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全面了解目前国家关于劳动者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熟悉自身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从而侵犯和损害了劳动者自身的权益,劳动者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好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其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资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虽然此合同一般是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统一格式,但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还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注意:
①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就业信息是否真实。
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格合格与否是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用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用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用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劳动者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可通过比较权威的网站,如政府人事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等官方网站来核实用人单位信息的真实性,以免上当受骗。
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全面、明确。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问题解决的法律依据,其具体内容也就成了整个合同书的关键部分。因此,劳动者一定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以认真审查,以防后患。
首先,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公平、合理。如有些企业只在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单方的违约责任而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自身的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属于“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劳动者可以据此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
其次,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全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以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双向选择,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2。劳动行政部门的保护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贯串于劳动者就业过程的始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保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并对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行为加以抵制或严肃处理:如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劳动者获取就业信息权的,不予面向社会招聘劳动者。同时对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及时通报或批评,严重者应取消其录用劳动者的资格。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或使用违法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等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承担赔偿责任;对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检举,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3。司法机关的保护
国家司法机构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是劳动者就业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如下违约或侵权事件:中途违约,取消被录用者的行为;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被拒绝接收;劳动者报到后没有按约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将劳动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对劳动者依法维护权益的行为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等侵犯损害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以对自身就业权益实施救济。
四、劳动保护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两类法律规范。劳动安全是为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劳动卫生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5)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
(6)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