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外资本的有机结合,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为其开展海外业务、扩大海外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经济舞台提供了契机与资金支撑。
(三)扩大资本品销售的功能
设备闲置、库存积压、产品难以变现等问题在买方市场必然会时常出现。伴随着融资租赁这种新的营销载体或新营销方式的诞生,其特有的营销职能也越来越被大家所接受和认可。各类企业为了能够减少自身的库存积压,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回笼,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都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平台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而融资租赁公司专业的技术手段和充足的资金链又为厂商的营销体系提供了多渠道的安全保障。
(四)强化资产管理的功能
第一,对于有条件的承租人能够充分利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由于融资租赁合约项目必须经融资租赁公司和项目承租单位共同来确定,其投资的科学合理性和预期收益性就依托这样的机制而能够得以保证。
第二,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更完善地对融资租赁资产标的物进行管理。但许多承租人出于成本控制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的需求,或者为了规避设备会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技术淘汰风险,往往愿意采用在租赁合约期满后所有权不转移而获得中长期融资的方式,或者直接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此时,租赁公司不仅要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处置、维护以及折旧等有形管理,而且要在资本形态层面上发挥对租赁资产的运营与管理作用。
第三,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可以将租赁资产的债权化或高价值的标的物分散转化成能够流通的有价证券,达到资产的价值形态与物质形态的有机转换,进一步加速多种形态资本的流通。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沿革
我国开展现代融资租赁业务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资金严重短缺、急需先进设备的情况下,照搬日本租赁业模式而派生了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引进先进设备、核心技术、关键生产线和加速我国工业化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初期监管不力以及对该新生事物的模糊了解,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陷入了不良资产比重过大的泥沼,持续经营面临了极度困难,整体制约了该行业的外延与内涵式发展。
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营的品种来看,曾一度以设备的直接融资租赁为主体,对于技术要求高、程序复杂、涉及利益人多重的杠杆租赁和售后回租等租赁方式染指较少;而从政府优惠政策和法规视角分析,我国一直还缺乏系统性的对融资租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优惠和扶持措施。
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融资租赁业已呈现出“百花争艳、百舸争流”的可喜局面。据统计,2007年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81亿元,实现利润2。1亿元,缴纳税收7000万元,分别比2006年增长23。3%、55。6%和12。8%。而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于同年开始实施,即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正式宣告我国融资租赁业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章的陆续出台,国内外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业均看好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潜在的发展空间与前景。重温历史,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高速成长期(1981—1987年)
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出现依存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当时,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满足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的实际需求,作为引进外资的主渠道,我国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理念并加以实施。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与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共同开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先河。通过融资租赁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和性能,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行为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当时,我国还没有征信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企业的财务报表也与国际惯例脱节。但境外的投资人如潮水般蜂拥而至,国内合作伙伴也与之遥相呼应。而在具体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并列入经济运行计划;归还租金亦由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担保(包括外汇额度担保),甚至具体管理也由各级政府部门操劳。
根据对1987年年底成立的19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查,已累计引进的外资额17。9亿美元均没有发生不良债权。而外方股东中亦不乏世界级的商业银行或财团,如来自日本的东方(ORIX)租赁公司、三和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樱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来自美国的GATX,来自德国的德累斯顿银行、德国裕宝联合银行,来自法国的巴黎银行,来自意大利的意大利商业银行等。
(二)全行业整顿期(1988—1998年)
1988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规定了“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1988年4月13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从此由政府部门转向了企业组织。由于体制转换,很快出现了全行业性的租金拖欠,当时的24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被拖欠总额已达3亿美元。在行业协会的不懈努力下,解决租金拖欠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十年后租金拖欠问题圆满解决。但在行业处于整顿的这十年间并没有停止发展的步伐,又新设立了14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共完成新签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46亿美元。
(三)法制建设与规范期(1999—2003年)
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与规范工作。其显著标志为:1999年9月15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1年1月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6年2月15日又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又加以了修改;2001年9月13日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15日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
(四)恢复生机与活力期(2004年至今)
国际金融公司在提供项目技术援助的同时,明确提出了中国融资租赁业迫切需要恢复生机与活力的问题。2004年以后发生的三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已步入了恢复生机与活力的时期。
●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标志着对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彻底开放。而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GE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试点。
●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2006年5月再次批准了11家试点单位,标志着内资融资租赁的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2007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
目前,成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而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业务类型一般包括直接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转融资租赁、返还式租赁等。在法规建设与监管体系中:交易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等相关内容,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税收按利差征缴营业税和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行业监督与管理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章节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等。
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拥有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三种类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审批。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性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而必须前置性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公司数量、行业实力和业务总量具体如下所述。
(一)公司数量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已审批注册成立并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计560家,比年初的296家增加264家,增长了89。2%。其中,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为20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为80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达到了460家。
(二)行业实力
截至2012年年底,许多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扩充资本金,加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迅速扩张以及资本扩容,全行业注册资金已达1898亿元,比上年的1358亿元增长了39。8%。其中,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为622亿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为373亿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折合人民币约903亿元。整个行业年终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2。2%。
应该说,注册资金是行业实力的具体表现,也是企业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基础。纵观2012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质和量的大幅增加,大型重点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持续不断扩充,是行业实力和行业信心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业务总量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15500亿元,比上年年底9300亿元增加了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6600亿元,增长69。2%,比上年11。4%的增幅提升了57。8个百分点;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5400亿元,增长68。8%,比上年45。5%的增幅提升了23。3个百分点;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3500亿元,增长59。1%,比上年69。2%的增幅下降了10。1个百分点,具体内容如表5-1所示。
表5-12012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
中国租赁联盟统计资料显示,在2006-2010年的“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80亿元增至2010年的7000亿元,增长了86倍,具体内容如表5-2所示。
表5-22006—2010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单位:亿元
由于2011年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采取了规模控制的政策,但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的余额仍达到了9300亿元,比年初的7000亿元增加了2300亿元,增长幅度为32。9%。虽然目前融资租赁业尚处于盘整微调期,但就整个大气候而言,中国融资租赁业将会迎来又一个明媚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