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古巴比伦时期的城市自治
《汉谟拉比法典》向我们揭示了古巴比伦时期的官僚体系、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从中可以窥见城市公民(Awīlum)在政治和司法制度中的位置,以及立法者对“人”或公民的态度。根据法典及其他文献材料,城市(Alum)和市长(Rabiānum)、长老会议(?ibūtum)、公民大会(Pu?rum)以及商会(Kārum)在巴比伦的司法和行政体系中,在不同时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而这些机构都与“人”或公民有直接的关系,或者说,都是由人或公民构成和管理的机构。它们展示了巴比伦城市自治的图景。
一、城市公民与公民权
(一)城市的性质及其管理模式
城市最初起源于氏族的居落,实质上是氏族的活动中心。因此,城市首先是氏族成员的城市。外族人和外邦人不能居于城市的中心地区,所以无论是在古代希腊和罗马,还是在古代东方(如中国等),那些原来没有氏族或失去与自己氏族联系的人便只能生活在属于某一或某些氏族的城市的周边。平民的情况便是这样。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平民是通过不断的斗争,才逐步地从贵族——传统意义上的氏族贵族——手中争得权利的,他们的活动也才一步步从城郊或乡野中移入城市的中心地区。
巴比伦“人”将自己的城市称为“Alum”。这个称呼总体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指的是城市的自然特征,如建筑及公共设施等;其二,指作为社会组织的城市,即城市管理机构。在现存文献中能确定其含义的包括“城市”、“作为社会组织的城市”、“小村庄”、“大庄园”、“大地产”、“要塞”、“堡垒”和“军事要塞”等。[6]Alum一词在现有文献中的多种用法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起源的多种线索,即有些城市可能是由村庄、大庄园、大地产发展而成,有些城市是由军事要塞等发展而成。美索不达米亚的城市“几乎可以肯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城市”。[7]这些标志人类迈入文明大门的城市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城市的兴起在当时肯定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在两河流域星罗棋布。这不仅可以从后来的历史事实中找到肯定的答案,而且可以从当时的历史文献中找到明证。例如,在一份材料中(TCL3164)有这样的文字:“其众多的城市数不胜数,宛若繁星布满天空。”[8]其二,当时的城市规模很小,甚至可以说很精致。例如,在文献中有人曾经把精美的首饰比喻为“形状像城市一样”[9]。其三,当时的城市如同古代的其他城市一样,基本上是农业社会,不可以后世的城市度之,如文献中经常出现诸如“在这座城市的灌溉区”、“在该城丰收的大麦收割之后”[10]之类的记载。其四,城市是公民的城市,是可以称为“人”的城市,古巴比伦的城市是“阿维鲁”的城市。在阿卡德语中,“公民”(Awīlum)一词便是从“城市”一词(Alum)起源的,其直译为“居住在城市中的人”。[11]
所以,城市最初只是享有公民权的人的集体,“是公民的集体组织,公民是城邦的主人”[12]。城邦在发展到城邦联盟或专制帝国的阶段后,城市在本质上与国家既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依托的。相互依托是因为没有公民,国家便只剩一具空壳,国将不国;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保护公民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安全。相互矛盾是因为在权力和利益分割方面,城市或公民集体有时与君主或国之统治者是相冲突的,城市是公民自己的城市,但同时它无疑又是国家或君王的城市。所以,城市的管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和国家在权力和利益方面的分配问题。分配得好将对城市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分配得不好则会阻碍甚至破坏城市的发展,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和公民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城市自治或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自治的权利,是调节公民与君主、地方城市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历史实践,在古代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流行过这种管理模式。甚至在被称为极度专制的东方君主国家中,城市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自治权也并不罕见。
图5。6阿拉拉克王伊德里米(Idrimi)。他在一次国内起义后,遭到国民驱逐,与其一起被放逐的还有他母亲的家族。约公元前1570—前1500年
(二)城市公民集体拥有驱逐国王的权利
国王和中央政府对城市地方政府实行监督和控制,在任何统治形式的社会中都是必要的,更不用说在君主专制的社会中了。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对国王也并非一味地唯命是从,对“无道”的“昏君”城市可以拒不接受,甚至驱逐他。例如,在一份属于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中有这样的记载:“城市的长老会(?ibuta-li-?u)将驱逐国王。”(RA27149:25)另一份文献记载道:“城市的长老会将把城市及其国王交给(敌人)。”(CT2037iu7)[13]但有关这方面的材料很少,可以说微乎其微。这两份材料也只能提供一个线索。驱逐国王可能是城市及其公民能够享有的最大政治权利了。
(三)公民享有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城市既然是公民自己的城市,那么它就理所当然地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与城市产生的目的,与其本质相一致的。《汉谟拉比法典》[14]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第22条:公民(Awīlum)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23条: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之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之物,城市(Alum)或发生抢劫的地区的长官(Rabiānum)将赔偿他的损失。
第24条:如果丢了人命,则城市和市长将赔偿其亲人一明那银子。[15]
从这几条法典中不难看出:首先,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侵犯者应被处死;其次,如果案件发生,城市当局及其最高行政长官便难脱其咎,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赔偿。上述城市的两项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一种思想——一种专制社会极难得的思想,即“重民”或以“人”(专指公民,即古巴比伦社会中的阿维鲁)为核心的统治思想。从城市公民可以驱逐君王这一点来看,这是自下而上的保护意识,公民是城市的公民,城市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不受“无道昏君”的欺压;从君王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地方当局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来看,这是自上而下的保护意识,在立法者——君王的思想意识中,公民显然首先是自己的公民,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
除了这两项重要的权利和责任外,城市还有其他许多日常管理方面的职责,如征收捐税、招募兵役、征募劳役、管理国家粮仓以及修建和维护运河及其他重大公共工程等。
二、城市自治机构
虽然在传统上古巴比伦社会被认为是专制统治社会,虽然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法官,但在中央政府之下,仍然存在着地方城市自治机构和地方城市法院。根据现有的材料,在城市自治机构中拥有最高行政和司法职能的是城邦会议。实际上,城邦会议这时已随着统一专制国家的建立和巩固而降为了城市公民会议。在古巴比伦时期,它包括三种公民组成的会议,即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
(一)长老会议
1。司法权
到古巴比伦时期,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仍然在政治和司法领域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在阿卡德语中,这一时期的长老会议称为?ibūtum,原来表示城邦会议的Pu?rum,这时专指公民大会。长老会议通常与城市(阿卡德文为Alum,苏美尔文为URU。KI。)及市长(Rabiānum)共同执掌城市的司法权和行政权。一般认为,这一时期的长老会议可能由城市中名门望族的首领或族长组成。[16]虽然反映其在这一时期活动的材料十分有限,但通过有限的材料仍然可以依稀看到这一机构在行政和司法方面的一些职能。
关于长老会议的司法职能,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书信中屡有反映。例如,有一封书信涉及的是一位纳第图(Nadītum)妇女收养孩子的案例,书信全文如下:
致穆纳维鲁姆(Munawwirum),提沙那图姆(Ti?ana-tum)如是说。关于你给我写信所说:“我的母亲,一位纳第图妇女,收养了一位青年,该青年逃走了。根据他的行动,我把该城中的20位长老召集在一起开会,把他的案子摆在他们面前,并且在3年前已取消了他作为我兄弟的地位,因为那位青年已经逃走了。但现在他已经变成了恶棍,沿河地区的首领说:‘去满足宫廷。’”——这就是你给我写信的内容。我与那位绅士谈了话,那位绅士的一块泥板已送给伊丁辛(Iddin-Sin)。他将不会再为那位青年的事骚扰你。[17]
根据这封信的内容判断,一位纳第图妇女收养或过继了一位青年,但该青年在3年前出走了,于是他被宣布取消收养或过继资格。但后来该青年行为不端,并很可能犯了案,写信人澄清,该青年已与那位纳第图妇女脱离了关系。从信中可知,长老会议在案子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另一封信是一名叫穆纳维鲁姆(Munawwirum)的人写给他夫人的信,泥板虽然残缺不全,但大概也可以看出事情的原委。全信保存下的文字如下:
致我的妻子,穆纳维鲁姆如是说。愿沙马什和马尔都克因为我的缘故保护你,我的妻子,身体永远健康!至于该地区的那位屠马夫……:“在过去的时光中,我经常……500只羊的,(但现在这些羊)数量已增长过多,达到1500只;我这样抗议道:‘这些羊数目已变得太大,我无法弄到它们。’”达姆鲁(Damru)的长老会调查了我的案子,并派给我一位伙伴,这位伙伴为月亮神辛(Sin)神庙提供定期的贡品,他们为我削减了500只羊,他们放……和在这位绅士面前……达姆鲁的长老会派给我一位定期向月亮神辛提供贡品之人,他们把1000只羊的……强加于我。我从某位商人处支付了一明那银子,并且我将为月亮神辛神庙提供定期的贡品。……我已经收到……这些给……的定期贡品……让我的妻子对这位绅士说,以便该绅士……我的面子。把该绅士的一块泥板及你的泥板送给达姆鲁的公民们及长老会。[18]
这封信涉及的是向神庙奉献牺牲的案子,长老会议显然有权处理类似的案子,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神庙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庭。
另一封信所涉及的案子似乎要复杂一些,牵涉的人也相对要多。全文如下:
我的主人,西里沙马什(Silli-?ama?)如是说,关于伊利图拉姆(Ili-Turam)母亲向你申请的那个案子,她这样讲道:“我已经把我的儿媳及家人带进……”撇开她的儿媳不讲——如果他们能够证实我让她家的女奴和奴隶们进入你的房屋,他们将在埃姆特巴鲁姆(Emut-balum)的所有人面前羞辱我。这个女人在塔什里吐姆(Ta?ritum)月的第6天来到这里;在处理这个案子时,我在当月的第8天对她进行起诉,我是这样说的:“1。5明那又5舍客勒银子给三……从用……”我在……诸位及仲裁人埃亚那西尔(Ea-nasir)和该城的长老们面前起诉她,但是她否认此事。然而,关于银子和大麦一事,我有许多对她不利的证人;明天我将把(他们)带到你那里去,你来审问他们。其他的绅士们已经召集在一起开会,他们这样说:“由于该妇女否认了此事,而你又有证人指控她,我们已听到了证人们的证词,在你兄弟面前宣誓作证,让我们说出我们的证词。”现在他们还没有安排他的母亲在她自己的行业中为任何人工作。
我已经通知了你。让我看管这些绅士们,让我自己前来,向我质询有关任何故意玩忽职守之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