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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担保授信的基本业务与管理规范(第2页)

商业承兑汇票担保贴现的方式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票据“承兑付款人”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由于其资信良好、规模较大且申请贴现人(持票人)具备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等要素,此时,对持票人予以担保贴现时可以采取准信用方式,即仅以或然的应收账款(注:应收承兑付款人未能兑付的购货款额)作为质押标的之反担保补充,提供保证并进行资金融通。

第二,票据“承兑付款人”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由于其资信良好、规模较大,但申请贴现人(持票人)受资信一般、规模较小等条件约束,此时,对持票人予以担保贴现时必须采用反担保对应措施,在此前提下可以提供担保贴现授信业务,但反担保措施可以相对宽容。

第三,票据“承兑付款人”为一般性企业等,由于其资信能力难以度量、规模较小,申请贴现人(即持票人)无论其具备何种资信条件和规模,此时,对持票人予以担保贴现时必须采用足额、充分的反担保对应措施,一般应先收取20%的保证金,在此前提下才可以提供担保贴现授信业务。

第四,票据“承兑付款人”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由于其资信良好、规模较大且申请贴现人(即持票人)具备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等要素,此时,担保公司可以直接对持票人予以“垫资贴现”,并收取资金业务的服务费用和担保保费。票据通过背书转让后(应具备相关的贸易背景),到期时再正常收回本息。一些有实力的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正在积极地进行此业务的尝试或探索工作。

3。国际结算业务项下的衍生担保授信业务

主要包括:进口押汇担保授信、出口押汇担保授信、出口退税担保贷款、打包放款担保授信、海关提货担保、关税保函担保等。

4。经济合同与交易履约担保业务

主要包括:工程履约担保,预付(进度拨付)款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或质量保证金担保、民工劳务费担保、分包担保、工程项目规费支付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保修担保,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担保等。

5。特种担保业务

主要包括:中介费佣金担保、合约对冲押金担保、政府采购担保、电子商务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海事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等。

而其他衍生的担保授信业务融合了担保贷款授信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体现在反担保措施的取向创新方面;其融通资金的受信结果直接表现为取得贷款、签发票据、票据贴现、信用开证、融资租赁、出具保函等方面。其具体业务范畴可衍生或派生出如下品种:融资租赁担保授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保理业务担保授信、股权和特种权利(如专利权、特种经营权、租赁权、荒山荒地承包权等)质押担保授信、风险投资担保授信、供应链或项目链融资担保授信、经营集约群和产业集群担保授信等。

(二)担保授信业务中的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双方的约定,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从债务人(被担保人)事先提供的某种保证措施中,通过转让、拍卖等处置手段,来获得保证履约实施后追偿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反担保一般采用三种方式。

1。保证金

即在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被担保人)信贷或交易债务的支付;当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无须征得债务人(被担保人)同意,即可直接将保证金划付给银行等债权人。

2。抵、质押反担保

即债务人(被担保人)以其合法的财产或权利向保证人提供的抵、质押反担保,它是一种物权或权益担保。当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享有从抵、质押财产或权益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反担保中的抵、质押措施与上述抵押和质押内容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3。信用反担保

即债务人(被担保人)向担保人追加提供其他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信用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由其第三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的具体措施与所述保证或称信用保证、信用担保的内容一致,这里也不再赘述。

三、担保授信衍生产品的创新与应用

(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是指销售商(借款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给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保证,从而获得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是:某钢材经销商(以下称甲公司)作为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某轴承生产厂(以下称乙厂)供应钢材。由于资金短缺,乙厂长期欠甲公司货款。此时乙厂形成负债即应付账款,而甲公司形成债权即应收账款。甲公司(借款人)由于长期供货出现资金头寸不足欲向信用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担保并申请借款。信用担保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其应收乙厂的货款额即应收账款——乙厂的债权额设定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同时由乙厂提供第三人反担保等。然后,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且银行向甲公司(借款人)予以贷款授信。甲公司和乙厂共同连带承担对此信贷项目按期偿付本息的义务。前提是二者必须是按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符合其授信条件的企业,否则此担保授信业务将受到条件因素限制。同时,要十分关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以及补充追加其他反担保措施防范或有风险两个要点。其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1-3所示。

图11-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流程

(二)股权质押担保授信

1。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担保授信是指借款人(即被担保人)以其自身或其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提供给担保机构设定反担保措施,并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授信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设定质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又明确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我国对上市公司中公众流通股的质押问题,在政策、法规上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担保公司或银行一般会在调整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公司的负债总额、应收账项状态、现金流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成至八成。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依照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进行股份质押登记,确保了质押合同规范生效,质权依法能够受到保护。

2。股权质押的登记部门与基本要求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时可以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申请出质登记的公司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时,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由深圳、上海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而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时,首先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同时,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3。股权质押担保授信的业务程序(非上市公司)

股权出质的企业(出质人)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做出股权质押决议。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决议的同时,还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企业(注:借款人或出质人,借款人和出质人一般为同一主体)向授信银行和担保公司申请股权质押担保授信或要约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股权质押担保授信和贷款申请书。

●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股权出质公司(出质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股权出质公司(出质人)同意股权质押担保(贷款)授信的决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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