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目前还没有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系统的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期货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期货活动中的当事人如果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条款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等。与期货行业相关的主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如表6-11所示。
表6-11我国期货业主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与此同时,还有《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等相关制度与措施。
(二)我国对期货业监管的主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每个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对我国期货公司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我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aFuturesMarginMter)监察并且报告期货保证金风险情况,期货业协会司职自律监管的相应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在北京成立,并在次年年底设立了期货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仅有八个综合支持部门,还有期货监管一部和期货监管二部两个部门。期货监管一部负责期货市场整体规划和期货市场监管,即对期货交易所的一些章程进行严格审核,对商业银行是否具备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他相关业务进行监管。期货监管二部负责对期货市场载体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与监管,对期货经营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且监测其业务活动,并对期货业协会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与督导。
(三)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约束
国务院于2012年10月24日修改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新条例与期货交易所相关的内容具体如下。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即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等应当经国家期货监管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即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第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必须履行下列职责: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约并安排合约上市,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四)期货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定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监管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该是实缴资本,即股东应当以货币或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公司的具体监管指标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调整和实施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局)依照相关规定对期货公司的风险进行监管与检查,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根据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标准。
第一,期货公司的投资或债权,应按照投资或债权的分类和流动性属性采取不同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如应收项目按照账龄及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对可交易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责令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公司净资本金额。计算净资本时,期货公司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除“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确实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时,应当增加附注,并详细说明该项目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报表分析及期货公司净资本情况评估时,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对该类负债进行调整。
第三,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聘请具备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运营的财务报表和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期货公司财务报表和风险监管报表报送前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名确认。上述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情况;尤其是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或另行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
一般而言,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而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三项指标中的最高值: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客户权益总额的6%;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300万元。
●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
应该说,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借助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的相应规则实施,未来中国期货业和期货市场必将呈现出万紫千红的满园春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