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马尔都克那西尔(Marduk-nasir)、西帕尔城的商会和法官们,阿比舒如是说。来自西帕尔-阿姆纳努(Sippar-amnanu)及其附近地区的十六又三分之二舍客勒……四名男奴隶,属于法官瑞什沙马什(Ri?-?ama?)之子,及辛伊里巴姆(Sin-iribam)及其诸兄弟之子的财产,[……]收割都尔(Dur)的公民大会主席辛姆沙里姆(Sin-mu?alim)所租种的田地之谷物[……]及[……]。当你们看到这块泥板之后,来自西帕尔-阿姆纳努及其邻近地区的十六又三分之二舍客勒……以及属于法官瑞什沙马什、辛伊里巴姆及其诸兄弟之子之财产的四名男奴隶,连同旅途的盘缠,[……]你们应该一并将它们送到都尔总督辛姆沙里姆所租种之田地。他将让你们查看他租种田地中的谷物,并让他们收割并搬运之。[32]
关于公民大会和长老会议的职权范围及其相互关系,目前的材料还无力对此进行回答。
2。司法权
在古巴比伦时期,虽然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法官,但在中央政府之下,还存在有地方法院。根据现有材料,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许多事务是在公民大会中做出决定的。公民大会在其丧失政治权力以后很久,在司法管理中仍起着作用,一直到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这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表现得非常清楚:
第5条:如果法官审理讼案,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更改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原文为pu?rum,应为“公民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
第202条:如果一个人打了一个地位比他高的人的嘴巴,那么他应在集会中(原文为inapu?rim,应为“在公民会议中”)被用牛皮鞭打六十下。
公民大会的法庭似乎对所有成年男子开放,例如,一则《箴言》这样写道:“不要去站在公民大会中,不要出入是非之地。陷入纷争中命运会摧毁你;你将要作为证人为他们做证……去证明一个不属于你的案子。”[33]在被称为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起法律判决的案子中,审理此案的便是公民大会。这个案子以苏美尔语记载在一块泥板上,属于伊新王朝时期,时间约在公元前1890年。案情大致如是:
三名男子——一名理发师、一名园丁和一名职业不明之人——杀死了一名神庙官员,名字叫卢伊南那(LuInanna)。不知为什么,三名杀人犯在作案后,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死者的妻子宁达达(Nin-dada)。奇怪的是,他的妻子对此缄口无言,并不控告三名凶手。但案子终被披露,并引起了国王乌尔尼努尔塔的关注,身居都城伊新的国王把案子交由尼普尔的公民会议审理。在公民会议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九个人主张严惩凶手,不仅要处死三名案犯,而且还要处死死者的妻子宁达达,理由是她在得知丈夫被杀后并没有起诉,她显然是同谋。但之后又有两个人起而为宁达达辩护,他们认为宁达达并没有参与谋杀其丈夫的行动,因此不应该受到惩处。公民会议最后做出裁决:三名凶手被判处死刑,死者之妻宁达达无罪;她之所以没有起诉,是因为她的丈夫并没有供养她。
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公民会议在司法方面仍然起很大的作用。在一个案件中,一位名叫马尔伊尔西提姆(Mar-irsitim)的人与其兄弟向汉谟拉比申诉道,他的叔父乌杜都(Ududu)给其父一块土地,但其父死后,其叔父又想要回土地。汉谟拉比命令尼普尔的公民会议审理此案,公民会议经过调查后,做出了判决。[34]
(三)商会及其地位
商会具有行政功能甚至成为城市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文明的奇特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商人和商业贸易在美索不达米亚城市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阿卡德文中,代表“商会”的Kārum一词首先表示的意思是“堤岸”、“停泊区”;其次表示的意思是“海港区”、“为商人和海员指定的城区”;最后,随着商业的发展,这个词所表示的含义便由毫无生命力的地点,衍生出这个地点或地区最为活跃的人群,这便是“商会”。[35]
商会的成员主要由商人塔木卡(Tamkārum)组成,此外商会中还有法官。至于法官与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比如,法官是必须由商人和商人首领担任,还是他是专职法官,任何城市公民均有资格担任,根据目前的材料尚无法得知。法官不仅具有司法权,而且在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时期,尤其是在阿比舒及其后继者统治时期,其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占有一席之地。商会成员塔木卡属于“人”(Awīlum)的范畴。[36]《汉谟拉比法典》为此提供了直接的材料证据。
至于法官和商人头领,他们无疑是“人”,即阿维鲁,因为法官一般来说要由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担任,而商人头领应首先具备商人塔木卡的身份。
1。商会的司法地位
商人和城市中的商业区虽然在汉谟拉比统治前很久就已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存在,但直到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商人和商会才在古巴比伦社会占据重要的地位,这可能是因为到古巴比伦时期,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商业和对外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商人头领(苏美尔文符号为UGULADAM。GàR。)在法律文献中出现,最早也只能追溯到古巴比伦时期的阿匹尔辛统治时期。在当时的一份法律文书中,一位商人头领是一位证人和财产所有者。其在司法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有史可依的最早记载是在汉谟拉比的父亲辛穆巴里特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的法律诉讼中,商人头领的名字通常排在法官的后面,而到了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商人首领和法官的排序则正好颠倒了过来,即法官排在商人首领的后面。也正是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商人首领才成为商会的最高领导或代表,与法官组成法庭,接替了从前由市长履行的职责,裁定诉讼案的结果。[37]这时商会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城市的最高法院,商人首领则是其院长。
商会中设有商会成员大会。例如,在一份材料中这样写道:“抓住某人(一个具体人名)的女儿,把她带到商会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让那些知情的人在商会面前进行揭发。”(BIN669:21)[38]又如,在另一份材料中有这样的记载:“普鲁沙杜姆(Puru?addum)的商会全体大会(作为仲裁人)把这起纠纷提交给我们,我们将解决这个案子。”[39]
法庭通常由商会、商人首领和法官组成。最初首席法官由市长担任,后来被商人首领取代。他们通常处理城市内部或公社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诸如家庭纠纷和财产继承等。他们还审理神庙女祭司和纳第图妇女的案子。这也说明神庙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法庭,它们在司法制度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例如,西帕尔城沙马什神庙的一位女祭司从他人手中买得一幢房屋,并且付清了款项,3年后买主否认此事,向国王控告这位女祭司。国王将此案交给商会组成的法庭审理。[40]
从现有材料中可以判断,下列种类的案件或纠纷不经过城市法庭而由中央法庭或国王亲自裁断。
第一,涉及王室或神庙份地(也是王室份地的一部分)纠纷的案子可能不属于城市的司法管辖范围,它们一般由国王的大臣或国王亲自审理。例如,某神庙的一位高级祭司抱怨说,一位祭司不停地向该神庙的伊沙库(I??ākkum)[41]农民索取土地。国王命令西帕尔城的商人头领、商会和法官把那位祭司送往巴比伦审查。[42]汉谟拉比在征服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时,将大量土地纳为国有或王室所有,这类土地归王室直接管理。为此,汉谟拉比专门派有官员负责,如辛伊丁纳姆(Sin-idinnam)和沙马什哈西尔(?ama?-?azir)等。尤其是后者,汉谟拉比与他的大量通信,几乎都是涉及王室土地管理的。[43]在这里我们仅举一例:一位名叫南那吐姆(Nannatum)的纳贡人向汉谟拉比抱怨说,他所租种的土地因灌溉条件不好而无法耕种,汉谟拉比写信给沙马什哈西尔,命令他调查此事,如果情况属实,应在尚未分配出去的王室土地中选一块给南那吐姆,以代替原来那块土地,并且不得因南那吐姆拖欠或无法偿付租税而惩罚他,如果沙马什哈西尔拒绝为南那吐姆调换土地,他自己就要遭受国王的处罚(TCL718)。[44]
第二,城市之间或公民跨越城市的纠纷案通常由中央法庭或国王亲自审理。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各城市法庭袒护自己城市的公民。例如,在汉谟拉比致辛伊丁纳姆的一封信中反映了这样的内容:
致辛伊丁纳姆,汉谟拉比如是说。阿维鲁图穆穆(Amelu-tummumu),尼普尔城的公民(Awīlum),向我报告说:“我在乌纳巴姆城(Unabum)的一个粮库中储存了70古尔的谷物,但是,阿皮尔伊利(Apil-ili)破仓而入,并且(拿走了)这些谷物。”这件事发生之后,他报告给了我。请注意,我现在正派遣这位阿维鲁图穆穆(Amelu-tummumu)到你那里去。你应该派人把阿皮尔伊利找来,让他们把他带到你面前。你应该调查他们的案子。被阿皮尔伊利抢夺的属于阿维鲁图穆穆的谷物,应该物归原主。[45]
在这个案子里,被告阿皮尔伊利是乌纳巴姆城的居民,原告是尼普尔城的居民,原告不向尼普尔城市法庭起诉,也不向乌纳巴姆城的法庭去讨回公道,而是直接上诉到国王汉谟拉比本人。汉谟拉比既没有把案子交给原告所在的城市尼普尔,也没有把案子移交给案发地点乌纳巴姆城,而是交由王室官员辛伊丁纳姆来审理。
第三,城市行政长官的正义由中央政府或国王本人伸张。城市行政长官甚至包括最高行政长官市长和商人的个人案件,直接向中央政府或国王本人申诉。这可能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城市为自己长官断案的偏袒嫌疑,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城市长官利用职权欺压公民。在这里,我们仅举两个案例。其一涉及的是一位市长:
致辛伊丁纳姆,汉谟拉比如是说。梅地姆城(Medem)的市长,向我报告了有关他的抵押品之事。现在我正派遣梅地姆城的这位市长到你那里去。你应该调查此案。你应该派人把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找来,让他们把他带到你面前,你应该“根据枷锁法”对他们做出判决。[46]
这里所说的“根据枷锁法”可能是最为严厉的惩罚之一,有学者认为可能是指为王室服苦役。[47]这里是否可以理解是对城市官员的一种特殊保护?但这种推测没有其他证据。
其二涉及的是商人塔木卡:
致辛伊丁纳姆,汉谟拉比如是说。伊利舒伊比(Ilisu-ibi),商人,向我报告说:“我借给总督(?akkanaku)辛马吉尔(Sin-magir)30古尔谷物,我拥有他对此的收条;我已经向他索要了三年,他还是不肯偿还谷物。”在这种情况下,他向我做了汇报。我已经检查了他的泥板,辛马吉尔应该偿还谷物及其利息,你应该将它们交给辛马吉尔。[48]
2。商会的行政管理职能
如果说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商会及商人首领的主要地位是把握着城市公社的最高司法权的话,那么在汉谟拉比的后继者统治时期,商人首领及其领导下的商会还取代了城市和长老会议而成为城市的最高行政机关。[49]这时的商会和商人首领既是城市公民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国王和中央政府的代表,因此其负有上对国王和中央政府,下对公民和城市的双重职责。
对国王和中央政府,商会和商人首领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收取租税和管理王室粮库。从材料中我们发现,塔木卡尤其是商人头领根据国王的文件负责为王室征收和运送实物税及贡赋,并负责贮存和再分配,即管理国家粮仓。[50]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有关经济的章节中会详细论述。
此外,商人和商人头领还根据国王的命令为其办理任何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情。比如,汉谟拉比派人下去收集椰枣树和芝麻种子,写信让辛伊丁纳姆派诚实的城市公社公民予以协助[51];再比如,商人和商人头领还要移交或引渡逃跑的奴隶。正如阿比舒王的一封信反映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