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rohibitioionshallbeappliedbyanygpartyoionofanyproductoftheterritoryofaragpartyoroionofanyproduedfortheterritoryofaragparty,uionofthelikeproductofallthirdtriesortheexportationofthelikeproducttoallthirdtriesissimilarlyprohibitedorrestriapplyingimportrestristoanyprodutragpartiesshallaimatadistributionoftradeinsuchprascloselyaspossibletheshareswhichthevaripartiesmightbeexpectedtoobtainintheabsenceofsuchrestri。
(三)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形
考虑到国际贸易存在多种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GATT1994还作出了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性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1条第2款、第12、18、19、20条中,下面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加以介绍。
1。特殊物品的必要性例外
GATT1994在第11条第2款中规定了特殊物品的必要性例外,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下列措施:(1)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有必要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3)因执行消除本国同类产品的暂时过剩等政府措施而对以任何形式进口的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
2。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GATT1994第12条规定,尽管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任何缔约方而言,如果是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仍可限制所允许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值,但实施中需遵守总协定的如下相关规定。
(1)设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以下情况所必需的限度:1)为防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近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2)对于货币储备很低的缔约方,为实现其储备的合理增长率;
(2)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应随着此类条件的改善而逐步放宽限制,只有在条件仍能证明其实施属合理时方可维持此类限制。如条件不再证明其属于合理时,应予以取消。
(3)实施限制过程中,成员方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1)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2)不实施不合理地阻止如无进口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的任何种类货物的最低商业数量进口的限制;3)不实施可阻止商业样品进口或阻止遵守专利、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限制。
3。为经济发展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国际贸易实践中,发展中国家通常是引用GATT1994第18条而不是第12条作为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建立特定工业而实施数量限制的依据。GATT1994第18条规定的是为经济发展而实施的数量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各成员方认识到,各成员方、特别是那些经济只能维持较低生活水平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成员方经济的逐步发展将对总协定目标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因此,本条对因经济发展原因在不违背WTO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实施的数量限制给予了认可。第18条规定,发展中成员方在遇到国际收支困难的情况下,为保护对外金融地位和保证适用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储备水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通过限制允许进口的商品数量或价值,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同时,本条C节和D节中还规定了用于处理这些情况的特殊程序。
4。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GATT1994第19条是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对紧急情况下成员方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采取数量限制的情形作出了界定,如下。
(1)If,asaresultofunforeseesaoftheobligationsincurredbyagpartyuhisAgreement,ingtariffs,anyprodugimportedioryofthatgpartyinsucreasedquantitiesandundersuditionsastocauseorthreatenseriousinjurytodomesticproduthatterritoryoflikeordirepetitiveproducts,thegpartyshallbefree,iofsuchprodudtotheextentandforsuchtimeasmaybeopreventorremedysujury,tosuspeioninwholeorinpartortowithdrawormodifythe;
需要指出的是,缔约方采取保障措施须符合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和程序,乌拉圭回合已就此问题达成了单独的《保障措施协议》,明确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规则。因此,各缔约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应同时符合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
五、进口许可证制度介绍
(一)概述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或实行过的一种对进口贸易进行行政管理的非关税措施。该制度要求进口方在进口某些商品时须向进口国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进口该商品,没有许可证将无法进口。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实行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可以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类。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办理实际上属于一种申报程序,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允许自动许可证项下的进口商品清单,凡是被列入清单里的商品,只要进口商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即应批准和发给进口许可证;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则是指须经主管当局个别审批才能获得的许可证。目前,在WTO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主要适用于烟、酒、麻醉品、军火等特殊商品的进口。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由政府根据自己的政策意图来实施的,并且,一国政府有时会就该类许可证的发放规定复杂、费时费力的程序,延缓货物的进口。因此,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容易成为一种贸易壁垒。
对进口国政府而言,进口许可证制度与关税保护手段相比,操作起来更为简便、有效。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工业等有时需要采用这种制度,有时一些发达国家在某些领域也会利用进口许可证制度来对本国的相关产业加以保护。
进口许可证制度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其对一国的对外贸易和国内产业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该制度如运用不当,将会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无法公平竞争、限制国际贸易流量,从而与WTO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GATT1947在第8、11、13条中对进口许可证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主要原则是不允许设立进口许可证,但允许存在适当例外,比如源于农产品贸易,商品分类、分级的需要等。但是,其对进口许可证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实施细节未作详细规定。为了克服GATT对进口许可证制度规定的不足,在东京回合中达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协议结合GATT相关条款对进口许可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透明度和进口配额分配提出详细要求,为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者和持有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等等。但是,该协议在某些规定上用语比较模糊。而且,协议是由GATT各个缔约方自愿接受的,只对为数不多的接受方生效(至乌拉圭回合开始时只有23国在协议上签字),缺乏广泛性和有效适用性。
(二)《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目标
协议期望目标体现在序言部分:保证进口许可的使用方式不违背GATT1994的原则和义务;进口许可、特别是非自动进口许可,应以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行政负担不应超过为管理有关措施所绝对必需的限度;简化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行政程序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保证公平、公正地实施和管理此类程序和做法;明确磋商机制,并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等等。
(三)《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实施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规则
根据协议第1条的规定,进口许可证程序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需要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他单证(海关目的需要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成员方海关管辖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程序。”
协议第1条同时规定了实施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实施中性的要求。根据协议规定,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实施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此处的中性指进口许可证程序本身不得强调政策目的,而应当服务于其他合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