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原产地规则(Rulesin)的产生源于各国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货物的原产地也被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指的是各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行政命令及措施。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许多方面,比如贸易统计、差别关税的计征、地区经济一体化互惠措施的实施、进口配额的管理、原产地标记的监管、政府采购中货物产地的判定、对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
在一种产品完全是由一个国家生产出来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对货物原产地认定上的困难。举例来说,如果一台机器在设计、原料供应、毛坯铸造、零件加工、组装、检验及包装等各个环节都发生在甲国,那么该机器的原产地就是甲国。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很多时候一种产品的生产往往要经过多个国家的多道工序后,才能最后在一国组装完成。比如,空中客车公司生产的A380并非纯正的欧洲产品,该客机的几百万个零件来自数十个国家,供应商有上千家。作为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只能是一个而不是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这样就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确定。
国际惯例一般认为,原产地国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某一货物的生产,那么对产品进行最后“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是原产地国。然而,各国所执行的原产地规则各不相同,许多国家的原产地规烦琐、苛刻,判定标准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有时,一些国家还会不当运用原产地规则,造成对货物原产地识别上的困难,使原产地规则成为一种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GATT1947第9条就“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成员方在采用和执行与原产地标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时,应将此类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和产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和不便减少到最低程度”等原则规定。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重要议题。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onRules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之后,WTO在货物贸易理事会(Thecilfoods)中专门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
该目标体现在协议的序言部分,主要是确保各成员方以无歧视、透明、可预见和公平的方式制定及实施原产地规则,以便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原产地方面的争议。具体规定包括:保证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保证原产地规则不使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损;促使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做法具有透明度;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使用磋商机制和程序以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协调和澄清原产地规则,等等。
(三)《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协议》正文部分由4部分(9个条款)构成,分别规定了原产地规则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等。协议还有两个附件,附件1是关于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规定;附件2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根据协议第1条的规定,原产地规则指的是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1994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即可。
2。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为协调原产地规则,特别是为进行国际贸易提供更大的确定性,部长级会议应与海关合作委员会(sCooperationcil,CCC)一起依据如下原则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原产地规则应平等适于第1条所列的所有目的;原产地规则应规定,一特定货物的原产地应为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其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其应具有一致性,等等。
3。过渡期间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协议》并没有完成对各国原产地规则的统一,而是规定从1995年WTO成立时起对成员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协调。从乌拉圭回合结束到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完成之前,各成员应遵循协议中规定的过渡期规则(DisesDuriionPeriod),主要为:当成员发布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时,应明确规定需满足的要求;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用于确定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且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造成歧视,无论有关货物生产者的从属关系如何;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依据;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予以公布,等等。
4。过渡期后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完成后,过渡期即告结束。过渡期后,各成员还应遵守如下规则:
(1)为第1条所列所有目的而平等实施原产地规则;
(2)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确定为一特定货物原产地的国家应为货物完全于此获得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3)其他方面,与过渡期间的规则要求一致。
5。优惠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协议》附件2就优惠原产地规则作了相应规定。根据附件,优惠原产地规则应被定义为任一成员方为确认货物能否享受实施关税优惠的缔约方或自治贸易体给予的优惠待遇(不受关贸总协定1994第1条第1款所限)所实施的那些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
附件同时对成员方就该问题应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主要是要求成员方应按照总协定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布其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的司法和行政裁定;所有自身属于机密的材料,或为实施优惠原产地规则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应被有关当局视为严格保密,未经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确许可,有关当局不得披露材料内容;各缔约方同意向秘书处迅速提供其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所实施的优惠安排清单、司法决定和与共同宣言同日生效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行政管理细则。
四、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概述
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期限内限定某种商品进出口数量的行政措施。数量限制措施的滥用,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虽然数量限制措施与关税措施都可以对货物的进出口产生阻碍作用,但影响并不相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关税只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完全阻挡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是指WTO各成员方在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时,禁止实施数量限制,以增强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进国际贸易公平、公正地进行。数量限制的具体方式主要有: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数量性外汇管制等。配额是一国(或地区)政府对某种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数量施加限制的行政措施;进口许可证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了限制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某种商品必须凭证才能进口的管理制度(本节第五部分专门对此作具体介绍);自动出口限制是指在进口方的要求或影响下,出口方“自动”限制某种商品出口的数量或金额;数量性外汇管制是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的限制和分配,目的在于通过集中控制外汇的收支,实行外汇分配,进而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的目的。
(二)WTO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主要规定
GATT1994在第11、12、13、18和19条中都对数量限制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1和13条主要是针对数量限制问题所制定的禁止性规定,比较系统地体现了数量限制原则的要求。
1。第11条对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Noprohibitioiohaaxeses,whethermadeeffectivethroughquotas,importorexportlieasures,shallbeinstitutedormaintainedbyanygpartyoionofanyproductoftheterritoryofaragpartyoroionorsaleforexportofanyproduedfortheterritoryofaragparty。
2。第13条对数量限制的非歧视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