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潜在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应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客户风险也源自于两个方面。
(1)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总则第2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我国的信托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即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而国际上的信托完全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表现为两大特征: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并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
(2)信用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同时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借、投资、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而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这些信用活动中,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或者不愿意按期偿还债务,就会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难以收回,从而导致委托人或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损失。
2。市场要素风险
市场要素风险一般包括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而引起利息减少、证券跌价、外汇信托投资亏损等风险,也包括同业竞争形成的潜在风险或购买力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利率变动不一致给信托投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市场利率发生了与预期方向相反的变化,就一定会给信托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信托投资标的物的价值也会随之变化等。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也称货币风险,是指由于各国货币之间汇率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交易者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外汇业务要承受更多的市场利率波动风险,一般发生在跨国的信托业务中,汇率风险在国际直接投资业务中体现得特别明显。
(3)证券价格波动风险
证券价格的不断波动必然会加大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源,如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面临着证券买卖对象选择、买卖时机选择、持有建仓或空头减仓等带来的或有损失性;而在承销业务中亦需要应对市场环境等因素带来的多重损害等。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物价总水平的上涨,使得当事人所得到的收益的实际购买力低于预期的水平,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实际收益率是名义收益率减去通货膨胀率之后的差值,即在畸高或奔腾式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会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实际收益率急剧下降,甚至可能导致贷款或投资本金被侵蚀。
3。经营管理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是指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实际经营结果偏离预先期望值的可能性。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得到充分而准确的市场信息,不熟悉市场交易所涉及的众多的法律规定,或者是自身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低而造成经营决策的失误。这类风险一般是可以感知的,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加以规避或化解,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业务开拓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投资机构没有足够可运用的资金以保证客户提款的需求从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降价出售或被迫收回部分有信用价值的资产等,以应对客户的现金偿付。流动性风险源于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即信托机构不能有效地以合理的利率借入资金,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从而发生支付性困难。如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用负债资金炒房地产,超规模投资股票、基金和债券等,致使大量资金被套牢而丧失了流动性。
(2)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变化给投资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在投资中追求较高的回报,后续管理又缺乏有效控制,致使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而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有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如资金来源利率高于资金运用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业务中,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根源。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即来自于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或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如不注意信托贷款与投资的利率、期限搭配,产生负的利差或收益低于费用支出的可能;发生坏账或所投资的证券贬值致使损失的或然性成为必然等;这一切均颠覆了信托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内在要求。
(4)业务开拓风险
业务开拓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业务开拓成本过高或者业务难以实施的各类特有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基金、债券承销、同业拆借、融资租赁等业务,而资金、动产、不动产、股权、专利权等财产或财产权的管理与运用,以及企业年金、管理层收购(MBO)等业务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实施。但这些领域亦相伴着在业务开拓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如成本过高、利润空间狭窄、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等。即使信托投资公司对项目失败不负责任,也难以保证其信誉或投入产出比不受到负面影响。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托活动过程中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诚信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如挪用信托基金或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未能遵循信托契约的投资多样性,导致委托财产受到损失;超过授权限度投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与此同时,更要防止营私舞弊风险,即因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或与社会上不良分子勾结,进行诈骗、洗钱或套取资金等违法活动而带来的损失。
5。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是指来自国家政策的变化或法律监管约束的变更,使得信托资产形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每一次产业政策大的调整,都会给信托业务带来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长期性建设项目投资或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与此同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也会对信托资产产生最直接的影响,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政策调整所衍生的金融风险也会时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