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卫业务是指承接业务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移至另一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以规避某些既定的约束与限制。一般而言,前卫业务的运作是未经属地或经营范围核准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取得保险业务的一种有效途径。
(3)财务再保险合同管理
一般的再保险合同均含有资产危险、信用危险、时间危险和最终损失危险。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危险转移仅限于资产危险、信用危险和时间危险,并不包括最终损失危险。其目的在于释放出保单持有人的企业价值取向,即实现外在增值、稳定现金流量和强化损失金准备。换言之,财务再保险仅是利用再保险的外貌,粉饰原保险人财务报表的一种交易或安排。
2。再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内容
(1)失去赔偿能力条款
该内容是规定再保险人在原保险人失去赔偿能力时,应将再保赔款支付给原保险人或其清算人,且应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计算再保赔款。其目的是防止失去赔偿能力保险人的被保险人(即原被保险人)直接对再保险人请求再保赔款,确保再保险人所应负的再保责任不致因原保险人失去赔偿能力而有所减免。
(2)抵消条款
再保险合同中的抵消条款是为增强法律效力而设定的。其目的在于防止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用抵消的方式串谋欺诈,损及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3)终止和中介人条款
由于再保险合同的终止将影响原保险人的财务安全,进而危及其偿付能力,因此在合同中加入终止条款以限制再保险人终止合同。例如,规定原保险人在再保险合同终止时须通知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或限制再保险人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
经由再保险经纪人安排的再保险合同中大多含有“中介人条款”,但很难直接规定在保险经纪人出现财务和信用危机时,由再保险人或原保险人承担。
(4)直接给付条款
其内容是约定分出保险人如失去偿付能力而不能支付赔款时,再保险人必须就其应负担的再保险责任,直接给付原被保险人。
(三)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再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因为财务制度贯穿于再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再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反映。国家对保险业财务的监管包括对资本金、准备金、资金运用、偿付能力、财务核算与列报管理五方面内容。
1。资本充足性管理
再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必须具备最低数量的资本金。由于保险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意外性和不平衡性,有可能在开业初期就会发生保险事故,所以保险或再保险公司随时可能要履行赔付义务。资本的充足性就是基于营运安全的考虑,确保足额的资本用以保障保险人在一定期间的财务安全,并及时弥补核保或投资上的亏损。
2。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
保险费的收取、赔款及费用支出在时间上均存在着差异,必然要积淀一定的资金即各项责任准备金,确保针对被保险人或分保人的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需要。准备金管理是财务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其提取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得当,不仅关系保险业的财务健全与偿付能力,也足以影响其经营基础和业务拓展。一般保险监管机构对不同险种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和提取都有明确规定,并由专门的精算师审定。
财产保险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三部分。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与财产保险基本相同;长期人身保险一般都实行均衡保费制,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复杂且模型化。
3。资金运用的限定与管理
保险业可运用的资金大致可分为自有资金与外来资金两类。自有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保险基金)、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来资金是保险业的负债,主要来自于各项准备金和其他类负债。由于保险业的可运用资金,以外来资金占绝对比重,其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或再保险监管与自我约束的核心环节。同时,在保险资金投向方面,也具体界定了投资的领域与比例要求。总之,保险业资金运用应充分体现“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公益性”的管理原则。
4。偿付能力边际管理
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单持有人的资金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需要强化自控并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即要求保险人设立各项责任准备金,以确保其对负债的完全偿付能力。
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履行信用事业的职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必须强化再保险业的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与外在监管。对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都要动态度量其“偿付能力”,管控并限制其承保业务的总量;严格设定其自留额度,对超过自留额的责任必须办理再保险或转分保。
5。财务核算与财务列表列报管理
再保险公司必须正确和及时地反映自身的经营与财务情况,要定期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资产目录、各项准备金提存明细表、资产运用明细表、盈余分配表等财务列表列报。同时,年终要进行例行财务报表审计,监管机构还要对其进行非常规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检查。从根本上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保证保险人资金的充足性和安全性,并保证在高杠杆负债比率下的稳健经营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