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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第2页)

2。与解决争端相关的决议

第一,1958年11月10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依照第22条解决影响某些缔约方利益问题的程序规定》(DeProderArtiQuestioheIsofaragParties)。这一决定主要是澄清了一些援引GATT第22条的方法问题。

第二,1966年4月5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第23条的程序的决议》,该决议适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矛盾的解决。

第三,1979年11月28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UandingregardingNotifi,sultatiolementandSurveillance),该规定总结了GATT三十多年的实践:将争端解决的程序界定为通知、协商、申诉与裁决、监督四步;对缔约方全体的调解与裁决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缔约方全体和专家组审议争端事项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1982年11月29日和1984年11月30日,缔约方全体分别通过了两个《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决议》。1989年4月12日,缔约方全体又通过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程序的改进决议》(1989DeprovemeDisputesSettlementRuleandProcedure)。

二、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

总的来说,GATT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取得了相当程度的成功。从1948年GATT临时适用到1994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共处理了241起国际贸易争端,为GATT的良性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相比之下,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同期受理的案件不足100起,GATT争端解决机制使用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在解决争端的实践中,GATT建立并发展了专家组制度,形成了第三方裁决的机制,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成功率,并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GATT不断以决议的形式改进原有的制度,如前文已述的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解决争端和监督的谅解》对完善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加速解决贸易争端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GATT本身的“先天不足”等原因,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存在着以下不足。

第一,GATT争端解决机制局限于其自身的“先天不足”。GATT仅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多边关贸协定,并不是一个主体资格健全的国际组织,削弱了GATT条款的权威性,这就使得GATT争端解决机构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保障。

第二,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性规定不健全,解决争端的时限不确定。GATT成立之初,仅有第22、23条两个条款对争端解决进行规定,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此后,GATT在实践中虽然对争端解决制度和程序性问题进行了不断完善,但对争端解决的时限的规定却不尽明确。比如,缔约方全体在投诉方要求设立专家组后什么时候应作出决定,缔约方全体审议专家组报告的时间是多长,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采取行动才属合理等问题,均未进行明确的时间限定。程序不健全、时限不确定使得GATT解决争端的效率大大降低,GATT处理的案件时间拖得最长的一个,是从申诉方提起申诉到专家组报告通过用了8年半。[6]

第三,专家组断案缺乏强制的管辖权。GATT实行的是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专家组审理案件通常要经过争端当事方的同意,专家组报告须经缔约方全体通过方为有效,这就使得专家组断案缺乏强制的管辖效力。首先,在专家组成立的过程中,被诉方有可能通过单方面否决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来拖延争端的解决。其次,败诉方可能在缔约方大会中阻挠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从法理上看,这种规定有着根本缺陷。但是,从GATT解决争端的具体实践来看,这一缺陷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据1989年12月GATT总干事在理事会上的报告中说,“总之,通过专家组报告的状况一直良好。迄今尚无仅因被告方拒绝专家组建议而使专家组报告不被通过或执行的例子”[7]。

第四,GATT解决争端机制比较混乱。这个问题主要是在1979年东京回合以后出现的。东京回合中达成了一系列的非关税守则:《贸易技术壁垒守则》、《倾销与反倾销守则》、《补贴与反补贴守则》、《民用航空器贸易守则》等,但只有《海关估价守则》、《倾销与反倾销守则》和《贸易技术壁垒守则》规定了“用尽救济”的要件,即在诉诸GATT第22条和第23条之前,应使用各守则本身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这就使得GATT争端解决的一般程序与这些守则中的特别程序存在着冲突。缔约方在选择争端解决机制时,既可选择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也可选择东京回合达成的各守则的规定,使得GATT争端解决出现了混乱不堪的局面。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为了克服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点是建立一个更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就争端解决问题作出了如下表述:“为了保证为所有缔约方的利益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同时认识到GATT更加有效和可执行的规则和纪律可能对此有所贡献,谈判应当旨在改善并加强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谈判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充分的监督制度,以促进通过的决议能够得到执行。”经过漫长的谈判,随着1994年4月15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正式签署,作为其附件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andingonRulesandPr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也同时获得了通过。

DSU是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核心的文件,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具体而言,DSU共有27个条款和4个附件,内容主要有:第一,总的规定(1~3条),主要规定了范围和适用、管理和总则;第二,程序性规定(4~22条),主要规定了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专家组的组成、多个投诉方的程序、第三方、专家组的职能、专家组的程序、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审议、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联系、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DSB的时限、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补偿和减让的暂停;第三,关于一些特殊问题的规定(23~27条),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秘书处的职责等。4个附件分别是《本谅解适用的协议》、《适用协议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工作程序》、《专家审议小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

第一,GATT1994第22、23条。这两个条文内容精练、具有原则性,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GATT存续期间就争端解决所通过的一些决议,[8]也是应当遵守的。当然,这些决议中的规定大多都已被DSU吸收,实践中并不经常援引这些文件。

第二,DSU正文。如上文所述,DSU正文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备的争端解决程序,基本解决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是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

第三,各相关协定中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这些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该协定适用GATT1994第22、23条和DSU解决争端,即将各协定产生的争端“导入”DSU;另一类是一些特殊、附加的规定,DSU规则和程序与这些特殊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时,应先适用特殊或附加程序。

第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除了DSU附件3《工作程序》和附件4《专家审议小组》外,在WTO解决争端的实践中DSB(DisputeSettlementBody)还制定了不少工作程序:如《上诉机构工作程序》、《DSB会议议事规则》、《DSB行为规则》、《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实践》、《根据〈反补贴措施协定〉第8条第5款进行仲裁的程序》等。

以上四个部分以GATT1994为基础、DSU为核心共同构成了WTO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

[1]沈四宝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第359页。

[2]GuidetoGATTLaractice,WTO,1995,p。619。转引自朱榄叶、贺小勇:《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7,第16页。

[3]BytheDearch1965,theGPARTIESgedthetitleoftheheadoftheGATTsecretariatfrom“ExecutiveSecretary”teneral”。

[4]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250页。

[5]朱榄叶、贺小勇:《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7,第6页。

[6]欧共体与美国所得税法案,L4424-23S127。

[7]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载《法学研究》,1997(3)。

[8]如1966年的《关于第23条的程序的决议》、1989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程序的改进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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