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包括,操作类、诉求类和安全类三种类型。操作类突发事件是指在拍卖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而引起的变故;诉求类突发事件是指在拍卖过程中因有人公开提出质疑或附加主张而引起的例外事宜;安全类突发事件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事故或危险发生的紧急状态。其处理方法包括隔离法、调解法和合作法。
●隔离法: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先采取隔离措施进行控制,再采取平息措施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它要求拍卖行首先考虑采取一切可能的隔离措施,将事件控制在可能控制的范围之内,以便切断一切使事件扩大的途径。如在拍卖现场有人当场质疑拍卖标的的质量时,拍卖行应当不与其纠缠,而是尽量设法劝其离开,以便找到合适的场所与之商谈,争取小范围封闭解决。
●调解法: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本着友好相处、协商解决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处理。它要求拍卖行站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立场上,尊重事实、尊重客户并维护拍卖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弥补其实际损失和心理损失。如拍卖行推出的拍卖标的确有侵权问题存在,拍卖行应当立即中止拍卖,并对相关当事人表示歉意及根据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合作法: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本着团结协作、共同努力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化解。它要求拍卖行既要加强内部沟通,又要加强外部合作,从而形成处理突发事件的合力,达到妥善并圆满解决问题之目的。如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中出现操作瑕疵时,拍卖行所有员工应当迅速做出反应,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危机处理预案进行化解,拍卖行在必要时还应当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与修正。
四、我国对拍卖业的行业监管
对拍卖业实施监管是为了防止资源配置的低效能,确保市场主体公平利用资源,避免市场失灵或失控,依法通过许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佣金水平、业务范围、服务质量、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约束和监督。
(一)我国拍卖业的监管机制与监管机构
我国拍卖业实行的是以商务部门为主导的政府监管,即商务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总体监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商务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具体监管。同时,辅以文物标的、流通与拍卖行为的职能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的拍卖经营合规监管,以及拍卖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三位一体”机制。
但就其监管的各个环节来划分,可以分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对市场退出的监管以及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即这些监管工作分别要由不同的主体来承担。
1。市场准入及退出的监管机构
商务部门负责拍卖行设立的前置审批;文物拍卖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由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拍卖行进行登记注册工作。商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拍卖行进行市场准入审批、经营监管的同时,也负责对其退出市场实施管控。
2。拍卖经营行为的监管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拍卖行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对拍卖行及拍卖活动实施动态监督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文物拍卖标的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对文物拍卖活动实施动态监督与管理。
(二)对拍卖业监管的内容
商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业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在每个阶段有着不同的职能与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内容
内资拍卖行在符合相关要求和条件时,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厅(局)申请并获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行除满足设立内资拍卖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行,其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行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设立经营文物拍卖行的条件,除满足设立内资拍卖行的所有条件外,还应符合股东、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限定以及《文物拍卖许可》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2。拍卖经营行为的监管内容
所有拍卖活动必须在拍卖会开始前和拍卖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如违反拍卖会前后备案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拍卖行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如违反或拒绝工商部门对拍卖现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日益活跃的网络拍卖活动衍生出许多监管的难题。由于网络拍卖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网络拍卖中存在着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且打着拍卖的旗号进行非法交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时难以实施对拍卖过程的有效监督。如委托人和竞买人往往不在同一地区,甚至可能是不同国别等,这为监管及受理投诉带来了难度。有形市场中存在的无照经营、擅自发布广告或开展虚假宣传等问题同样存在于网络拍卖市场中,致使违法、违规主体责任很难得到追究与惩罚等,这也是我国拍卖业有效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在文物拍卖前,拍卖行需要到企业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文物拍卖行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标的时应当征求有关文物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核。与此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的十五天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其审核程序是:到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领取《文物拍卖审核表》;填写审核表并附准备拍卖标的的照片及相关说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到拍卖行逐件或重点抽检标的;文物行政部门下达批准或不批准或部分批准、部分不批准的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天内,报核准其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七十五年。
3。市场退出的监管内容
商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行的退出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拍卖行及分支机构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文物拍卖行则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审查表,该机构根据拍卖行经营状况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应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发布公告。如文物拍卖行违反本规定,由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三)对拍卖业监管的法规体系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拍卖业的发展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在此前后,我国拍卖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并依存于国家的相关法律,构成了我国拍卖业运营与监管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文物保护、拍卖与流通制度;《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等拍卖监管措施;《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反不正当竞争的决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等行业性自律文件;《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机动车拍卖规程》《不动产拍卖规程》《拍卖师操作规程》《拍卖业通用术语》等技术操作标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等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