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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担保授信的运营与机制创新(第3页)

●费率: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

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设计。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日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

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后,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等。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3。混合风险投资方式

这是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有效结合体,担保公司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方式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内容,灵活加以运用并创新实施。

六、共同担保机制的设立与运作模式

共同担保(或称联合担保)是基于对“银团贷款”方式的借鉴而衍生出的一种担保运营新机制。而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约定,依据同一或分项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比例、保证措施等,通过代理行(或牵头行)或直接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由于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注册资本或净资产规模较小(注:大多数都介于0。5亿~1亿元人民币之间),很多业务均受到担保能力等制度性的瓶颈制约。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同时限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许多经营效益很好的申请借款企业由于受到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抵﹑质押物并不充分(如商品批发流通业﹑物流业、建筑安装业等),无法直接满足银行的信贷标准,这样,就为担保公司的业务介入提供了依存空间。同时,某些申请借款的企业一次性资金需求的头寸比较大,一家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既受到上述制度性的瓶颈约束,又可能被拟贷款银行所不认可。所以,共同担保授信方式就成为必要和可能。

(一)共同担保的机理与运作模式

所谓共同担保(亦称联合担保),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组合直接针对同一授信项目、同一交易履行等业务而提供的共同履约保证。共同担保的各担保人在事先约定的相应担保责任限度内,承担对应的保证之责。共同担保与再担保均具有分散风险、缩减并控制担保责任余额、确保担保机构持续稳定经营之功效,但共同担保又具有扩大担保机构经营业务范围、保证担保机构的担保偿付能力以及能够放大担保倍数之特殊效能。

共同担保具体的运作模式可以分为项目总额约定比例担保和项目分解对应提供担保两种。

所谓项目总额约定比例担保,是指在担保授信总额范围内,数家担保机构协商约定各自的担保责任额度,数家担保机构共同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受益人。而担保取费、逾期代偿、坏账净损失的承担、反担保措施处置的追缴清偿受益,均按约定的担保责任比例执行。担保授信具体操作业务中,在银行与借款人贷款合同主合同项下,与银行签订共同担保从合同;同时,作为共同抵、质押权人(即共同收益人)与借款人(抵、质押人)共同签订抵、质押合同或第三人反担保合同。

案例说明:假设大连光大贸易有限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企业提供的抵、质押物不充分,且不符合该银行的信贷标准,由大连嘉盛、云翔担保、中青联合三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共同担保”,银行已接受。三家担保公司共同商定:担保取费2。5%,嘉盛担保责任额为2000万元,占40%;云翔担保责任额为1500万元,占30%;中青联合担保责任额为1500万元,占30%。大连光大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为:企业办公楼设定抵押、仓单质押、法定代表人个人房屋设定抵押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该企业的长期供货方大连兴盛铝业生产有限公司提供第三人反担保。大连光大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嘉盛、云翔担保、中青联合三家担保公司共同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三家担保公司共同与大连光大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与大连兴盛铝业生产有限公司签订第三人担保的保证合同。

所谓项目分解对应提供担保,是指在担保授信总额范围内,数家担保机构协商约定分解成若干个具体分项目,各担保机构对应承担已接受的分项目担保责任额,银行也必须按分项目设置账户并对应担保额度值予以划款。担保人与借款人自行设定反担保措施,独自承载担保取费、逾期代偿、坏账净损失的承担、反担保措施处置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授信具体操作业务中,在银行与借款人贷款合同主合同项下,各家担保机构分别与银行签订信用担保从合同。同时,作为抵、质押权人与借款人(抵、质押人)对应已确定的标的,各家担保机构分别与借款人签订抵、质押合同或第三人反担保合同。在实际业务中,这种方式难以操作并很难得到贷款行的配合或认可。

(二)银行风险控制与共同担保的操作路径

1。银行有效控制共同担保授信风险的特殊措施

首先,银行应选择并准入由监管部门颁发了《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组成其共同担保体,项目共同担保体内各保证成员之间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其次,授信银行与共同担保体共同签署共同担保协议,协议明确第一保证和第二保证等顺序责任。如果出现逾期代偿时,由第一保证责任人负责先按逾期损失额全额代偿,代偿后第一保证责任人再按逾期损失额应分摊的代偿额度,追偿第二或其他保证责任人的保证责任。梯次代偿完成后,共同担保体统一再处置借款人的反担保标的物,并予以最终追偿。这样,就避免了代偿责任界定的可能模糊性或推诿性,并确保了代偿的及时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二、第三等保证责任人,必须向第一保证责任人支付其保费收入的5%~10%作为牵头主办的管理费。

由于有多家担保公司共同承担融资保证责任,担保额度清晰,风险按责任进行分摊并按顺序代偿,从而有效地降低独自承担担保的风险。银行通过这样的方式将风险和贷后管理成本有效地转嫁到了共同担保体中。

2。共同担保时反担保措施的设定与授信品种

如上所述,许多经营效益很好的申请借款企业由于受到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抵﹑质押物并不充分,无法直接满足银行的信贷标准,这样,共同担保业务的及时介入就成为久旱甘露。此时,反担保措施的捆绑设定应体现复合性和涵盖充足性,且数家担保机构应共同作为反担保措施的直接受益人。其反担保标的物设定的先后顺序一般为:企业厂房、办公楼、设备等设定抵押,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个人房屋设定抵押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提供第三人反担保,股权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发出“定额循环监控式”质押等。而授信品种应以流动资金担保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授信和开具信用证担保授信为主流特征。

七、再担保的内涵与运作模式

所谓信用再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被担保人(借款人)提供融资保证,保证人(担保公司)再向再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再担保机构为担保人针对该项担保授信业务提供再担保业务的一项经济行为。再担保具有分散风险、缩减并控制担保责任余额,提高担保公司经营能力、扩大担保机构偿付能力以及放大或形成隐形巨额担保资本金等扩张杠杆效用。它与再保险的业务流程基本相似,但其内涵和作用力却不尽相同。

再担保机构对于已提供了担保授信业务的担保公司提出的再担保项目申请,应分别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再担保,并对应承载其再担保的责任值域以及收取再担保保费。其运作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度鉴审评定的资信等级,分别予以再担保的责任值域。如:担保公司评定为AAA级,可按已担保项目责任额的70%提供再担保,取费按对应原担保收费额的0。6系数收取;担保公司评定为AA级,可按已担保项目责任额的60%提供再担保,取费按对应原担保收费额的0。7系数收取;担保公司评定为A级,可按已担保项目责任额的50%提供再担保,取费按对应原担保收费额的0。8系数收取;担保公司评定无级别时,可按已担保项目责任额的20%提供再担保,取费按对应原担保收费额的0。9系数收取。当出现担保授信项目逾期或坏账时,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必须对应各自的责任比例先为代偿;然后双方共同追偿第一被担保人(借款人)的债务,追偿后的净损失额按担保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按上述再担保对应基础值域,审查申请再担保业务之担保机构目前的担保放大倍数(即报表日的已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额)。担保倍数5倍(含)以下时,调整系数为1;担保倍数5~7倍(含)时,调整系数为0。9;担保倍数7~9倍(含)时,调整系数为0。7;担保倍数9~10倍(含)或以上时,调整系数为0。5。同时,审查申请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历史上已发生的代偿率指标(即已代偿额累计担保额)。代偿率为零时,调整系数为1;代偿率3%以下时,调整系数为0。8;代偿率5%以下时,调整系数为0。6;代偿率5%(含)或以上时,调整系数为0。3。具体再担保责任值域、担保倍数修正系数、累计代偿率与修正系数和再担保取费系数,如表11-2所示。

表11-2再担保责任值域与各项修正系数

案例说明:假设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甲企业在某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担保授信业务申请再担保。担保授信额度100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担保取费2%即20万元。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资信年审评定为AAA级,经再担保公司审查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为6。5倍,且累计代偿率为1%。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业务提供了504万元额度的再担保,即1000万元×70%×0。9×0。8=504万元;对此项业务的担保责任占比确认为50。4%,其代偿或承担的损失比亦以此为限。而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担保收益为60480元,即504万元×2%×0。6=60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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