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市场在农村,它的营业网点遍布农村及乡镇;而其他商业银行大都退出或者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布局越来越少。如中国农业银行以前在农村的县域及各个乡镇均设有营业网点,而目前只在县城或个别乡镇设有营业网点。
第三,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方法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即各商业银行一般是由总行直线职能管理,并分级授权管控各级分、支行和分理处;而农村信用社则是以各省(区、市)为单位,各省自行管理且接受属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与领导。
4。农村信用社的职能
农村合作信用社最重要的职能,是把农民长期闲置、极度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通过金融服务来支持农村的公共基础建设、企业经营(如乡镇企业、中小型农场和农村生产合作社等)和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并适度融入城镇化进程的建设过程中。
鉴于中国农业散、小、弱的局面,农村合作信用社的存在理论上有利于集约化经营和产业整合。但是由于一方面农民收入低且信用额度缺失,另一方面农民也不愿承担风险用贷款来扩大经营规模和改进经营情况,因此农村合作社这些农村金融机构,更多意义上是作为存储、汇兑和结算机构而存在的,但其宗旨或职能就是服务“三农”经济。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沿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9年):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截至1957年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家。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由农民入股,管理干部则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第二阶段(1959—1979年):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农村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直接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进行委员会式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组织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6年):国务院于1984年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中国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开展存、贷款业务,并且相继设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的农村信用社实际变成了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贷款大量投放城区或乡镇企业,农民失去了对信用社经营活动的监督权。
第四阶段(1996—2003年):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1996年起农村信用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即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领导管理。该决定中强调要按合作制框架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内涵,县级以上不再专设农村金融经营机构,要加强县级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务院在2003年6月27日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重申要以服务“三农”经济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以浙江、江苏、江西、山东、山西、贵州、重庆和吉林8个省市作为试点,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由农户、农村工商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三农”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力图使其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改善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并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004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要围绕不断改善金融服务质量、扩大支农效果这个首要目标,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力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机制,将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具有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能力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除了海南、西藏外,全国29个省市区均展开了新一轮、更深层次的改革。
(三)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状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信贷供给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部分。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等政策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实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取得可喜进展。截至2010年年底,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的法人社已达到2646家,从业人员达到550859人。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支农信贷投放显著增加。2010年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8。8万亿元和5。9万亿元,比2002年年底分别增长3。4倍和3。2倍。而农村信用社具体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为3。87万亿元和2万亿元,比2007年年底分别增长77%和68%。具体情况如图8-1所示。
第二,资产质量明显改善,赢利能力大幅提升。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同时持续下降,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比例分析,从2006年年底的27。93%下降至2010年年底的4。2%。以2004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转亏为盈为起点,2010年全年实现利润233亿元。相关情况如表8-2所示。
图8-1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存贷款变化情况
表8-2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及赢利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2010年)。
第三,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信用社长期积累的沉重历史包袱逐步得到有效化解。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共计对农村信用社安排资金支持1718亿元。其中,财税部门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760亿元,拨付保值贴补利息88亿元等。共消化历年亏损挂账788亿元,降幅达到60%,共有1713个县(市)已全额消化了历年亏损挂账。而中央安排用于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的资金额度累积已超过了2500亿元,农村信用社长期存在的系统性、区域性支付风险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情况如图8-2所示。
图8-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情况
四、农村合作银行的职能和发展现状
(一)农村合作银行概述
1。农村合作银行的概念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而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体。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及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
2。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条件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合作银行的职能及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差别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其职能是在辖区内开展涉农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重点要面向入股农民,主要任务是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应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发放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贷款,具体比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而确定。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差别,具体如表8-3所示。
表8-3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差别
(三)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