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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担保授信的基本业务与管理规范(第3页)

●授信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基本流程:首先,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借款人与授信银行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其次,担保公司与授信银行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与此同时,担保公司与出质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一般应单独订立,并作为保证合同中的反担保措施特别约定条款。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质权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取得《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企业(出质人,出质人和借款人一般为同一主体)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办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股权质押合同文本。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工商管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授信银行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按其信贷业务流程和担保业务流程,开始具体办理贷款授信事宜。

(三)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

1。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是指借款人(或被担保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拥有的可以依法转让、处置和出质的各项特种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提供给银行设定担保措施(或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并将其设定反担保措施),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授信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但并未限制、禁止或排除以特种权利(即“其他权利”)设定质押的经济行为,所以特种权利符合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特种权利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矿业权、音像版权著作收益权、捕捞权、开采权、林业权、排污权,经营租赁权(如专业市场的柜台租赁使用权、土地租赁经营权、海域江河湖面租赁经营权等),特种经营专属权(如品牌代理商、汽车销售4S店等),商誉商标使用专营权(如麦当劳、北京东来顺、肯德基、香港小草瘦身等),交通、桥梁、有线电视等收费权以及其他特种权益;特种权利就是不具有具体的实物形态而仅依存于未来及现存的可以计量的特种收益流和价值源,予以抽象地固化和具象折现。而特种权利质押就是将其未来的收益和现存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并作为担保或反担保措施的一种新型融资载体。

2。特种权利质押融资基本要求的借鉴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已率先实施了“展业通(即特种权利质押融资)”授信业务。其具体设定的条件是:第一,注册于北京辖区、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000万元以内,且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第二,借款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使用期至少在两年以上、有赢利能力的商标专用权,依据银行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特种权利的评估价值折扣后设定质押,并从银行取得限定范围内的贷款授信额度,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第三,银行一般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授信金额为1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例如,交通银行对北京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经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因而银行授予了1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依据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3。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业务流程与应用

一般而言,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具体业务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人分别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担保和银行授信。

●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同时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和尽职审批。

●担保公司对出质人(借款人和出质人一般为同一主体)的出质标的进行评估、公证登记,并签订远期拍卖合同、处置协议等。

●银行和担保公司通过审查后,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函》,同时设定特种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必要时补充其他有效反担保措施,并与出质人双方签订《特种权利质押合同》和其他抵质押合同等。特种权利质押合同一般应单独订立,并作为保证合同中的反担保措施特别约定条款。

●授信银行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按其信贷业务流程结合担保业务流程开始具体办理贷款授信事宜。

●贷款授信如果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后,担保公司对特种权利等反担保措施进行有效处置,通过拍卖变现、转让变现、权属变更和债转股持续经营等实现资产保全或足额清偿,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发展与综合经营收益。

(四)保理融资与担保授信

保理一词源于欧洲的“Fag”业务,也被称为保付代理。所谓保理融资担保授信业务,是指销售企业(供应商)通过其交易活动而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信用担保公司,同时信用担保公司为其从银行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商业银行为供应商提供贷款授信的一种“准保理”式融资方式。在这项准保理业务中,信用担保公司专项司职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的外在控制、逾期代偿与代偿后的追清缴工作。

保理担保融资其实质就是在赊销贸易中,信用担保公司以购货方的信用为基础为供应商的融资行为提供保证并使其从银行取得贷款授信,同时也是供应商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转让,或称一种特殊或隐形的反担保措施设定行为,是以供销两方的债权让渡与信用基础为双重保险(类似双重反担保),更是担保实践中的一项创新。

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在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已经有着广泛的合作领域,这些合作基础非常有助于双方在保理业务上的进一步联手和共同创新。同时,这种合作意愿正是信用担保公司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银行分散、转移、稀释风险的客观要求。担保机构能否寻找到适合大规模开展担保业务的领域,并设计出符合各方需求、相对稳定的担保品种,正是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而配合商业银行为中小、微型企业做好保理融资服务,更能充分地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专长和特殊职能,这也是担保机构所应该承载的历史使命。下面系统介绍保理融资担保授信业务的操作模式与程序,具体如图11-4所示并予以注释。

图11-4保理融资担保授信业务程序与内容

注:①供应商向购货方以赊销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提供劳务,供需双方签订赊销合同、供货并形成应收账款。

②供应商分别向担保公司申请保理担保并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提供发票、赊销合同、运单、产品接收单,以及企业财务报表、基本信息、法律文本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购货方的相关信息和各种资料。

③担保公司作为准保理商分别对供应商和购货方进行信用调查和财务审查,若审查通过后,担保公司首先与供应商签订保理担保授信协议。

④供应商出函并予以公证,将本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额转让给担保公司,同时,依据信用风险大小,必要时附加其他抵押、质押、第三人反担保等保证措施。

⑤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提供保理授信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如果逾期由担保公司予以代偿。

⑥银行与供应商签订《保理授信合同》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保理授信保证合同》后,向供应商提供保理式贷款授信,划转款项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

⑦担保公司作为准保理商行使向购货方催收应收账款、销售分户账管理等职责;应收款项收回后首先归还银行本息,然后扣除担保费和手续费,剩余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⑧担保公司在银行保理式贷款授信到期且逾期时,予以逾期代偿;代偿后再追偿并处置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反担保标的物,形成第二还款来源。总之,保理融资担保授信模式是将担保公司的履约保证融入到了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保理业务中。它不仅使购货方得到了履约外在保证,增强其信用等级,更让供应商及时得到现款并解除了交易款项结算的后顾之忧。同时,银行也从烦琐的“催收应收账款、销售分户账管理等”纯保理业务中脱离出来,其经营风险也得以有效控制,银行介入保理业务的积极性必将空前高涨。担保公司在操作此类业务时,所面临的风险一般也低于常规的担保授信业务,而且又有效地拓展了担保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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