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间业务和电子银行的管理与应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能够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各类金融服务活动,可区分为支付结算、银行卡类、代理类、基金托管类、咨询顾问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和其他类九个类别。
巴塞尔委员会从风险角度将中间业务分为两大类,即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和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类中间业务。结合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我国的金融实践,一般区分为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和有风险的中间业务两种,以下分项予以说明。
一、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与应用
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包括支付结算类、银行卡类、代理类、基金托管类和咨询顾问类等,这类中间业务一般风险可控,成本低且收入稳定。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划拨、转账等,而产生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往来等相关的收费业务。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涉及的支付工具及方式有:本票、银行汇票、支票、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国内信用证和网上银行结算方式,以及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国际汇兑、国际托收、国际信用证、银行保函、国际保理、福费廷等。
(二)银行卡类中间业务
银行卡是指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有对应资质的个人或机构发行的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具有储蓄、支付结算、汇兑和透支四大功能。银行卡类中间业务的收入是通过每笔支付结算扣除、提现手续费扣除和收取卡年费等方式累计取得的。
银行卡按照能否透支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俗称信用卡)。借记卡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贷记卡是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此外,还有准贷记卡即持卡人应事先向发卡行交存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在发卡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由于各类银行卡大都是塑料制成的,所以银行卡有时也被称为“塑料货币”。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划拨和清算等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如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理财政性收费、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款、代扣消费信贷款等);代理证券业务(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回购各类有价证券);代理保险业务(如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代理投资业务;代理委托贷款业务和其他代理业务(如代理外汇买卖业务、金银代理业务等)。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银行业最为青睐的中间业务品种,银行凭借自己的信誉、专业技术、网络体系、信息渠道等优势资源,为他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
(四)基金托管类中间业务
基金托管类中间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依据法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及全部资产,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经营,并为其办理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和基金估值的一项金融服务活动。基金托管包括封闭式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三类。
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又称为基金托管费),通常是按照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至每月末支付给托管银行。
(五)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
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评价、判别和整理相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梳理以及银行对客户的有效诊断与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并有偿地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需要的居间服务活动。银行从中收取咨询费、顾问费或手续费,并形成了其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此类中间业务按照业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区分为,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资金管理咨询业务,如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注册资金验证、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企业并购顾问业务、企业重组顾问业务、货币互换和汇率保值等资金管理咨询业务。
二、有风险的中间业务与应用
有风险的中间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金融衍生品交易类等。商业银行在从事这类中间业务时需要承担较多的风险,如果管控或操作不当会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并可能带来潜在损失。
(一)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交易中一方的申请,为交易的另一方出具履约保证,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银行以自身的资信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而不占用其资金,但却构成了银行的或有负债,因而银行要收取相应的增信服务费用。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出具银行保函、签发备用信用证等。
1。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其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金融票据。由于银行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进行了担保,即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因此银行要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是票面金额的50%)。具体操作流程及应用等参见本章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信贷、国际金融管理与应用”中相关内容。
2。出具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付款文件,即由出证银行作为担保人,保证被保证人如未向受益人履行该项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书证所约定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由银行信用补充了商业信用,为合约的任一方向另一方保证履行某项合约,并自身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要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业务被广泛地应用于工程履约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如国际工程承包、租金支付、招标与投标、工程进度及拨款等。
3。签发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开证人未能履约时,凭受益人提交该票据及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而对受益人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光票信用证,借助了银行信用,但只有在开证人未能履行义务时才能起作用。由于备用信用证用银行信用替代了客户信用,因此提高了开证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资质条件;而银行则由此承担了一种或有负债,其风险大小根据备用信用证的类型及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而有所不同。因此,银行要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国际商会于1998年12月制定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对投标备用信用证、履约备用信用证、保险备用信用证等,就其定义、内涵、操作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界定,填补了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规范方面的空白,推动了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快速发展。
(二)承诺类中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