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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担保授信的运营与机制创新(第2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而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且租金支付完毕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链条,而信用担保机构更应该将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纳入其服务范围,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担保融资租赁就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出租人以租让的租赁标的物设定抵押并予以财产保险且受益人为保证人,同时承租人追加其他反担保措施为手段而开展的租赁业务,是集资金融通、信用担保、经营贸易和技术更新四位一体的复合金融服务产品,也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而融资租赁与信用担保的有效结合其设计可以表现为:在常规承租人与出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程序的基础之上,由担保公司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保证;逾期或违约时由担保公司代偿给出租人,代偿后担保公司再向承租人追缴清偿或处置租赁标的物。而承租人必须向担保公司外在追加提供必要的股权质押、产成品仓单质押或其他抵、质押以及第三人反担保等反担保措施,借此控制其经营风险。以下系统介绍担保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路径与方法,具体如图11-6所示。

图11-6融资租赁担保授信业务程序与内容

注:①承租方分别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和信用担保机构(保证人)申请融资租赁授信和融资租赁担保业务。

②信用担保机构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承租方)进行信用审核,审核通过后且三方共同确认租赁标的物设定抵押给保证人(注:一般第一受益人为出租方);同时承租人追加设定其他反担保措施给保证人,涵盖其所有担保风险敞口。

③信用担保机构(保证人)首先出具担保意向函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待具体实施融资租赁业务时再与出租方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承租方签订抵、质押等反担保协议。

④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承租方)进行信用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出租的标的物与保证人共同设定抵押(注:一般第一受益人为出租方),并具体实施融资租赁业务。

⑤融资租赁业务到期后承租方未能履约时,信用担保机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其违约额度。

⑥信用担保机构(保证人)代为清偿后,再向承租人追缴清偿或处置租赁标的物等,形成其第二还款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追加反担保措施设定的额度,可以随着租赁期的实际过渡而逐步递减,即承租人追加的其他反担保措施可随担保责任逐步减缩的额度而同额范围内予以解押或解除。同时,对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必须强制承租人参加财产保险,保险额可随着租赁期的实际过渡而逐步缩减;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设计。

五、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协同运作机制

所谓风险投资(Veal,VC),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信用增级和资产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融合了直接融资即内源融资和间接融资即外源融资的双重属性。

而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的有效结合,形成了全新的金融服务理念——“投资担保”,即先保后投或以股权质押为标的的“保投”合一。它是以信用保证为载体,策略性介入风险投资和资本营运领域,为彼此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技术支撑,并为保证人、被担保人或被投资者带来预期的资产增值与发展空间。

(一)风险资本形成、风险投资运作(担保)过程与退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资本来源千差万别,而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等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

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担保)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或担保谈判、投资(担保)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

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具体表现为:风险投资(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投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权分块部分转让。这一切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点。

总之,风险投资(担保)者的使命是:“投资支撑、担保介入、形成供给、创造需求、完善市场、资金放大、企业增值”;努力实现变风险投资的种子资金几何倍数继续派生、放大为权益性即内源性和债务性即外源性的资金供应链,预期达到规模效益和企业资产的跨越式增长目标;努力促进产权流动,在流动中实现超额收益的初衷。

(二)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建树或作为呢?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且第29条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规依据。

同时,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拥有股权;也可以通过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并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而有条件地间接控制股权;或既直接投资拥有股权,又通过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的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又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以下三种方式可供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时借鉴选择。

1。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我国某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一般都有投资的经营范围。这些担保公司,一方面可以承载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由于该类公司对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有明显强势,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业务品种不断创新和利润增长并预期取得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也使得担保公司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应选择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其运作过程可参见本书第十章“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与融投资服务”中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2。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我们知道,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的方式而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而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的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具体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此乃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恰当选择。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

第二个原则是授信品种、期限、额度、费率的最佳设计。

●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

●授信期限: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加以设定。

●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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