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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惩罚与感化(第1页)

第一节惩罚与感化

一、惩罚

中国的刑罚学主要诞生在清末司法改革,在20世纪20年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杰出的学者,如孙雄、李剑华、芮佳瑞等人。刑罚是对于破坏法律者的强制的制裁,[1]中国传统的刑罚偏重于肉体刑,以严酷的刑罚威吓人民,从而避免犯罪的可能性。随着西方人道和感化理念的引入,早期的学者们号召监狱改革,强调对在监人犯精神上的改造。[2]他们重新对监狱的惩罚功能作了定义,认为惩罚就是对犯人判处监禁。为此,监狱废止了施行于犯人肉体的刑罚,代之在精神层面对犯人进行改造,监狱“行刑之目的,在化除恶性,养成技能,锻炼体格,使出狱后,回复良民生活,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3],这种对狱政的改良成为国家重建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4]

民国初期并没有完全废止肉体刑,1914年颁行《易笞条例》,恢复了某些肉体刑,如1916年阎文寿就曾因盗窃玻璃被判拘役30日、笞刑60下[5],但颁行没几年,即行废止,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已经完全以自由刑来代替了。这一时期的刑罚主要有主刑和从刑,主刑有五刑,分别是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判决的依据是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大小,从刑有褫夺公权及没收。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是最轻微的刑罚,民国时期被判处罚金的人数是比较多的,1934年北平地方法院被判处罚金的人数有5942人,判处金额达84372。6元。[6]罚金的目的有二:“一是保全犯罪者的廉耻,一是重惩犯罪者的贪婪。”[7]从罚金的缴纳情况看,1934年缴纳全额罚金的人数为3345人,金额24814。2元[8],缴纳人数占应缴纳人数的56。24%,缴纳金额占总缴纳金额的29。41%,可见对于大部分判处罚金的人来说,罚金的金额是无力负担的,对于无力缴纳者,就采取“罚金易服劳役”,即用劳役来抵消罚金。罚金多与拘役或徒刑一起判处,如冯俊因贩卖鸦片代用品被判处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00元。[9]

表5。1北平地方法院被告人数及刑名

表5。2北平地方法院判决被告人罚金表

续表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刑期很短。拘役的期限为1日到4个月,从北平地方法院的判决上看,一般最高为80日,最低为7日。被处以拘役的犯人罪行比较轻,如杨振清因在天桥偷得角票8毛,被判拘役60日。[10]在民国的刑罚中,判处拘役的人数是比较多的,仅次于有期徒刑。被判处拘役的人中,犯窃盗罪的人数是最多的,1930年全国被判处拘役的男犯为8587人,女犯为1136人,共9723人,犯窃盗罪的男犯为2084人,女犯为66人,共2150人,占总人数的22。11%,人数最多。

徒刑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最低者为2月未满,最高者为15年以上,但遇有加减时,刑期最低可以减至2月未满,最高时加至20年。无期徒刑指的是终身被剥夺自由。在监狱的服刑者中,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主要是犯杀人罪及强盗罪的。1930年全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有28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是抢夺、强盗及海盗,男犯121人、女犯2人,共123人;其次是特别法惩治盗匪,男69人、女1人,共70人;再次是杀人,男51名、女2名,共53人。[11]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男犯有45005人,女犯有4704人,共49709人,犯鸦片、窃盗和伤害罪的人数最多。其中,犯鸦片罪的男犯有16590人,女犯有2232人,共18822人;犯窃盗罪的男犯有10038人,女犯有508人,共10546人;犯伤害罪的男犯有2438人,女犯有347人,共2785人。

表5。31930年全国无期徒刑罪犯主要罪名比例

表5。41930年全国有期徒刑罪犯主要罪名比例

死刑被认为是最极端的惩罚形式,中国以前的死刑五花八门,有斩首、凌迟、分尸等惨无人道的极刑。1927年国民党上台后,绞刑是唯一一种官方批准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但是各地政府在执行死刑时,并没有依照中央的指示行事。各个地区执行死刑的方式是多样的,而北平主要执行的是枪决。北平历年来由北平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人数并不多,北平地方法院不是唯一宣布执行死刑的判决机关,平津卫戍司令部和北平警备部宣判并包办了更多死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主要是盗墓者和绑匪。北平四郊盗墓匪犯和绑匪肆虐,一旦有案犯被军警机关拿获,这些案犯多半会由平津卫戍司令部或北平警备部而非法院依据1927年11月18日公布的《惩治盗匪暂行条例》进行宣判。凡结合大帮肆行抢劫者、聚众抢劫而执持枪械者、抢劫而故意杀人或伤人致死或致残者、于盗所强奸妇女者、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均会被处以死刑。

大多数的死刑犯执行枪决的场所在天桥,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在运往天桥刑场时,还被迫接受另一种惩罚,即乘坐汽车,游街示众。执行机关的本意是通过对死刑犯的游行来达到震慑地面的作用,然而天桥刑场频繁的枪响声,却暗示了以死刑来震慑犯罪意图的失败。面对死刑到来,死刑犯表现了不同的百态,佟守真在枪决前向引诱他行抢的孟连富、雷润长打骂痛哭,孟连富大笑不止,而雷润长则大唱山东半班戏。[12]宗伯文在行刑的路上,一路大吃大喝,临刑前向行刑者大喊“快快地”。[13]贩毒犯王运海行刑时一言不发。[14]李春堂在刑场大声嚷嚷,自称“我是卖白面的,诸位可不要跟我学”,并对照相人说“请好好与我照一照,登在报纸上,叫我家里好好知道”[15]。死刑犯的各类表现,主要是对死亡的敬畏。枪决人犯时,行刑者被要求枪法准确,务必在一枪之下使犯人完全失去知觉,因此行刑者开枪的子弹的目标有两个,头部和心脏部位。选择这两个部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脑部是感受知觉的中心点,心脏是全身血液的总枢纽,最好的行刑者在枪决人犯时,脑部和心脏的部位可以同时一枪命中。[16]有时会出现行刑者未将犯人击毙的情况,1933年1月10日,平津卫戍司令部在先农坛枪决了五名票匪,其中有一名匪徒被击中眼部未死,只双目被打坏。死刑结束后外五区水夫为死者收敛尸身,正准备钉棺之时,这名匪徒突然从棺中跳出,意图逃跑,但因眼部疼痛又无法视路,未行数步就跌倒在地,正在当场的外五区巡官李海泉立即电话报告卫戍司令部,由卫戍司令部派一名军官乘汽车赶到刑场,连发两枪将匪徒击毙。[17]天桥刑场是执行死刑的主要场所,除天桥刑场外,有时也会在其他刑场处决人犯,如永定门西城根刑场、先农坛南夹道等。

监狱有时也是执行死刑的场所,主要是绞刑。绞人机安设在第二监狱,平时放置在监狱的一个空院中,机器平日锁好,钥匙并未在监狱存放,握在高分法院刽子手的手中。绞人机的构造很简单:“机器为一个大铁板,铁板下为一大深坑,深过一人,机器之三面皆系铁板与铁条造成,空一面。机之中央,有一铁梁,铁梁之上在右两端拴轱辘轴各一,此轴上绕有粗大之麻绳,死犯扶上铁板后,即将粗绳拴在死犯项上。绳拴好后,将机钮一按,铁板即抽好,死犯即坠落坑中,但足不及地,如悬梁自缢然。经过三五分钟后,即咽气不能复活矣。”[18]这台机器能同时对两名犯人执行死刑,被监狱的绞人机执行死刑的犯人到1935年已有数十人之多。

1936年北平市政府在禁烟无果的情况下,采取了比较极端的政策,不仅贩毒者,吸毒者同样被判处死刑。并为警示吸毒者,将因贩毒而判处死刑的毒犯照片,悬挂在戒毒所内。北平市政府的目的是希望以严刑来遏制吸毒者,达到肃清毒氛的结果。在铺天盖地的禁毒宣传中,一再强调一旦吸毒,将严惩不贷。然而与政府在禁烟宣传上表达的果决态度相比,实际的执行力度显然不够坚决,从一次复吸者被判处死刑到多次复吸者被判处死刑,市政府的立场总是在摇摆,最后因吸毒被送上刑场的,只有少数的几个人。这种立场上的不坚定,反使吸毒者抱有侥幸的心理,而且只有下层群体中的吸毒者被送上刑场,中上层吸毒者显然不受政府严令的约束。表面上看,这是政府在禁烟政策上的失败,更为严重的是它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肉体刑的取消并不等同于现实中对犯人肉体惩罚的结束。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施于犯人身体的惩罚依然存在。这些法外之刑的种类繁多,不胜枚举,有打手板、捶腿、打脚指头、跪锁、压杠子、绞腿、皮板打额或打手指头、猪鬃刷脚心、灌煤油、辣椒面、钻指甲盖、坐板凳、举竹杠、炉灰塞嘴,等等。严景耀调查的32名囚犯所受这些酷刑达105次[19]。不仅是在审理案件时,犯人会受到非刑的对待,法院在审判时也存在这类情况。如北平著名的飞贼李景华。由于李景华“七进七出”的逃跑纪录,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加施了一个名为“木狗”的刑具,日夜不能相离。这个装于双腿之间,使两腿不得自由伸缩离合的刑具,严重摧残着李景华的身心健康。“木狗”是一个残忍的刑具,正常人在装上“木狗”三年后,双腿就会残疾。为了拆除这个不人道的刑具,昔日的“燕子李三”多次向法院上诉请求拆除,然而每次上诉均被法院驳回。直到李景华因病身死,“木狗”始终未曾拆除。法院之所以对李景华施以这种刑具,主要是为了阻止他再次越狱或者惩罚他多次越狱。但李景华只是一个窃贼,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低于在四郊肆虐的持枪劫匪,对这么一个尚不能称作危险分子的小偷来讲,施行这样的惩罚显然与当时的法律精神相悖。

在监犯人如有不遵守监狱的规定,监狱会在典狱长的许可下,对犯人施以惩罚。惩罚办法有:禁止自购小菜,自备被褥、被具。第二监狱会把犯规比较严重的犯人,放置在监狱设有的黑屋。犯人待在黑屋中的最长期限为三日,最短则是几个小时。这种惩罚方式,虽没有肉体上的伤害,却被犯人视为最可怕的处罚。黑屋四面以砖砌成,不透阳光,仅有一小孔以通空气。屋内冬无煤火、被褥,夏无枕簟。犯人在此屋中,羁押一日,体重必减一磅或数磅,这也是监狱中最重的惩罚。[20]

二、教诲与教育

“感化”是近代监狱的主要职能,主要是通过教诲和教育制度来实现的。监狱教诲和教育制度是民国时期改造在监人犯的一种制度,旨对在监人犯施以道德教育使其改过迁善。

1。教诲

教诲理念源于西方基督教对异教徒的皈依,这种通过道德裁制,宗教感化使异教者改宗的方法,成为监狱行刑感化的滥觞,被移植到现代监狱系统,民国时期的教诲强调对在监人犯精神上的改造,这与中国的传统“弼教明刑”相一致。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德育,宋代理学家朱熹就认为:“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21]由此观之,朱氏对于人性后天改造之重视。

民国时期,普遍认为犯人是道德上的患者,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者德育的缺乏。为避免犯罪者在出狱后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必须在精神层面上对在监人犯施加影响。欲补其德育的欠缺,须对在监人犯在道德和人格上进行陶冶教诲,[22]于是教诲制度应运而生。作为新监的表率,河北第一监狱[23]在建立之初率先进行了尝试,时任典狱长的王元增任命有中学学历的监狱看守暂充监狱教诲师。[24]此后在监狱施行教诲被司法部以法令的形式予以确认。1913年2月1日,司法部二八四号令公布《监狱规则》,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监者一律施教诲”[25]。《监狱规则》的颁布标志着教诲制度作为以改造监犯人格精神的系统开始形成。

早期的监狱教诲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内容,只是在1915年召开的监狱会议中提及“教诲应以因果报应感化有效方法为主,他教辅之”[26]。因教诲师多为儒学出身或为具有相当的宗教信仰,故监狱教诲多为儒家思想或宗教内容,内容由教诲师自定。以河北第一监狱为例,教诲师张以坊在教诲时采用从《进德录》《吕子节录补遗》《格言联璧》等书摘录下的格言,向在监人犯讲述。[27]而同时期的京兆第一监狱教诲师兆奎因信仰佛教,故以讲述佛教知识为主。[28]1927年颁布的《监所教诲规程》第一次明确了教诲的内容:“一、各教经典书籍及戒律信条;二、善恶因果之记事或图书;三、古今人之嘉言懿行;四、古今人改过迁善之模范;五、道德常识;六、其他易于感化气质回复良知之言论实事。”[29]

根据《监狱规则》,教诲分为以下几种形式:集合教诲、类别教诲和个人教诲。集合教诲对于一般在监人犯于星期日、国庆日、纪念日等在教诲室行之;类别教诲须区分在监人犯的罪行、教育程度、性情等在工场或监房分类教诲之;个人教诲在出监、入监、转监、疾病、亲丧、惩罚、接见、书信时教诲之。教诲师按照教诲方式的不同分别对在监人犯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诲。有针对具体罪名的教诲,如为诈欺取财人犯的类别教诲:

古人云:天不绝人生路,天生人,自然有一条正大光明的路,让人去走,让人去谋生,不是劳心,就是劳力。有大本事者赚大钱,有小本事者赚小钱,用不着一点骗害人的心。彼等痴心的人,欲以欺诈害人的手段,谓可以发大财,天地间那里有这等便宜取巧之事。[30]

有宣传中国传统道德的教诲:

孝弟忠信,礼仪廉耻,为我国数千年来旧有之道德。自欧风东渐,维新学子竟倡打到旧道德主义。我国旧道德是否为奴隶道德,是否可以打倒,据我看来,在此残酷不仁之社会里,不但不可以打倒,且应当扩大变通而笃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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