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条:如果一个牧人未经田主同意而在其田中放牧,让羊吞吃田中的庄稼,田主应该收获田中之物,除此之外,牧人由于未经田主同意便在田中放牧之故,应按每布尔土地20古尔谷物之额,赔偿田主。
第58条: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羊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如果牧人仍然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1布尔60古尔谷物之额,赔偿田主。[74]
从《汉谟拉比法典》中看到,如果征得田主的同意,牧羊人是可以在田中进行放牧的,田主自己当然就更可以在自己的田中放牧了。如果看管得当,在田中放牧不仅不会对庄稼有大的毁坏,造成收获之时的大量减产,而且还会带来相应的好处,例如,除了羊群可以吃掉田中杂草之外,羊粪还可以成为最好的自然肥料留在田中,滋养着庄稼茁壮成长。这也是有时田主会允许牧羊人在自己田中放牧的重要原因之一。
每个农家可能都有自己的羊群,只是数量多少不等而已,羊群中以绵羊为主,夹杂着山羊。他们白天把羊赶出去放牧,晚上再把羊赶回来,荒地和嫩草能为农家提供充足的放牧场所。在夏季,羊群甚至可以走到很远的地方,去寻找更丰美的草源。羊群要么由家庭成员带出去放牧,要么由雇用的职业的牧羊人来帮助放牧。
城市家庭也可以拥有自己的羊群,他们的羊群是经营性质的,是一种投资行为。从古巴比伦时期开始,我们拥有很多契约涉及羊群的主人与牧羊人之间的放牧事宜,契约中通常包括羊群的构成和状况,以及雇佣的条件等内容。以下面一份契约为例:
92只母羊,20只阉羊,22只小绵羊,24只小羊羔,33只母山羊,4只公山羊,27只小山羊羔:
总计158只绵羊,64只山羊,辛沙姆赫(Sin-?amu?)委托给牧羊人达达(Dada)。牧羊人达达对这些羊负有法律责任,如有丢失则予以如数赔偿。如果他的牧童尼德那图姆(Nidnatum)逃走,由此造成的损失,牧羊人达达负有全责。牧羊人达达将向(牧童)支付5古尔的谷物。
3位证人。萨姆苏伊鲁纳统治第1年4月18日。
(Fiein,1968b)[75]
从楔形文字文献中可以得知,羊群的数量或规模大小不等,小的从4只起,大到200只。其中母绵羊的数量占绝大多数,但公羊也必须保持足够的数量,以保证混合饲养的目的。山羊的数量相对较少,也就占13的比例,有的人家甚至连1只山羊也不养。羊的主要经济价值在于羊毛、羊肉和羊奶产品,羊和羊毛成为美索不达米亚最重要的农牧产品,在国家税收和财政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在最早的历史时期,羊群和牛群提供了王室大部分的财政收入,在后来的历史时期,农作物提供的粮食实物税收才占据主要地位。”[76]从《汉谟拉比法典》和其他原始文献中可以看到,在古巴比伦时期,羊和羊毛仍然构成国库的重要财政收入。在巴比伦第一王朝的末期,国王对王室的羊毛生产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国王本人甚至亲自监督年度剪羊毛活动的具体生产安排。[77]
图8。7亚述国王在战争中掳获的羊群。约公元前728年。出自尼姆鲁德
羊群的主人与牧羊人的账目契约在春天剪羊毛的季节签订,这是称量羊毛重量的时候,而羊的主要产羔季节已经过去,新签订的契约是下一年执行的契约。顺便提一句,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最初收集羊毛的方法是拔毛,直到公元前1400年左右,剪羊毛才成为完全普遍的方法。[78]一般情况下,牧羊人享有所有的奶产品,每只成年羊所产出的羊毛的固定比例,以及其他小羊按比例推算出来的双方认可的羊毛数量。牧羊人还可以得到配给的食物、衣物以及支付其手下的薪酬等。条件似乎对牧羊人过分的优惠,但对羊群的主人来说,这还是比较安全的投资项目。经常发生的疾病等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要由牧羊人承担,而与主人无关。但羊群遭受狮子吞食而造成的损失等,不应由牧羊人承担,那不属于牧羊人的过失。在这方面,私人契约的相关条款与《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是相互印证的。《汉谟拉比法典》有如下规定:
第261条:如果一个人雇佣牧人放牧牛羊,则他每年应该支付给牧人8古尔的粮食。
……
第264条:如果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收领雇金且已表示满意,而牛羊之数量减少,或增殖率减低,则他应按契约规定的数额交付收入和增殖数。
第265条:如果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不诚实,交换标记,或出卖牲口,则应受检举,他应该按其所盗窃的牛羊数,十倍赔偿其主人。
第266条:如果畜栏与神发生关系[79],或狮子吞食了牲口,则牧人应对神剖白其事,畜栏之主人应对他加以宽恕(?)。
第267条:如果牧人不慎,致使畜栏中发生白血病(?),农民牧人对于畜栏中因发生白血病(?)而遭受之损失,应以牛羊赔偿主人。[80]
在乌尔第三王朝统治时期,为王室和神庙等大型机构服务的牧羊人,他们与王室和神庙签订的放牧契约同与私人所有者签订的契约是一样的。在拉尔萨的里姆辛统治时期,其国家机关所签订的契约,也采取了相似的契约程序:由于牧群数量较大,必须与牧场主(naqidum)签订放牧契约,由契约签署人牧场主再雇用放牧人,但责任分担和利润分成则是相同的。下面是一份来自拉尔萨的年度账本:
羊和羊毛的计算:
里姆辛统治第21年的资金和产羔。
进入里姆辛统治第2年的剪羊毛季节,100只羊要产公母羊羔合计80只,100只羊的合理死亡损失数是15只,每只羊获得的羊毛数量是2明那。
收据,结果,损失,赤字。
1年的完整账目。
放牧契约签署人:萨穆姆(Samum)、瓦拉德穆里姆(Warad-murrim)和西力-沙马什(Silli-Samas)。
(Kraus,1966,No。5)[81]
根据这份年度账本判断,牧羊人被允许的成年母羊的自然损失率是15%;被要求的产羔率是80%;每只羊期望的产毛数量是2明那,约相当于1千克。
国家和神庙等大型机构所经营的牧群,其规模通常是非常庞大的,牛、羊、马和驴等混合牧群数以万计。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乌尔城的一份文献资料,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线索,它就是普兹瑞什-达干60多个月的牲畜账簿:
28601头公牛;
404只鹿;
236只野羊;
29……
38匹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