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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余论 五四比我们认知的更丰富(第2页)

[28]《文理科教务处组织法》,载《北京大学日刊》,1919年3月4日,3版。

[29]《胡适教授致本日刊函》及附件,载《北京大学日刊》,1919年3月10日,4版;1919年3月11日,3版。

[30]蔡元培:《致〈神州日报〉记者函》,载《北京大学日刊》,1919年3月19日,4~5版。

[31]“前晚本社张季鸾先生即为记者言之,谓章行严先生处得到此项消息云。”世杰:《谁的耻辱?》,载《中华新报》(上海),1919年3月6日,1张2版。

[32]陈独秀:《关于北京大学的谣言》(1919年3月)、《文治主义原来如此》(1919年4月),见《陈独秀著作选编》,第2卷,59、74页。

[33]傅斯年:《〈新潮〉之回顾与前瞻》(1919年9月5日),载《新潮》,2卷1号(1919年10月),上海,上海书店,1986,影印本,201页。

[34]傅增湘:《致蔡元培》(1919年3月26日),见《蔡元培全集》(3),285~286页。

[35]胡适:《致汤尔和(稿)》(1935年12月23日),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281~282页。

[36]蔡元培:《复傅增湘》(1919年4月2日),见《蔡元培全集》(3),284~285页。

[37]傅斯年:《我所景仰的蔡先生之风格》(1940年),见《傅斯年全集》,第7册,33~34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

[38]《胡适日记全编》,1922年7月3日,第3册,714~716页。

[39]《大学本科教务处成立纪事》,载《北京大学日刊》,1919年4月10日,3~4版;《本校布告》,载《北京大学日刊》,1919年4月15日,2版。

[40]按原来的计划发展,若一切顺利,在文理二科合为“本科”后,法科只能独立出去。否则,以一不受校长看重的法科,要与二科合并的“本科”对应相处,地位将非常尴尬,甚难安身。

[41]《评议会开会纪事》,载《北京大学日刊》,1919年4月23日,3版。

[42]《本校拟在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提出讨论之问题》,载《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10月30日,3版。

[43]《教育调查会第一次会议报告》,载《新教育》,1卷3期(1919年4月),344页(卷页)。

[44]北大拟在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提出讨论之问题里附有《大学本科学科课程编制法草案》,说到本科一年级分选修科为五组,史学、政治、经济为第五组(《本校拟在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提出讨论之问题(续)》,载《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11月1日,5版)。然那只是拟议的提案,到1919年秋季的《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八年度至九年度)》中,上述提案才作为“新制”开始实施,其中第五组改为“史学(政治、经济、法律)等”。不过后面又有附注说:“此项新制,本拟全体实行。今年八月中经评议会及教授主任会决议,法科之政治、经济、法律三系,本年暂时仍用现行之单位制。”(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2卷,1078~108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可知至此法科问题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45]评议会议事录第一册,北京大学档案馆,档号BD1919002,转引自胡少诚:《早期北大的治理模式与实践(1898-1937)——以大学权力演化为视角的考察》,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论文,2009。

[46]《本校布告》,载《北京大学日刊》,1919年3月31日,1版。

[47]世杰:《谁的耻辱?》,载《中华新报》,1919年3月6日,1张2版;因明:《对北京大学的愤言》,载《川报》(成都),录在《每周评论》第19号(1919年4月27日),4版。

[48]汪孟邹:《致胡适》(1918年10月5日),见耿云志主编:《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27册,278~280页,合肥,黄山书社,1994。

[49]汪孟邹:《致胡适》(1919年4月),见《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27册,285页。

[50]汪孟邹:《致胡适》(1919年4月23日),见《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27册,289~290页。

[51]群益书社:《〈新青年〉一至五卷再版预约》,载《新青年》,6卷5号(1919年5月),扉页。

[52]《〈新青年〉第一、二、三、四、五卷合装本全五册再版》,载《新青年》,7卷1号(1919年12月),扉页。

[53]汪原放:《回忆亚东图书馆》,32页。

[54]此合同书手迹见北京历史博物馆编:《中国近代史参考图片集》,下册,161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58。原注为“北京历史博物馆藏片”,并说明是“鲁迅的手笔之一”。然究为何人所撰写,现有争议,参见周楠本:《一篇新发现的鲁迅手稿》,载《鲁迅研究月刊》,2011年第12期;叶淑穗:《对〈一篇新发现的鲁迅手稿〉一文的质疑》,载《鲁迅研究月刊》,2012年第4期。

[55]陈独秀致胡适,1920年5月25日,新出书信。

[56]胡适:《致汤尔和(稿)》(1935年12月23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281~282页。

[57]汤尔和:《致胡适》(1935年12月29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291~292页。

[58]参见罗志田:《再造文明的尝试:胡适传》,207~212、235页。

[59]唐德刚译注:《胡适口述自传》,195页。

[60]即1915年的《敬告青年》中所说的:一、自主的而非奴隶的;二、进步的而非保守的;三、进取的而非退隐的;四、世界的而非锁国的;五、实力的而非虚文的;六、科学的而非想象的。见《陈独秀著作选编》,第1卷,158~163页。

[61]傅斯年:《陈独秀案》(1932年),载《独立评论》第24号(1932年10月30日),4页。

[62]陈独秀:《本志宣言》,载《新青年》,7卷1号(1919年12月),4页。

[63]陈独秀:《实行民治的基础》,载《新青年》,7卷1号,16、14页。

[64]蔡和森:《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提纲)》(1926年),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报告选编》,8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

[65]李达:《中国共产党的发起和第一次、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的回忆》,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究室、中国革命博物馆党史研究室编:《“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66]唐德刚译注:《胡适口述自传》,195页。

[67]陈独秀致高一涵、胡适,1920年12月21日,新出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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