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信用担保的介入通畅了商业银行或商家对受信者的贷款授信或信用交易行为。专业担保机构的整体担保规模和取向,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有序地按照特定目的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从而引导社会资金和商品流通的流向与流量。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调节或引导作用,成为政府间接实施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愿意出资引导、推动和发展本国的担保业。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与组建模式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与职责
信用担保机构(或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下同)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即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该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由于信用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其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自律约束与外在监管,使其增强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这一切将对全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认可度起到积极的传导与辐射作用,并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总之,各地监管部门(金融办、金融发展局或中小企业管理局等)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对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不断规范与完善工作。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使其步入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上。
(二)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模式
从我国近三十年的信用担保实践来看,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机构设置模式与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社会化组建、市场公开操作即纯粹商业式担保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企业、社会、个人出资为主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并实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其优点在于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市场化运作,经营效率高,以赢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资金流转等其他业务。如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青联合投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云翔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百利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太阳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世银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2。政府组建(机构类似于准事业单位属性)、政府直接操作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组建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是资金来源有保证,以政府信用为后盾。但这种由政府部门直接操控的担保行为有时会偏离市场经济的优化特征,而代之以浓厚的行政寻租色彩,排斥市场内在机制和要素,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与运营原则。例如,浙江省舟山市政府全额出资组建的舟山市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由市委秘书长兼任,总经理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担保业务完全由政府直接操作,结果在成立后不到一年时间里就被套牢1。2亿元,不但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还导致了国有资本的流失。这种模式以各地方政府直接出资组建的信用担保公司为主流,如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担保公司、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
3。混合组建、市场公开操作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政府参股或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同时吸收市场其他投资主体而共同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优点是既能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又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更好地配置社会资源;既能避免政府的直接过度干预,抑制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寻租行为,又能实现担保机构责、权、利的高度统一,使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贯彻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之上,更加有效地发挥担保机构的金额杠杆作用,使更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受益,并确保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机能。这种模式较为典型的如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大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等。
三、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现状与法规体系建设
(一)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沿革与现状
1。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沿革
我国信用担保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而社会信用的建设问题,仅仅是信用担保理论研究过程中派生的一个构筑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和重塑社会关系的关联课题。应该说,这三个阶段已经刻记了明显的时代发展烙印。
(1)基础探索阶段(1992—2000年)
此阶段仅单纯地探索担保操作方式、模式、管理构架等问题。主要是结合资金效益、优化资本结构等工作,研究拨改贷之后不同规模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方法问题,并对东北、西南地区进行案例调查,提出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和构筑再担保制度的理论框架。1999年6月推出《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59号文件明确了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并确定了一体两翼三层的工作思路,从理论上探索、论证了组建国家、区域或省属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应用论证阶段(2001-2003年)
此阶段开始综合解决信用环境问题,即结合信用担保、社区发展、融资体系等工作,研究如何实现提升企业信用能力与营造信用环境的结合问题。连续四次考察了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政策与实践情况,提出了社区、融资、担保、信用的协调发展问题;在深入开展再担保问题研究的同时,启动了社区发展中合作研究项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等研究工作,并进行了组建全国性征信机构的实质探索与操作。2001年推出《关于建立全国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十部委关于加强信用管理的通知》,2003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均要大力推动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步伐和政策支持力度。
(3)完善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此阶段开始全面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强化对担保机构的监管问题。结合政府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精神,在有关部委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支持下,联合国内知名的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海内外的战略投资者组成课题组和筹备组,对二十多个省、市的担保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达成了联合组建全国性、区域性、省属或综合性的再担保机构的共识,形成了初步方案和商业计划书。特别是地方发行企业中小债券政策的解冻、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等中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启动,已经为全国再担保机构的快速发展创造了理论基础、应用条件和实践探索经验。
2。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共计6030家,全行业资产总额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11503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贷款授信余额为8931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融资性担保贷款授信户数为16。6万户。在担保贷款授信余额中,有77。2%是为中小、微型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融资性信用保证,其担保贷款授信余额达到6894亿元;为14。2万户中小、微型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担保,户数占比达到了85。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近80%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贷款授信。而融资担保业规模和业务量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和四川,与银行合作发放“过桥贷款”、“受托贷款”等已成为银担合作的一种模式。2012年4月,应对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牵涉的银行风险事件,并针对担保业普遍存在的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化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有关通知,即要求对客户保证金专户封闭管理。
与此同时,许多担保机构在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同时,开始探索开发各种形式的、适应市场需求的商业化担保品种。如青岛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断创新担保融资模式,通过无抵押担保业务,为众多外贸进出口企业解除了资金之困;同时,又开展了仓单质押、未来货权转仓单质押、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尾贷)以及出口TT见单结汇贷款(尾贷)等担保授信新产品。
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经过多年运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担保运营理念、专有技术、专业风控模式和专业人才团队;拥有了良好的公司信誉、担保品牌和业务渠道;广东开始以市场化的营销手段建立了相应的营销拓展体系。各担保机构在某些特定地区和特定担保领域,也显现出市场竞争的领衔态势。如作为广东担保业龙头的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上市准备工作,一旦成功,该公司将是国内首家在A股上市的担保公司。与此同时,国家各项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为担保行业制定了行业规范标准,并明确了监管部门。这一切,将会使符合条件的各类担保公司加快上市步伐与进程。
担保机构在服务“三农”经济和民族区域经济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如重庆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切实践行“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民生导向,以破解农村金融难题为己任,在全国首创“政府+担保+银行+农户”的“三权抵押融资担保贷款模式”和“四权(农村三权+生物资产)抵押融资委托贷款模式”,累计担保授信总额已达到26亿元,真正成为解决三农经济贷款难的金钥匙。再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目前由自治区政府和各市、县(区)财政共同投资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已达2。2亿元。截至2011年上半年,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超过17亿元,其小额贷款余额人均占有量居全国首位。
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也引起了国际同业的青睐与关注。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998年被世界三大担保和保险组织——泛美担保协会接纳,成为会员。同时,中投保公司又先后加入了泛美担保协会、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美国保证和忠诚保证协会、国际信用保险和保证协会。目前,由中投保公司发起缔结的中国担保业联盟已在全国各地拥有180家成员单位。中国担保业联盟成员主办的“中国担保论坛”国际研讨会,吸引了亚、欧、美洲的许多担保和保险机构参加,成为中国担保行业和国外同业交流的开放窗口与主渠道。
可以说,中央及许多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使我国担保机构进入了快速而良性的发展时期。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了14亿元专项担保基金,用于对全国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补贴或弥补亏损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这些举措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今后对信用担保机构内在支撑的一种常态。信用担保已经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政策的制度化措施,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文化事业的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信用担保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信用担保的相关法规已经陆续出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意见》国发〔2005〕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2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业〔1999〕540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1〕1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5〕12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业〔2001〕36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3号;2011年6月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等。
与信用担保法规体系相关联的法规构架,主要包括:国际商会《无条件担保通则》(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亚洲中小企业信用补全制度实施机构联盟章程》(1988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71号,统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级相关信用担保的规章、文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