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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第2页)

几天之后,学校只还给她四本教案,这大大少于高老师上交的数量啊。这十几年来,高老师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其他的在哪里呢?之后,高老师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把她的教案全部给她。在她的一再催促下,校方最后告诉她,老师们交上来的旧教案一般都放到教导处,如果两年后没有老师取回,学校就把它们统统移交到档案室,而档案室再保留两三年后就自行处理掉。所以,高老师的四十几本教案已经没有了。

一听说教案都被处理掉了,高老师可不干了:这可是我的劳动成果啊,学校凭什么扔了?这次她非要和学校较较真儿。高老师和学校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教案究竟应该属于老师还是属于学校。高老师认为,学校当初把教案本作为办公用品发给老师,就等于把所有权转移给老师,教案就成了老师的个人财产。但是校方却说,他们只是提供教案而已,提供不等于财产转移。于是,高老师又提出,当初学校提供的教案本是空白的,老师拿到后已经加进了自己的思想和对知识的理解,教案本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本子了,而是有教师的个人创作在里面,她是有著作权的。学校认为提供教案只是为了让老师们更好地完成工作,每位老师的教案都是他的工作成果,是一种职务行为,应该归学校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2002年5月,高老师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学校返还她的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高老师面对自己工作了十几年的学校打这场官司,内心也充满了矛盾和挣扎。毕竟她热爱这所学校,热爱这份崇高的职业,也热爱那群活泼可爱的学生们。2002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老师和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她撰写教案等教学工作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管理和领导,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驳回了高老师的诉讼请求。高老师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10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的教案官司。经审理,法庭认为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是一种物权要求,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指令南岸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03年10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案官司重审后做出判决:教案本是学校发给高老师的,性质上属于学校财物,教案属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案都无明确规定,高老师要求返还教案的要求于法无据。高老师败诉。

虽然学校赢了官司,但这件事也给学校提了个醒,由于教案所有权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教育部门也没有相关的要求,每个学校都是按自己的惯例行事,因此很容易引出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避免类似矛盾再次发生,学校已经明确规定,教案属于学校所有。败诉后,高老师仍然不服,她又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选自中央电视台2004年3月5日“今日说法”报道)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之一,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基础教育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保证了国民的基础教育。

2。《义务教育法》结构和内容

《义务教育法》共分三个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全文共八章,六十三条。总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3。主要内容解读

(1)总则

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适龄儿童的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及问责制度;规定了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和管理体制。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2)学生

第二章对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入学资格和入学形式进行了规定;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体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面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本法中最重要的一章。

(3)学校

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原则,即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符合办学标准,确保安全。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强调义务教育的均衡性,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平等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并且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

(4)教师

本章主要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师义务方面,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从教必须取得教师资格。

在教师的权利方面,规定了教师的职务制度、工资福利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特殊地区教师的岗位补贴和特殊补贴;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在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教育教学

明确义务教育的目标;强调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实施素质教育。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传授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教学的要求,对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定价和审定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6)经费保障

对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这些规定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7)法律责任

对各种违法情况做了规定。可以用“四三二一”来形容,四条是针对政府的,三条是针对学校的,二条是针对社会的,一条是针对公益的。对各种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有关部门,也包括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做出了相应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种:

①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③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④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⑤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⑥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

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

案例5-3初中生被父母强行辍学

姚某,男,15岁,某乡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姚某学习成绩不好,姚父母认为姚某考不上高中,更上不了大学,遂让其辍学,帮助家里干活。乡中学经过多次派人劝说、动员,姚父母就是不让姚某上学。学校及姚某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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