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寿险、财险业务的种类与理赔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理解人寿保险需要注意两点,即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保险事故即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还可以同时包括生存和死亡。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标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如房屋、设备、存货等,也可以是处于流动状态的财产如飞机、汽车、船舶等;既可以是有形财产如建筑、货物、加工产品等,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如信用、责任、质量等。因此,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而狭义的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失保险。
一、寿险业务种类与保障选择
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种类。
(一)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简称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险种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储蓄型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兼具储蓄和保障功能,具有增值收益的特点。一般而言,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可以更新或展期。许多一年、五年和十年的定期寿险都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第二,可以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无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
变换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立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第二种方法是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立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
根据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为依据,可以将其分为定期定额寿险、递减定期寿险和递增定期寿险三种。
1。定期定额寿险
多数定期寿险均属于定期定额寿险,其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例如,王某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十年期定期定额保单,如果王某在未来十年内死亡,且保单仍然属于有效保单,则保险人将支付保单受益人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
2。递减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即此类型的保单通常给出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根据保单规定的方法逐年减少。例如,刘某购买了一份递减定期寿险,该保单第一年的死亡保险赔付金为5万元,以后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减少0。3万元,以此类推。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3。递增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例如,初定的死亡保险赔付金为10万元,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5%。递增定期寿险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但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保险金额。
(二)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终身人寿保险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或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合同规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赔付金。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和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决定,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交至死亡时为止,也可以按约定期限全部缴清所有保险费。
(三)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生存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被保险死亡群体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第二,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或疾病医治资金等。第三,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总之,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是给付保险金的充要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四)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则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也将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全数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也不再续交。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青睐的一个险种,可以作为储蓄的一种手段,也可以为养老提供一种制度补充保障,还可以用于为特殊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现在国内广泛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都是在标准生死两全保单基础上的变通。生死两全保险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又兼具了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功能。被保险人按年、季或月交付少量保费,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可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取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第二,体现了给付性与返还性的特征。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赔付或返还约定额度的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费等同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这种生死合约在某种程度上较大地满足了投保者换取保障或兼具投资的内在愿望。
(五)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既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特殊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约定额度的资金用以养老补充。一般而言,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资金需求。
第二,互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机构组织、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第三,普遍性。养老是折射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跨度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二、寿险业务理赔与应用
寿险理赔又称核赔,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寿险保单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和相关索赔资料后,经保险人审核、调查并做出赔付或拒赔的行为。寿险理赔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三项基本要求。
(一)寿险理赔的时效问题与特殊性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而寿险理赔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寿险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性,寿险理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寿险理赔中不存在对施救费用进行补偿的问题。
(二)寿险理赔环节与流程处理
一般情况下,寿险理赔要经历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七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