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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职能与发展现状(第4页)

村镇银行的设立就是为当地的“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这样使得村镇银行具有较强的地区适应性,即能够针对当地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开发设计金融产品,从而更好地满足当地农村金融需求。并且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这就有效解决了农村储蓄或资金源流向城市的寻利动机。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较灵活

由于村镇银行规模小,业务简单且机制灵活,所以其经营决策相对高效。这就使村镇银行更加容易调整自身金融产品的供给状况,使其能够更好地与当地的农村金融需求相匹配。

(二)村镇银行的职能及业务范围

根据《规定》及《指引》中的表述,我国村镇银行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因此,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应始终遵循服务“三农”的基本原则,并且不能偏离为当地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从我国已设立村镇银行的发展状况来看,总体来说村镇银行还是能够从当地农村金融需求的现状出发,努力从服务“三农”的角度开发、设计出相应的信贷产品;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乡村发展的资金问题,为县乡区域经济的繁荣和城镇化进程赋予了生命力。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所在辖区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

村镇银行兴起的背景是基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考,小额信贷是农村金融服务中最活跃且最为薄弱的环节,而近年来的农村金融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农村小额信贷的瓶颈问题。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准入意见》),借此推动设立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涉农信贷服务机构,以有效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问题。2007年1月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选取位于国内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区域,如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六省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在这一政策的推动和鼓舞下,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2007年3月1日,全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正式开业。此后,各类资本纷纷涌向农村地区投资,开始设立村镇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2007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六个省区扩大到全国。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近三年在全国要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来看,村镇银行是“后起之秀”,但必将会迎来万紫千红的美好春天。

(四)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1。地区分布及数量

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2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起设立78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726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已开业46家)。有473家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占比60。2%;313家分布在东部地区,占比39。8%。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36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316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620亿元,农户贷款余额为432亿元,两者合计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0%。而中西部贷款农户数占到全部贷款农户数的70%以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中既包含村镇银行总行机构。又包含村镇银行开设的分支机构;截至2011年年底,共批准成立了634家村镇银行总行机构。其中,东部地区261家,中部地区190家,西部地区183家,其地区所占比例及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镇银行数量,具体如图8-3和图8-4所示。

图8-3分地区的村镇银行数量与构成比

图8-4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区批准成立的村镇银行数量(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总之,由于发起行的所在地与村镇银行所在地的经济环境不同,因而各村镇银行的资本金额也有着较大的差别。当前成立的村镇银行在市场定位、战略构思、营销策略、制度建设、操作手段、发展速度等方面均有着明显差异,并形成多种模式共存的大格局。

2。村镇银行的机构类型

以村镇银行的公司制形式划分,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且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居多。而以村镇银行的机构形式划分,有村镇银行区域总行和其区域内开立的支行两种形式。

设立支行的条件相对宽松,是在已经成立的村镇银行基础上,由村镇银行在该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这种方式对于受地域限制的村镇银行来说,是一种扩展地盘的便捷方式,也是基于发起行重新设立村镇银行的难度加大,而在原有村镇银行基础上扩展范围的一个明智选择。如2012年截至当年的8月,全年批准成立村镇银行机构258家,其中村镇银行支行为135家,占总数量的52%;分支机构的成立数量首次超过了村镇银行总行的成立数量。资料统计截至2012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总计批准成立村镇银行机构1095家,其中总行747家,分支行348家,分支行占总数量的32%。

3。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即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对董事会、行长、独立董事、各专业委员会等的设立没有严格的规定,这就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创新与多样化提供了空间;可以采用传统的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也可以采用更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完全由其自身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等来决定。

4。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制约瓶颈

(1)贷款风险较难控制

第一,村镇银行主要向当地农民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他们都处在社会的基层;农户的生活水平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而农业又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因此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农业的供需市场信息并不均衡,因而隐含着波动的潜在风险;尤其现阶段对村镇银行的认识模糊,从而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第三,虽然借款人有抵、质押物可予以贷款,但是他们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抵、质押物在农村地区的变现能力较差,这种或有风险难以把控。

(2)存款来源较难把控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比较落后或经济欠发达,因而居民和小微企业存量的闲置资金有限;加之他们已习惯将资金存入较熟悉的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增强负债业务的能力。

(3)外部环境较难改善

当前的县乡(镇)区域经济正在迅速发展,基层地方政府对融资有着强烈的需求,而村镇银行的经营规模较小,在金融供给能力方面难能有大作为。由于不能满足基层政府的融资需求,也就不会得益其关注村镇银行的经营与发展,更难受益于相关的扶持与优惠政策,致使供需双方不能建立互惠、互利的依存关系,最终可能失去外部环境的有效支撑。

(4)金融监管的相对弱化

由于村镇银行的特殊性,使得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执行力和深度与对其他商业银行可能会有所差异。为了呵护或保持村镇银行的稚嫩生机与活力,即不能管得过死、又不能罩得过宽,因而金融监管的执行力度有时很难拿捏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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