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在中国大陆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且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条件及程序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依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其充要条件应当包括: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事宜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公司地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3。信托投资公司的终止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予以解散,并依法组织进行清算。
●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总之,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程序
在符合并具备《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前提下,申请设立信托投资机构应经过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材料、审批核准和机构设立三个程序。
第一步是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材料。即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由投资组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进行审核。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申请报告,除由出资各方提出申请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及证件:机构的组织章程(章程要明确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盈亏处理原则和法定地址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机构主要领导人选名单和简历;出资单位近三年的资信、财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步是要经过审核批复程序。即提交上述资料后,机构能否设立,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并批复,地方监管机构无权审批。
第三步是机构设立的环节。首先,凡经审核批准设立,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向被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外汇业务许可证》。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获得批准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后,方可成立并正式营业。最后,经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停办经营业务者视同停业,即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我国信托业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法规体系
(一)我国信托业监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我国信托业的监管机构原来是中国人民银行,后来监管业务按条块分割分别对应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但我国信托业目前主要司职监管责任的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信托业主要监管法规与制度具体如表4-7所示。
表4-7我国信托相关业监管法规与制度体系
续表
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协会自律约定、国外专业组织或协会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等,也构成了信托业的经营管理与监管、自律和内控约束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
(二)我国对信托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除了对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经营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外,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等特种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即不能办理境外负债业务。同时,我国在信托经营的合规性监管过程中还具体明确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不得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如曾经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MBO模式,在存续短暂的一段时间后就被监管机构驱逐出了信托市场。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托投资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无论是资金信托还是非资金信托,其风险都会时时处处相伴。由于种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在货币的经营和信用活动中,使信托投资公司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导致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这也同样表现在客户潜在风险、市场要素风险、经营管理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政策与法律风险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