也增强了外汇管理机构在运行上的可操作性。外商风险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得到法规保障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扶持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扶持。通过提高政府审批效率加快外商风险投资企业的审批速度,更有助于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快速与国际市场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