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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的优化路向(第1页)

二、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的优化路向

(一)健全外部制度体系,保障自主办学权力

优化民办学校内部治理,需要建立民办学校、政府、市场、社会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1。科学界定政府与学校的权力边界

落实权力清单制度,明晰政府在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的职责,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利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转向宏观管理,尤其是要完善相关法律,立足各级各类学校的差异性与特殊性,适当分类立法,细化相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保证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明确相关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2。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政府监督主要侧重于民办学校对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有无违法行为。具体而言,一是民办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监督,即民办学校是否按照其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决策;二是监督和查处民办学校未经登记而擅自开展活动,以及抽逃、转移或挪用办学资金、办学结余分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介绍监督和举报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的方法途径,发挥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

3。引入和遵循市场化原则

民办学校是自筹经费、自负盈亏、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更加注重办学效率和经济效益,力求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效率,实现教育资源的最优化组合,用最经济的消耗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这种“民办”特性决定了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的构建和运行必须引入并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控制运行成本、畅通人力资本进入退出等。[15]

4。强化社会参与

优化社会参与环境,强化社区参与学校管理,学校与社区单位挂钩,与社区进行全方位的互动;社区中知名人士、家长代表联合组成教育委员会,提供教育咨询;由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工作委员会,直接参与学校管理。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办学法治化水平

1。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督促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在遵循教育规律、依法规范办学、认真履行办学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2。完善决策机制

对一个组织来讲,决策权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重要权力。董(理)事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在当前明确董(理)事会组成人数、产生办法、任期和任职资格、权力范围等基础上,确保董(理)事会主体多元化、专业化,将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纳入董(理)事会。明确对董事间亲属关系以及董事兼任校内相应职务等方面的要求,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办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不得由家族三代以内的亲属(含直系和旁系)同时担任的做法,避免董(理)事会的家族化倾向。明确议事规则,规定会议召开的最少人数、能否委派代表参加会议、通知传达程序、回避制度、表决程序、董(理)事会无法召开或出现违法情况时相关部门的作为等问题。为确保董(理)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可以借鉴国外私立大学的做法和经验,建立董(理)事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发展规划委员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以及绩效考核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分别从事董(理)事会会议组织、重大决策前可行性分析、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查学校预算方案并负责筹集发展资金以及考核行政班子业绩等工作。

3。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构成了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在权力配置上,监事会必须与董事会、以校长为主的行政系统、教代会等其他机构实现合理、恰当的平衡,避免畸轻畸重导致权力结构失衡。[16]监事会的成员可以从四个方面产生:一是教育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以便于监控学校办学行为;二是学校教职工代表,以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学生或家长代表以及社会公益人士,确保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护受教育者权利;四是股东(非董事非校长股东)的代表,以维护其作为投资者的权利。监事会中应有一半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专家(律师或会计师等)代表,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党政系统内部监督机构以及其他多种内外部监督形式的作用,形成内外兼治的合力,强化监督成效。

4。明确校长负责制

校长对于一所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往往是学校内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校长处于行政管理结构的顶端,他们对下进行指挥、下达命令并负全部责任。”[17]保障校长行政管理权力的依法取得和自主行使,又要明确职权分工与工作规章,构建起校长等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校长遴选制度,积极推进大学校长职业化。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校长的选拔,体现出较强的学术性、广泛性和民主性。如美国大学校长的选拔一般需要几个月到一年的时间,董事会制定选拔的程序规范,并成立专门的选拔委员会。[18]第二,建立校长任期制、责任目标制及利益共享制。第三,建立民主集中制,确保校长决策的科学正确。校长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凡是涉及教学、科研、学生等重大问题,均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同时要坚持正副校长分工负责制,防止校长专权独断,无法监督,造成重大失误。加强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者队伍专业化建设,如学校管理者的任职条件、职业素养、遴选机制、流动机制、薪酬标准、考核机制以及管理者的权力、动力、能力建设与去行政化问题等。

(三)平衡行政与学术权力,增强专家治学能力

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校作为学术性组织,客观存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种权力。两种权力各有特点,彼此区别而又相互补充,构成了民办学校内部权力的二元结构。[19]提高民办学校自主办学能力,也必须发挥专家学者在校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设置评议会或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组成、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规则,保障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订、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四)引入科学管理方法,提升内部治理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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