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投资公司质量管理循环
1。PDCA循环的内涵
PDCA循环的概念是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提出来的。PDCA循环在质量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PDCA循环所涵盖的内容是:P(Plan)计划,即确定方针、目标或计划;D(Do)执行,即具体实施并实现计划目标;C(Check)检查,即总结执行计划的情况,度量执行效果并找出问题;A(A)行动,即对总结、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包括对成功的经验加以肯定并推广,以期实现标准化;对失败的教训加以总结,以免再次发生;最终将未解决的问题转入下一个PDCA循环中去解决。
2。PDCA循环的步骤和方法
PDCA循环实际上是有效进行任何一项工作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也是质量管理中最有效的操作方法。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又可细分为八个步骤,每个步骤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方法如表4-6所示。
表4-6PDCA循环的步骤和方法
(四)信托投资公司的责任中心制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不同,而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内部责任中心。不同层次的责任中心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公司对其计划和控制的内容也不相同,具体可区分为费用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三个层次。
1。费用中心
这是信托投资公司责任中心制中的最低层次,即该中心的负责人仅对在其可控制范围内的费用负责。可被划入费用中心的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计财部、办公室、审计部和研究发展部。对费用中心预算目标的下达为费用指标,如果成本效益的标准可以满足,那么控制费用中心费用的有效方法是零基预算法。在零基预算法下,每个费用中心的经理在做下一年度的预算时,都要对其所管理部门在下一个年度的职能活动进行重新审查和考量,去掉那些既消耗资源又无意义的活动。对于那些必要活动,可设计多个可完成该活动的方案,选择其中费用最低的方案。
2。利润中心
这是信托投资公司责任中心制中的居中层次,即利润中心的负责人除了要对其可控的费用负责,还要对收入负责。可被划入利润中心的部门包括:投资银行部、基金管理部、租赁业务部、个人信托管理部和单位信托管理部。对利润中心可下达预算利润目标,对实际利润完成情况与预算利润目标的差异需要进行分析并找出原因;然后要对经营措施或经营目标进行调整。
由于信托业务的收入主要源于手续费收入和提取业绩报酬,《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对委托人指明特定运用方式的信托资金,因信托投资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和风险很小,所以收取较低的手续费率;而对委托人授权信托投资公司确定运用方式的信托资金,信托投资公司要承担很大的管理责任和风险,因此规定了较高的佣金水平。
要提高信托业务的利润水平,信托投资公司应尽可能地争取委托人授权其代为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但这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的代客理财人员有很高的投资技能、资产管理水平和控制经营与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银监局等监管部门所设定的风险监管指标也将限制信托投资公司的赢利水平以求控制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应以存放款项、同业拆借、票据贴现、抵押或质押贷款、融资租赁、买入动产、投资于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以及委托人指明的其他运用方式运用资金。
3。投资中心
这是信托投资公司责任中心制中的最高层次,即投资中心的负责人既要对其可控的收入、费用负责,又要对其可控的投资活动负责。毋庸置疑,信托投资公司整体就是投资中心,信托投资公司的总经理既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负责,又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报酬率负责。
通过设立责任中心制的手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经营和财务目标逐级分解到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每一个工作岗位或环节,使责、权、利真正地结合起来,使整个公司的资源有效地调动起来,最终实现既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三、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与业务合作
(一)信托市场的金融业态竞争
信托投资公司是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就整个信托市场来讲,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并不仅限于专业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大多也都染指或部分行使着信托业务的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从事信托业务或准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权。而委托贷款业务本质上就是信托业务,尤其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集合资金委托贷款业务,与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业务几乎没有区别。委托贷款业务被归属商业银行经营,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信托这一重要的业务领域面临着商业银行的强有力竞争。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不论名称或形式上有何区别,欧美和日本等国的投资基金制度均是以信托法或者信托制度为基础的,即基金具有信托的本质特征。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无论是开放型基金还是封闭型基金,其基本特征都是:发起人一般构成基金管理人,且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托管机构成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者;那些不等额出资的非特定的众多投资者,则是基金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也是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权是以基金投资受益证券的形式出现的,投资基金的运作基础是现代信托制度,投资基金源于信托法理并受信托法理制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作为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3。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个别资金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在信托投资公司内被称为证券投资理财业务)均面对着同一客户群体,资金的运用领域、运行方式也无明显差异,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也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相似。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4。私募基金
由各类投资管理公司充当主角设立的私募基金,其规模据不完全统计已达到了数千亿元人民币。通常,证券公司的直投业务往往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而风险投资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更是演绎得淋漓尽致。相关内容可参阅第三章第二节“证券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以及第十章第二节“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与业务管理”中相应内容。可以说,由于私募基金受法律、法规的管束相对弱化,实际运行与操作处于相对的真空带,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且不利于同业间公平竞争。
总之,由于信托业务涉及的面较广,而且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对于信托业务又情有独钟,这就势必造成专业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同业激烈竞争的势态。
(二)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虽然我国的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但金融业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服务是一个整体。尽管在营业范围上可以具体区分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信托业、融资租赁业等,但它们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些行业本身也都是以一业为主,同时兼营着其他金融服务业务。这样,就为信托业与其他金融业的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1。信托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都是从商业银行分化出来而独立经营的,信托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业务也类似于银行的信贷业务,因此曾被称为“第二银行”。在信托业重新注册登记并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彻底剥离之后,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是把原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合并到其他证券公司。但仅依靠自身的办公场所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明显缺乏通达的经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