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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监狱生活(第1页)

第二节监狱生活

一、监狱日常

在大多数对中国的旧式监狱的描述中,监狱是昏暗、肮脏的场所,狭小的牢房中,充满了混合着各种难以言语的恶臭之味,衣衫褴褛的人犯呆坐在虫豸横行的地上,等待着勉强糊口的饭食。对于犯人而言,在这个被称为是“地狱”的场所,毫无尊严。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中,犯人因饥饿而死者不在少数。在中国漫长的文明演进中,犯人在监狱的恶劣待遇一直没有得到改善,直到清末的狱政改良,它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新监犯人食衣住等待遇的明显提高。

(一)食

监狱犯人的饮食是由政府提供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51],但各省的执行情况不同,一般而言清朝的人犯的囚粮约每月用铜钱两吊五百文,想要吃口饱饭是明显不可能的。第一监狱建立后,在囚犯的饮食上面是比较注意的。最早的囚粮选择了以籼米为主,但在1927年以后由于籼米的售价较高且营养不足,于是改为以小米为主。但是监狱用于购买囚粮的经费有限,购买的小米里面掺杂了许多沙粒,犯人食用后患有胃病的人很多,不得已又改为早晚两餐以窝头为主。窝头的原料主要选用玉米面和黄豆面掺杂做成,为了节省经费,玉米面由监狱采购,而所用的黄豆面由监狱囚犯磨制,具体的做法是用910的玉米面和110黄豆面掺杂而成。犯人的囚粮费虽是定量,但实支囚粮数根据物价的不同和监狱经费的多少有所不同。每年每个犯人一日的囚粮数量有所差异,每日吃饭的次数也有差异,最初为每日两餐后改为每日三餐。以1932年为例,当时犯人的囚粮经费是每人每日大洋一角一分,每日三餐。[52]每餐分为三等:一等用14两干面蒸熟,重26两,为监外服役及工场劳力最大的囚犯食用;二等用12两干面蒸熟,重20两,为工场普通犯人食用;三等用10两干面蒸熟,重15两,为未役犯人及轻微病犯食用。最初对犯人每日食用囚粮的数量作了限制,之后取消了食用数量上的限制,如犯人没有吃饱,可以再加直到吃饱为止。[53]在监人犯每日还有一定的蔬菜摄入,蔬菜由监狱人犯种植,佐以油盐熬成菜汤,每人每天可以喝两碗新鲜菜汤。蔬菜多为白菜、萝卜,或者一片咸菜,每逢星期日还可以加食一顿豆腐。病犯的饮食稍微精致些,为白面片汤,白米粥或者玉米粥等。第一监狱是北平唯一收监俄犯的监狱,相比其他犯人,俄犯的待遇要更好些,他们每日每人可以食用的饮食有牛肉二两、牛油一两、土豆四两、洋白菜及新鲜菜蔬,放有多种调料,有酱油、葱、蒜、胡椒面、白糖等煮成的汤菜,老面包三个,监狱还提供四两面粉煮成的汤或四两大米煮的粥。

犯人主要饮用白水外,因监狱的用水主要取自井水,所以犯人饮用的井水在取水时要求清洁无污秽,提供犯人饮用前,所饮井水必须烧开。监狱每日还为犯人提供茶水三次,茶水不限数量,随犯人饮用。犯人如有要求,也可允许犯人自备茶叶泡服。[54]

监狱的饮食虽然简单,但大体可以保障,有些时候犯人还可以饱腹,与民国之前的监狱相比,很少发生监狱犯人饿死的事例。监狱的饮食对于北平城生活的贫民来讲是极具**力的,北平市的贫民因无法生活自杀或饿死者不在少数,如1928年10月间就发生了数起贫民因饥饿倒地身死事件。[55]为了在严寒的冬天生存下去,有的贫民故意犯罪,来使自己获得在监狱吃饭的机会。例如,王栓子、徐来顺、张小锁三人在西城根一带捡煤核,白天捡的煤核卖钱,卖的钱买窝头、小米粥充饥,夜晚到天桥小店花两枚大铜子儿睡觉。眼见天气渐冷,冬天将至,三人衣食无着,于是商量说:“我们穷得白天没有饭吃,晚上没有地方睡觉,论产业,家里没有半点祖产可以供给我们读书,供给我们享福,论工作,我们虽是极愿意努力的,究竟没有来源,也无从努力。不过天无绝人之路,也许碰着机会了,我们可以吃些安乐茶饭,最有希望的是监狱,里面一天两顿窝头,晚上有铺盖睡觉,住的是高大的房子,并且有机会让我们学点手艺。”1929年12月18日,三人到彰仪门大街,看见有一辆空车停在路旁,车上搭着一件蓝布小褂。由王栓子将蓝布小褂偷来,徐来顺、张小锁负责销赃。后来巡警将王栓子、徐来顺捉住,张小锁趁机溜走。二人经北平地方法院各判处徒刑三个月。判决完毕后,两人连连叩头,并说“我们住到三月里,开释出去,天也暖了,不怕冻了”,于是很高兴地跟着巡警去看守所了。[56]

监狱中犯人的饮食标准是固定的,但国庆与春节两日,监狱会对犯人的饮食作一些改善,有白面馒头和猪肉。病犯的饮食更好,主食为米饭或挂面。佐餐之菜为鸡蛋,可以喝豆汁,甚至有时还有牛乳等。平常犯人除规定的饭菜外,可以请求出资购买食物,如未被监狱批准,则不能购买。对病犯的规定相对宽松,病犯如果有需要,可以提请出资购买各类食物。如果犯人确实需要一些食物,而自己又无钱购买,可以由医务所药剂士向监狱提请划拨一定的慈惠费,用以购买所需食物。实际上监狱的慈惠费数目并不多,犯人只能动用几角之数,如病犯在慈惠费项下购买有馒头、花生、柿子等,价值都是洋两毛。[57]

在监人犯可以自己掏钱,申请购买所需物品,但是在监人犯普遍贫穷,很少有人申请,而申请购买的物品中盐的出现频率最高,可见监狱并不能向囚犯提供充足的盐分。还有请求药品、洋胰子、豆纸、水芥等的,以女犯申请居多。[58]

表5。8犯人的购物请求书

(二)衣被

囚衣是在监人犯特有的装束,囚衣的样式一般以简洁为主,它是犯人服刑的主要标志之一,明显的有别于其他服饰,标志着犯人“被惩罚”的身份,由监狱向在监人犯发放,是犯人在监狱中的唯一穿着的服装。

民国时期犯人在监狱的囚衣和所用的被褥均为灰色,但是第一监狱在建立之初,由于所拨发的临时费用不足,经费的缺乏,使得监狱在购置衣被时未能添置齐全,并且随着第一监狱在监人犯数量的增多,衣被日益缺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第一监狱只能暂时将犯人穿破的囚衣拆补,并采用犯人可以自带衣被的方法来应付衣被的不足。鉴于监狱冬天没有保温设施,除单囚衣外,监狱在冬季还会给犯人发放厚棉袄一件,以抵御寒冬。

民国时期各个地区犯人囚衣的样式有所不同,对于北平监狱犯人囚服的样式有这样的描述:“冬天是一套灰布大领、大襟的小棉袄,因监内严禁金属物、盾器、锐器、绳索,故不用金属、化学纽扣,而是以布飘带扎系,下身是一条免裆的灰布棉裤,不准有单独的腰带(怕自缢缢人),而是用上面钉就的小飘带扎系。”[59]单囚服的样式应与棉袄类似,由此可见北平监狱犯人所穿的衣服比较杂。多数犯人穿监狱的囚服,衣服较旧;有些犯人的囚衣经多次修补,满眼补丁。而已经无法缝补的囚衣,穿在犯人身上可以称得上衣衫褴褛,形似乞丐,只有少部分家有余财的犯人,穿着自带的衣服。

至于犯人的鞋袜多为自备,如无力自备者可以由监狱发给。同样俄犯依旧享有优惠,除照普通犯发给衣被外,每三个月还发给洋袜一双,毛巾一条,胰皂每月一块。

为了保持洁净,对犯人的衣被监狱规定有洗涤要求,囚衣每月洗涤四次,暑天两日一洗,囚衣破烂后由监狱负责修补。草褥棉被每人一床,每床棉被重四斤,每年洗涤一次,每七日晾晒一次。

从衣被的角度看,监狱提供的衣被可谓简陋。正如之前所说,民国时期的北平监狱一直受经费不足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只能先满足犯人对食物的需要,衣被自然被忽视。

(三)住

第一监狱是由日本人小河滋次郎规划的,占地160亩(1亩≈666。7平方米),监狱分成五个部分,呈双十字形,分别是:北监,南监,北新监,女监及病监。可以容纳男女人犯共946名。

对监房的要求是在监人犯的数量不能超过定额,每个监房要求光线充足,墙壁无污秽,房地不潮湿,每日洒扫一次,用细石灰洒地。暑天每日以卫生水洒之,无蚤虱蚊蝇之类,入夏后将门窗蒙以铁纱并用药粉驱虫。看守每天检查监房的卫生状况,监督犯人随时清洁打扫并开窗流通空气。[60]

各个工场内要求光线充足,每日每个工场有看守监督犯人随时清洁,开窗流通空气。炊场的门窗用纱帘蒙上,食品用纱罩盖好,积水倒到直流墙外的沟内,随时疏通沟渠确保不堵塞,每星期清洁屋宇器皿等件三次。[61]

监狱的浴池长两丈(1丈≈3。3米),宽一丈五尺(1尺≈0。3米),为洋灰池。洗浴时间按季节变化有所不同,冬季两星期一次,春秋两季十天一次,夏季七天一次,酷暑之时三天一次。浴池能同时洗浴20人,每次安排13的犯人沐浴。池水为温热水,洗两次更换一池,浴池内并装有冷热水管,设喷壶头14只,用水多少以及冷热由入浴者自定。如有人犯不愿洗浴池,监狱还设有洋灰浴盆。传染病犯另设浴室。囚犯每日用温热水早晚洗面两次,十天理发一次,费用由监狱负责。1919年因厕所有碍卫生一律拆除,以木桶代替。[62]每个监房设便桶一只,每日清晨放监后,运外倾洗,午后送归。各监房便桶内备有卫生水以免污秽之气。工场的厕房内洒有石灰及卫生水,各工场便桶及尿池每日倾洗两次。

表5。9在监犯人沐浴洗发一览表

每个工场外侧均有圆周二十丈的圆形运动场一座,工场内的囚犯每日在运动场运动一小时,锻炼各式体操。全监人犯除有病不能行走者,其余必须每日运动。病室每日洒扫两次,设有痰盂,病室有暖气管。医务室由中西医轮流住宿,人犯有病可以立刻诊治,中医左季云曾为京兆斋堂防疫检验所医官、廊坊防疫医院院长,西医谢尊颐在江西公学医学专门学校毕业。药品分中西医采购,西药采购原料有医师自行配置,中药由中药铺购买,药费由监狱负责。[63]

第一监狱内有十二个自流井,构造为铁管、竹管及洋灰筒,为砖台木盖。深度二十丈五尺,用于监狱的日常饮用、农作物的灌溉及消防。每日出水量五百担,完全满足监狱对水的需求。[64]

监狱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随时洒扫擦抹厉行清洁。监狱的洗涤、剃头等一切工作,均由在监人犯分别担任。第二监狱的在监人犯不仅要洗涤人犯的衣被,监外还有长期送洗衣被的人,洗涤监外送来的衣被也是犯人的工作之一。洗涤的费用,计洗涤褂裤一套,仅取费铜圆四大枚,比一般的洗衣房,价钱上廉价一半。第二监狱因地处德胜门外北关头,地理位置不太偏僻。由外界送来的衣服,为数不少。监狱中的缝纫等科,也承做外衣,取价极廉。[65]

(四)其他

民国时期的监狱提倡对在监人犯施以“仁政”,“国家与犯人之间的仁爱关系被描述成了一个教育者的父亲和孝顺的儿子之间的一种关心”[66]。出于改造犯人的目的,监狱的部分措施适应了现代监狱“人道”的理念。

1928年的监狱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者有逃走暴行自杀之虞及在监外者得加以戒具。主要的戒护用具有,窄衣、脚镣、手铐、捕绳、联锁五种。[67]监狱规则对使用戒具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监者有危险举动,对他人产生威胁或试图逃跑,聚众骚扰、暴动时才可以使用,但是监狱主要用各种戒护用具来惩罚犯人中不遵守纪律的人。1927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以窄衣制备难以施用,将窄衣戒具废止,以后各监使用戒具时只准用脚镣、手铐、捕绳、联锁四种,为“免苛虐,重人道”起见,一律禁止用“木狗”等类刑具。

犯人在出狱时如果家在外省,自己又没有回家的用度,无法回家的人,监狱会派看守将出狱者送至车站,给他购买车票,并给予一定的费用以充作途中的用度。监狱的这项花销,也在慈惠费项下开支。慈惠费虽然不多,但它对监狱人犯的帮助是非常大的。

监狱允许女犯携带子女在监狱中生活,但当孩童长至八九岁时,以有碍女监秩序,且生活不宜为由,由监狱呈请北平市公安局予以安置,由公安局将孩童送往救济院,在女犯出狱后,交其领回。郭王氏吸食白面被送往戒除所,将毒瘾戒净后送第一监狱执行劳役,其子小禄八岁则暂由公安局交救济院安置。[68]

星期日是各机关向例休假的日子,对法院看守所而言是被羁押的囚犯接见亲属的日期。1934年9月23日,既是星期日同时又是中秋节。法院看守所所长破例准狱囚之家属人等在探监时可以携带食品给予囚徒。从清晨开始,探监的人就络绎不绝,较平常探监的人数多出数倍,大部分探监者带着果品、月饼、炖肉,送与囚犯。[69]当然,类似这样对人犯的破例是不多见的。

监狱的这些人道行为,并不意味着监狱完全以“人道”为施行理念,犯人在监狱中更多的是受到某些不人道的待遇,最严重的就是在监狱中实行的静默制的原则。监狱的人道行为部分响应了监狱改良的理念,监狱认为这些人道行为作为对在监人犯道德感化的一部分,会促使在监人犯进行思想教育,以“化除恶性,恢复良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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