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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第1页)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

一、GATT时期争端解决的制度及实践

GATT成立之初仅有两个条款对争端解决进行了规定,即GATT第22和23条。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仅仅规定了争端解决中的核心问题,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的。

(一)GATT第22条和23条

1。GATT第22条——磋商

ArticleⅩⅫ

sultation

&ragpartyshallapathetisiderationto,andshallaffordadequateopportunityforsultati,suchrepresentationsasmaybemadebyaragpartywithrespeatteraffegtheoperationofthisAgreement。

2。TheGPARTIESmay,attherequestparty,sultwithanygpartyorpartiesiofanymatterforwhichithasnotbeeofindasatisfactorysolutihsultatiraph1。

第22条第1款主要是规定了缔约方在运用GATT遇到问题时,要求与对方进行磋商的权利,及相对方给予磋商机会的义务;第2款主要规定了“缔约方全体”参与缔约方之间磋商的可能。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比较简单,却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该款规定使“缔约方全体”获得了参与磋商的机会,具体来看,“缔约方全体”不仅可以主持多边磋商,而且可以对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进行调解。其次,第22条为缔约方规定了两套承上启下的磋商程序,即首先由有关争端的当事缔约方进行双方磋商;如果磋商未果,则任何一当事方可以将争端提交缔约方全体,并由后者组织多边磋商程序。[1]

但是,由于第22条第2款并没有明确规定缔约方全体参与磋商的具体方法及程序,实践中缔约方全体参与磋商是非常困难的。例如,1967年GATT根据第22条第2款就奶制品成立过工作组,其最终成果是制定了关于奶制品的安排,这就是缔约方全体参与磋商的范例。此后,在1968年、1982年、1984年和1986年,GATT又先后根据第22条第2款成立过工作组,但有些并没有成效。[2]

2。GATT第23条——利益的抵消或减损

ArticleⅩⅩⅢ

Nullifient

1。IfanygpartyshouldsiderthataagtoitdiredirederthisAgreementisbeingnullifiedorimpairedorthattheattaiofaiveoftheAgreementisbeiheresultof

(a)thefailureofaragpartytocarryoutitsobligatireement,or

(b)theapplibyaragpartyofaherornotitflictswith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or

(c)theexistenyothersituatioingpartymay,withaviewtothesatisfactoryadjustmeer,makewritteionsorproposalstotheothergpartyorpartieswhisiderstobeed。

Anygpartythusapproachedshallgivesympathetisiderationtotherepresentationsorproposalsmadetoit。

2。Ifnosatisfactoryadjustmeweeingpartiesedwithinareasohedifficultyisofthetypedesparagraph1(c)ofthisArticle,themattermaybereferredtotheGPARTIES。TheGPARTIESshallpromptlyiersoreferredtothemandshallmakeappropriatereendatioiheysidertobeed,ivearulier,asappropriate。TheGPARTIESmaysultwithgparties,withtheEidSociloftheUionsandriateialanizatioheysidersusultationnecessary。IftheGPARTIESsiderthatthecesareseriousenoughtojustifysuayauthorizeagpartyorpartiestosuspeiontoaragpartyorpartiesofsusatireemeermiobeappropriateiaheapplitoanygpartyofanyationisinfaded,thatgpartyshalltheerthansixtydaysaftersuistakeeheExecutiveSecretary[3]tothegPartiesofitsiowithdrawfromthisAgreementandsuchwithdrawalshalltakeeffethesixtiethdayfollowingthedayonwhioticeisreceivedbyhim。

GATT第22条主要是通过“磋商”这一外交手段来解决争端,并无实质上的法律意义。而本条则是具体阐明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提起磋商的前提条件、缔约方全体的介入和报复。

本条第1款主要规定了一缔约方提起磋商的条件,即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被抵消或受到减损,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该规定并未对“利益的抵消或减损”进行解释,而是规定了三种导致“直接或间接可享受利益受损、本协定规定的目标实现受阻”的情况:(1)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总协定下的义务;(2)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不论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3)任何其他情况的存在。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争端都是基于“利益的抵消或减损”的理由被提起,主要原因在于“利益的抵消或减损”是具体的事实,比较容易证明,而“本协定规定的目标实现受阻”是一个比较模糊、难以举证的概念。

本条第2款主要是规定了,磋商无果时或存在第一款第(3)项(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一缔约方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抵消或受到减损,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情况时,缔约方全体可以介入解决相关争端。第一,缔约方全体对提交的案件进行及时的调查并提出适当的建议或作出裁决。裁决主要是针对争议各方对法律和事实的争议,通常由理事会代表缔约方全体作出,对所有缔约方都有约束力。[4]第二,如缔约方全体认为相关的违约情况严重时,可以授权某缔约方斟酌实际情况对其他缔约方暂停实施总协定规定的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暂停的减让和义务”的前提是“违约情况非常严重”,而且要求缔约方全体“斟酌实际情况”作出决定,这些用词都反映出GATT此规定的严格之处。实际上,“暂停”这一措施是对GATT自由化宗旨的违背,必须慎用,否则很容易造成GATT自由化的倒退。“暂停”是一种补偿手段,而不是制裁,因此一般要求“暂停的减让和义务”不能超出损害的范围。

(二)GATT争端解决的实践

GATT第22、23条的规定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GATT乃至WTO中的很多制度都是在GATT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形成的。

1。裁决制度的革新

第一,缔约方全体大会主席裁决制度。根据GATT第23条第2款,缔约方全体有权对提交的案件进行裁决,在荷兰与古巴领事税案中,缔约方大会主席裁决认为GATT第1条第1款也适用于领事税,这一裁决在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从而确立了缔约方大会主席裁决制度。

第二,工作组裁决程序。这年一程序是从美国与古巴纺织品案开始的。大会将争端交给一个工作组讨论,工作组通常由5~8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争端双方的代表和若干中立国的代表。工作组的任务是确定争端事项的性质与范围,至于解决的途径则由双方通过谈判确定。工作组裁决制度初步具备了第三方裁决的雏形,但是工作组成员中包含有关争端方,则经常使工作组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专家组裁决程序。在英国与希腊进口税案中,缔约方大会成立了专家组处理此案。专家组由大会在专家中选任,专家不代表任何政府,以独立的专家身份进行工作,这使得专家组具有了充分的独立性。从此,专家组裁决程序便成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重要的程序之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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